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一看到吴英被判死的消息,我就感觉到很可惜,不单单是为一个80后的奇人可惜,更是对法制社会基础价值观和标尺的疑惑。为什么有些贪了上亿的贪官没有被处死,很多醉驾撞死人的没有被处死,很多毒死人的污染企业不处死,却偏偏要处死一个骗子。对,我只能说吴英是骗子,我甚至可以说她是一个被成功冲昏头脑的80后。集资毕竟不同于抢劫,那些提供资金的人多少也有点内心不纯,他们也有责任。一个骗子,又没有杀人,罪不至死!不能因为最近打击非法集资就可以随意杀鸡儆猴。如果法律中有这么一条,那我我们需要反思一下我们制定的这个法律了。 一直有这么一个观点,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唯一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唯一不能用投票的办法决定的。吴英就算犯了再大的错误,也不应该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当然,为了保证这种生命的权利,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规则,既然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人的生存权,这里面只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这个人有意剥夺了他人生存权的时候。既然他做了一件没有权利做的事情,既然他不重视别人的这种权利,那么他的这种权利也就视为自动放弃了。这是唯一公平的做法! 我们在构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时候,我想首先要建立我们的法制价值观,我们的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是保护某一群人,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吗?不,我们的法律的底层、底线部分绝对不能只为利益而来,而是应该基于人、基于生命的最权利而来。任何因为利益规则制定的法律,都不能以牺牲这些最基础的权利,法律的最高级别的价值观最高的原则应该是“尊重生命”,其次才是建立公平的“行为规则”,
![谈吴英案:只有一种理由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http://img.413yy.cn/images/a/06020206/020610500886863381.jpeg)
对此我坚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