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企业的组建,是跨越家族主义的最早、最自然的形式。如前所述,在一个家族的创业或者发展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资本金的缺乏,或者人才匮乏,或者二者都匮乏,于是常常采取这种合股形式,中外皆然。
合股企业的股东,细究起来,可以分成执行股东和非执行股东两个部分。执行股东,就是既参股又参与企业经营的股东,如果一个企业的股东全是执行股东,则可称为合股合营的企业;而非执行股东,则是只参与投资入股,但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
合股企业的公司治理,可以分成两个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股东之间的意见纠纷如何协调。对于既入股又参与经营的股东——管理人来说,他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分离,所以不存在什么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应的治理问题。但是这些合股合营的股东——经理人之间,却存在着另一种意义上的麻烦,就是彼此的意见纠纷如何整合。股东之间的意见纠纷总是存在的,关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或者企业任何一个发展阶段的风险的研判,存在不同看法;关于利润(亏损)的处理,是增加留成或者进而追加投资,还是保守经营,存在分歧;关于日常经营决策行为,人事的任免,等等,这些都无时无地地存在可能的分歧。但是股东既然是要保持合作,那就必须对这些纠纷有一个机制能够进行协调,保证资本意志的统一。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非执行股东,或者只有微小股份的弱势群体与执行股东之间的关系。非执行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小股东人微言轻,无力独自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结果他们实际上就与执行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居于其中的信息不对称地位。而执行股东则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关联交易之类的转移定价、财务作假或者其他方式,侵害非执行股东的资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