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行打来电话
他接到这样一个业务:
一个企业在2008年12月28日收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减免税手续,2008按1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申报。
2011年在复审过程中,由于不符合条件该企业未通过复审。企业想问:因为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那么针对这个企业的情况,“三年”的有效期,也就是优惠期是指哪三年?
该企业的目的是想2011年继续享受优惠税率!!
如果现该企业放弃2008年使用优惠税率,并对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2011年可以做为享受优惠税率的第三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该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该企业不管在2008年是否享受了优惠税率,其第一次的认定证书已于2011年12月28日到期了,其2011年在复审未通过的情况下,其2011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是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其在2011年12月28日前企业所得税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