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报告公布蒙牛某批次纯牛奶含剧毒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M1,超过国家标准达1.4倍后,舆论哗然,随即怪象频现。怪象之一是,25日,蒙牛在官网上连续两次向消费者“郑重道歉”,先强调蒙牛毒奶只限于蒙牛眉山工厂出品,次则声称产品并未流入市场—与其说是道歉,毋宁说是在危机公关。其二,全国市场上,蒙牛奶照常销售,不见下架也不见召回。同时,批评谴责声强烈而行动乏力,从网络上看,全国相关消息多为各地先自查,而后宣称蒙牛毒牛奶“并未流入本地市场”云云,一副各人自扫门前雪、但求自保的面貌,一副听任蒙牛危机公关奏效的模样。至此,一种胶着的局面浮现: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效用的显现,以及蒙牛的及时反应虽然都得到了有保留的肯定;但不容乐观的另一方面,则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顾虑再次被强化、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担忧和不信任再度弥漫、扩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蒙牛如果仅凭近乎一纸空文的道歉即能从丑闻中脱身,换言之,如果没有相应行政处罚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适用于蒙牛这样的大企业及其事故中的责任人。那么,如何消除公众的疑虑、重振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如何让不断陷于困顿和迷茫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更好的解决的契机和前景?
在201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将加大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意即以提高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成本强化遏制犯罪的效果;甚至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诸多事实和经验昭示,这一有力的司法解释,对蒙牛之类的企业疑似无效。现实情况是,某些企业似乎享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殊待遇。正如这次蒙牛牛奶检测黄曲霉毒素超标事件发生后,诸多评论不约而同地列举了蒙牛牛奶2008年检出三聚氰胺、2009年蒙牛高端产品特仑苏MOP(造骨牛奶蛋白)造假、2011年700榆林小学生饮用蒙牛纯牛奶集体中毒等事件,所昭示和强调的一点无非是:蒙牛的食品安全事故如此多发频发,危害社会甚烈,但几乎每次事故都未受到应有的惩处,而正是蒙牛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屡犯不改的主要原因之一。上述全国许多城市纷纷报道当地市场并无蒙牛毒奶流入的怪异景象,正是行政和法律无所作为导致的一种公众和社会无力感的具体表现。
蒙牛年销售收入高达数百亿,其对社会、公共财政和乳品行业等方面的贡献固然不必否认,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不能成为蒙牛这一类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可以轻易免除法律和道义责任的理由。尤其不能允许蒙牛这类依靠国人、国内市场和国家政策扶持而发迹壮大的企业,一方面得利而忘义,罔顾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因财大而气粗,因骄纵而傲慢,甚至胁迫公权力,绑架公共利益、羞辱国家法律。
当年在三聚氰胺事件中,蒙牛打着“民族乳业”的幌子摇尾,其董事长更大言不惭地以《中国乳业的罪罚救治》为题发文,乞怜于国内资本市场。如果说这次蒙牛牛奶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事件有一丝正面意义,那无疑是明确地提示公众,在民族乳业和安全乳业之间,该锁定哪一个选项。
蒙牛以“致力于人类健康的牛奶制造服务商”为企业定位口号,在经营中却不断犯下为牟利不惜危害公众健康的罪孽,更是必须正视的事实。
与日本乳业“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主张和效果相比较,以蒙牛为代表的一些中国不良乳品企业的所作所为呈现出来的事实,客观上恰好反其道而行之—正在危害和毁损同胞的健康—这一辛辣的讽刺,理当能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部门猛醒,确信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影响巨大,其价值和重要性远高于任何企业的存亡、任何地方和部门的得失,非依法处罚不足以展示法律威严和政府的威信,非严惩不贷不足以表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而在这样的期待得以落实之前,公众则可以抵制蒙牛产品。只有这样,才是蒙牛这类无视食品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企业的罪罚救治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