从美国退市的这些中国公司,他们的PE投资人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些责任不仅是法律上的,也是道德上的。理由如下:
第一,PE股东对公司的商业欺诈行为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充满谎言和虚假,财务账册中假账横飞,从而导致信用破产。但这些企业在中国国内竟然全都是顶尖企业,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赫赫有名的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分众传媒、阿里巴巴、盛大网络、多元环球水务、中国高速传媒、东方纸业、绿诺科技,而中国油田服务公司赛美特能源因为首次募款程序不当和夸大资产价值而被美国证交会提起诉讼。
这些企业令美国股票市场投资者怀疑中国企业糟糕的管理状况,而且被认为存在商业欺诈。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和退市,美国经济研究人员认为:中国企业正在向更加不透明的方向发展。中国概念股遭受到美国机构的深度做空,十多支股价跌幅超过80%。这些公司造假的经历就如跌宕起伏的悬疑电视剧,制造了一个又一个毫无自主知识产权的造假故事复制版本。
大股东具有很多法律权利:具有对公司管理层的选举权利,对财务及重要法律文件的审阅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对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质询权利,对股东侵权的索赔诉讼权利,会议提议召集权利等。这些都是具有监督、控制与约束的法律权利与法律力量。因而,与之这些重要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或说行使这些权利时所必然承担的法定责任,是任何股权投资方式下的股东所不能够随意推卸的。
对于造假、做假账、虚夸、伪造证据这些最恶劣的行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令民众投资者更加痛恨的了,而这些行为并非是一两个管理人员就能够得心应手操作的,如果没有一个守口如瓶、行动一致的集体团队,是无法实施并连续多年都能得逞的。因为这是法人犯罪行为,那么,具有那么多法律权利的大股东们,又有什么理由可以摆脱其罪责呢?
第二,PE投资人对社会负有天职
PE投资者是具有社会最佳资源的群体,也是能够最好地配置社会资源的高级专业人士,他们理应选择规范且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并且一旦投资了,就要对所投公司的重大行为予以监控,只追求利润回报和高市盈率而不管所投企业采取什么恶劣的违法方式,那就违背了PE投资人的宗旨和职业操守。PE投资人的天职就是造就让小股东满意,让社会满意的企业,这不仅是法律所要求的,也是社会道德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