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分析 争议香港税制
729港元,这是一名年入17.8万港元的香港人所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个水准在香港只是中低收入者。有消息称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非常高,基本是香港的7.23倍。内地从1980年要求公民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到1993年,需要纳税人口占总人口不到1%,但到2004年,需要纳税人数已经占到总人口的24%。 2011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曾经发布消息称,在相关指标中,中国内地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方,这一报告未必权威,却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较而言,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制,究竟有着怎样的探究价值? 不同的管理模式 香港税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按香港相关法律及税务条例规定,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收入。 也就是说,上述条目在一定意义上即相当于内地公民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作为一家商务公司的总经理,王女士经常来往于京港两地,对于香港当地的薪俸税颇有所感。
在王女士的观察中,香港的薪俸税只针对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收入征税,而中国内地规定公民在税务范畴的境内外工作所得都要计入纳税范围,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香港同时拥有一份收入,那么香港税管局仅要求其缴纳在港收入的相关个税,而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则需要王缴纳其在两地收入的累计个税。 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税局电脑个人档案号码,公司及股东以其商业登记证号作为电脑档案号码,便于资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税务稽征。 根据香港税管局的相关资料可以得出:特区政府税管局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了固定的档案号。政府对个人报税和雇主统一报税集中进行核实,从而得出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一旦雇佣双方的申报材料不一致,即意味着有意逃避的一方将面临严厉惩罚。 当初王女士在香港注册了离岸公司,并将主要业务放在北京。2011年初,王的公司在港业务部门亦正式投入运营,如此,根据香港政府规定,王女士为香港员工支付的工资包括王在港的个人收入最终都将通过支票结算的形式予以体现,而香港税务人员将根据员工在银行的收入账户进行相关核算。也就是说,香港主要采取个人自行缴纳方式纳税,并依靠有效的银行终端监控系统对此进行管理。 相比之下,内地主要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为员工缴税,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代扣代缴制度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亦不够健全,面对日趋复杂的个人收入来源,税务管控的渠道愈来愈狭窄。 令人惊讶的税额 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香港薪俸税没有起征点,应税所得就是收入减掉课税项目即可。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与生存费用后,即计入纳税体系。这与内地大为不同。内地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计税后,还要根据七级累进税率征收。 王女士的表弟张先生五年前移居香港并取得合法身份,未婚,无子女,目前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需要供养二老。 根据香港税管局相关规定,在收税名目中,可以将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申报为免税额度,免税额从15,000元直至108,000元,期间被分为个人免税额、已婚人员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等多项免税优惠标准。 张先生在港并不享受已婚人员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的优惠政策。不过从这一点来看,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缴纳的税收越少。 按照香港的四级累进税率,可征税收入的首个4万港元,税率2%;接下来的两笔4万港元可征税收入,税率分别为7%和12%;剩余的可征税收入,以17%计算。 在此前提下,张先生在香港年收入二十万港币,在没有扣除8900港元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前提下,扣除供养父母免税额 30,000港元,应税所得为170,000港元。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为:首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税率为2% ,应课税700元。二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税率为 7%,应课税 2450元。三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 ,税率为12%,应课税 4200元。其余应税所得65000港元 ,税率为17%,应课税1105元。 也就是说,张先生在香港每年应该缴税8455港元。 这个额度在内地相关的数据面前,当然令人惊讶。 不过年入二十万(港币)的单身人士,在香港只能算是刚刚脱贫。 若在内地,年收入二十万元,每个月税前收入为1.6万元,扣掉相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每月收入约为1.3万元,减去个税起征点3500元,每月可征税收入为9500元,根据相关规定,最后每月实际交税人民币约为1370元。 数字背后的思考 根据专业律师牛宝辉对记者的解释,与香港相比,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较为复杂。内地实行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等十余类,每一类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有不同。况且在牛宝辉的观察中,内地与香港的纳税申报方式亦有不同:内地个人所得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人在月初申报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且内地税收法律依据层次较多,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尚有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部门颁布的税收规章和名目繁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近百件。 香港税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轻便的原则。就个人所得税来说,香港纳税人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实际入息,在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的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之间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而内地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并有税款流失的风险。 此外,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除了个人免税额费用可以扣除外,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和亏损等都可以在扣除之列,如此一来,港人在应纳税额相较内地而言,显得少之又少。 相比之下,内地一直坚持个人所得税费用实行对个人的定额扣除方法,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有一刀切的嫌疑,且不利于进一步改革的空间腾挪。相比香港,内地税率设计就少了许多量能负担的考虑,同时税率档次多、边际税率高,亦造成了工薪阶层的持续压力。 2011年6月,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相关草案,纳税人将获退75%的薪俸税,以6000元(港币)为上限。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提高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有关养育子女和供养父母及老人的免税额和扣除上限。当时,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可减轻纳税人的赡养负担。据称这项建议将使政府税收减少约53亿港元。 其如特区税务部门发言人此前的解释一样:在香港,高收入人士负担了大部分薪俸税税额。从两地生活水平来看,在香港月收入两万港元,相当于内地月入五千左右。而内地起征点为3500元,香港基本免税额为每月9000港元,起征点要高于内地同比。在通胀高企的背景下,港人生活成本并不客观。 或许,人们更关注的是内地与香港在税率体制、交税人士比重以及税收使用透明度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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