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会计处理 班车支出应做何税务处理
今天上午出去跑了一上午 刚刚踏进办公室 坐到电脑边上 看到QQ上有一个同行的来信: 请教个问题啊:企业上下班的通勤班车费用,税前列支的时候,是按一般的期间费用还是按福利费用列,你是怎么考虑的? 这个问题,其实以前遇到了很多,我记得我也写过一篇类似问题的文章发在了中国税务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已经开始了,相信这样的问题近期会越来越多,这让我们更加期待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听说是快了!! 下面是我的回复和观点: 如果单位地处郊区,这种通勤是为了正常按时上下班所必需的,那么不光可以税前直接入费用扣除,还可以抵扣进项税。反之不行。 请问:我单位为方便职工上下班,在当地运输公司租了几辆大客车接送职工,请问租用班车的运输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第二,我单位自己还购买了两台大客车也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用,请问耗用的燃料费支出可否抵扣进项税? 仲吕矿业有限公司 苗子国 答:以上两上问题其实性质相同,我们认为这部分支出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应该从以下四点来把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要看这部分支出是否为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职工上下班必须的支出,比如企业距离职工居住地较远,而且乘车需要时间较长,又没有其他方便的交通工具。为保证职工能够按时到达工作地点所设立的班车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允许抵扣进项税。三是要看抵扣凭证是否合法,关于企业在购销业务及其他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运输费用凭证,税法中规定准予用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指一般国营铁路、农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四是要看企业的核算方式,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支出列入福利费科目,那么福利性质支出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但是如果这部分支出属于企业为正常生产必须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那么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对企业两种车改方式的纳税分析 中国税务报 王占伟 近日,在某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交流会上,双方就近年来在税收政策理解及运用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某大型工业企业的财务处吴处长提出的关于车改的问题,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吴处长介绍,前几年,由于该企业设在远离城市的郊区,便设班车专门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几年下来,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非常惊人,同时还存在不少人情车问题。从去年起,为节省开支,该企业与当地公交公司联合,由公交公司按企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接送工人上下班,并由企业支付给公交公司一定的费用。一年多下来,企业仅在这一项改革上就节省了60多万元。尝到甜头之后,该企业考虑对公务用车也进行改革,但对于采用哪种车改形式拿不定主意。于是,吴处长想向税务师了解这方面的税收政策,以寻求最佳处理方法。 经过讨论,注册税务师向吴处长支招如下: 目前,企业车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第二,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给个人车辆租赁费。 针对第一种方式,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某人取得月工资收入8000元,另收到单位发放的车补5000元。那么,在不考虑车补的情况下,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元);在考虑车补的情况下,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0-2000)×20%-375=1825(元);当月由于收到车补,多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1825-825)。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这方面不用考虑计税工资的标准问题了,但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针对第二种方式,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个人在取得单位支付的租车收入后,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另外,个人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如,某人当月取得单位的租车收入5000元。那么,当月应缴纳营业税=5000×5%=250(元);应缴纳城建税=250×7%=17.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50-17.5-7.5)×(1-20%)×20%=756(元);应缴纳印花税=5000×1/1000=5(元)。共缴纳税款1036元(250+17.5+7.5+756+5)。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要取得个人申请开具的租赁业发票作为列支依据。另外,单位应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最后,注册税务师提醒吴处长,车改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又涉及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筹划方案选择时,一定要综合考虑,以便使选择的方案能更具操作性并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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