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苹果公司已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将“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持续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
应该说,苹果公司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水平,然而,在“iPad”商标纠纷案中,苹果却也“阴沟里翻船”。“iPad”商标纠纷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非常深刻。
1、 企业发展之道,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原先依靠资源禀赋及劳动力成本优势已无法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此时,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独占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杀手锏,本次苹果与深圳唯冠的“iPad”之争就是商标权之争。
苹果公司百密一疏,为其早期知识产权工作不到位付出了巨额代价。“iPad”商标案也提醒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应尽早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避免花大价钱却为他人做嫁衣,或在某一个环节上被别人"卡"脖子。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然而在众多高新企业中,却很少有企业能将知识产权保护做到尽善尽美。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重要,一个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克敌制胜,就必须凭借其品牌及创新技术获取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而企业的品牌及技术成果主要依赖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企业“走出去”,应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
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性很强,但是各国在具体法规上又会有细微的差异。例如,就商标权取得而言,世界上可以分为“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两种制度。
“iPad”商标案中,“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保护。但是在中国,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中国是商标“注册在先”国家。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法律制度,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跨出国门。
3、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应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
“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所注册。
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但是,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签订的协议。
现在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首先在尽职调查中应该理清目标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关系,防止出现跟错误的企业签订了合同,最终损害企业自身利益。
“iPad”商标案件已划上句号,本案的和解意味着iPad在中国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有人觉得苹果在最后判决中占了一个大便宜,因为6000万美元对苹果来说是九牛一毛。然而,“iPad”的巨大品牌价值,主要是因为苹果产品风靡全球产生的,深圳唯冠对“iPad”商标投入极少,所以并不能说苹果捡了多大的便宜。
不是因为iPad,所以才有苹果,而是因为苹果所以iPad。“iPad”商标权可能会失去,但苹果公司不断创新的形象是无法抢走的。虽然深圳唯冠获得了6000万美元的现金,但其胜出颇有点“不劳而获”之嫌,而这对于企业来说也并非长久的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