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重出江湖 反复李旭利
6月的上海,已经是高温难耐,但相比之下,李旭利案件的热度或许更高。 6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人们已经排起了长队等待领取旁听证,而他们正是为了旁听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而来。 当庭翻供 9时30分左右,穿着灰色条纹T恤的李旭利走进法庭,自去年8月13日晚在北京海航酒店808号房间被上海经侦总队抓获已有10个月,如今的李旭利看起来颇为萎靡。 庭审一开始,公诉人表示,“你说过你曾经有坦白的情节,坦白就是如实彻底供述犯罪事实。你曾经坦白过,但后来又翻供了。” “我听清楚了,但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对于公诉人的“劝说”,李旭利似乎并不“领情”。在审判长的两次提醒之下,李旭利提高了音量,“之前录口供的时候想说,但被审讯人员打断了,那个时候刚进看守所自己也很紧张。” 法庭上检方指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李志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8万余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旭利提出了异议。“我听到起诉书里有‘指令’二字,但实际上这个成交并不是我来执行的,是营业部的人(李志军)希望我们帮他完成成交量,我确实说了可以买点工行建行这样的金融大盘股,两三百万股就可以了。但他到底买没买,我当时并不知道。直到2009年6月份我辞职以后才知道这两个账户买了这两只股票。” 根据李旭利之后在法庭的回忆,2009年4月7日晚,其妻子袁雪梅接到了李志军的电话,李志军告诉她最近行情很好,建议他们买入股票,也帮忙证券公司完成点成交量。随后李旭利接过电话,按照李旭利的说法,“为了帮助他们完成成交量,就建议对方要买就买点工行、建行的大盘股,风险比较小,买个二三百万股就可以了。”至于李志军到底买没买这两只股票,买了多少,李旭利表示直到他辞职之后才知道具体情况。 根据李旭利的供述,由他控制的“岳彭建”账户实际上是用自己表弟的身份证开的户,而另一个账户“童国强”则是自己妻子袁雪梅的哥哥袁雪松公司的员工,当时两个账户的总计资金三四千万元。他还强调,这两个账户主要是用来打新股,此外,李志军也知道账户密码。 不过,李旭利在庭审时也承认,在2006年-2007年间曾利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配备的手提电脑,进行个人账户交易。根据他的表述,直到唐建“老鼠仓”事件曝光,他才停止了该账户的操作。 不存在逃匿 对于之前有媒体报道的所谓逃匿,李旭利也予以否认,“这个事情从最早开始调查已经有两年的时间,最早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我和太太、孩子都在美国,我并没有采取逃避的态度,而是选择回国配合调查。最后没有选择投案自首,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个案子已经转到上海经侦总队。在经侦带走我之前的十来天我还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联系过,他们说这件事还在证监会的范畴以内,所以我当时就没有回上海。”当被控方询问去北京的目的时,李旭利表示去北京只是想与证监会就此事进行沟通。李旭利提到了一个细节,称自己在往返北京和上海两地时坐飞机和入住宾馆时都是使用的自己的身份证。 同时李旭利也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我当时也问过经侦的人,为什么没有像许春茂那样让上海证监局打电话给我,经侦的人说我的手机停机了,但事实上在之前上海证监局和我们联系都是通过我太太的手机,从来没有打过我的手机,种种误会使我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 “实际上当时我们给证监局留了三个电话,我的手机号码、我太太的手机号码和家里的电话,我原来的手机很多记者都知道,所以就关了。”对于自己的手机打不通的原因,李旭利这样解释。 李旭利在庭上表示,“在整个案子里,我确实不是无辜的,但我也没有主观的恶意。作为一个大型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我有太多太多的机会和太多太多的选择,从常理来说根本不太可能选择工行和建行来做老鼠仓。” 辩论四焦点 此外,李旭利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应用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 针对上述辩方观点,公诉人称:“利用职务之便买入就构成犯罪事实,在哪天获利了结并不重要。”公诉人认为,交银施罗德当初决定买入金融股的晨会为投资总监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决定。 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了以下四点:第一,李旭利是否指令李志军买卖起诉书所指控的一千多万股的两只股票;第二,李旭利是基于他的专业知识还是利用职务之便所掌握的公募基金建仓信息而买卖这些股票;第三,是否损害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辩方律师的主要答辩观点是,只有李旭利一人的笔录,而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故而对其做无罪辩护。 此外辩方认为在笔录中反复出现的将“袁雪梅”写成“李雪梅”以及李旭利孩子上学时间前后不一的笔误使得这份笔录真实性值得怀疑。控方认为,上述笔误并不能否认笔录的真实性。“这份笔录是给李旭利本人看过的,他也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 辩方律师在举证中提到了一个细节,李旭利被上海经侦总队在北京逮捕后立即被进行审讯,接着坐火车押返上海,到上海后继续审讯,李旭利辩护律师之一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表示“审讯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
投资天才 李旭利的投资道路走得颇为平顺,早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专业,之后又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后先后在南方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任职,并取得了一系列令同行艳羡的成就。 2009年,李旭利离开交银施罗德,与其在大学时的师兄、如今资本市场的大腕级人物裘国根合伙出资3000万元,在原有重阳投资的平台上,创办了 “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少年成名的经历使得李旭利说话行事颇为高调,即使是在某些同行们看来颇为“犯忌讳”的话,李旭利也同样不顾忌。李曾在参加一个论坛时这样说到,“我想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很多基金公司的股权可以卖给外资机构,却不可以卖给公司的管理层?”在曾经的采访中,一位熟悉李旭利的人这样告诉记者,“李旭利是一个做私募很张扬的人,也可能因此引起了注意”。 2010年11月,在朋友眼中“为人风趣高调”的李旭利出人意料地离开重阳投资,接着关于他被监管层调查的消息在坊间开始传开。直到2011年的8月13日,李旭利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事拘留,事情又回到了我们文章开头的一幕。 当在法庭上被问及操作股票的时候,自己是否知道旗下基金经理有买相关股票时,原本佝偻着身子的李旭利,直了直腰,用极其自信的口气说道:“实际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水平。” 在那一瞬间仿佛又让人看到了曾经那位风华正茂的投资总监。 “他现在的状态还行吧,他很思念他的家人,他是个很顾家的人,否则不会让家人写信指控他。”当被问及李旭利现在的状态时,段厚省这样表示。 案件时间区间差异 2012年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情况,披露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案情。披露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计交易(买入)金额达5226.38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 在上述披露的信息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上海市公安局披露的案情与之前证监会所披露的案情略有不同,最大的变化是对犯罪嫌疑人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时间区间的定义。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时间区间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而证监会在此前界定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2月28日正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生效时间。 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定义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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