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药价”降不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业界不少人士“惊呼”:狼真的来了。甚至认为其杀伤力堪比“安徽模式”。同样,不少业界人士也对《办法》的出台保持了相应的从容与淡定。业内专家牛正乾表示“如果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的思维方式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药价虚高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改变的。” 的确,笔者也认为,《办法》的出台降不了当前的高药价。 第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降药价。《办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点明了目的: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因此,《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象“安徽模式”一样以遏制药价为目的。
第二,我们纵观《办法》全文可以发现,基本上是以2010年08月18日广东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对药品价格实施“三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药品“三控”》)为蓝本而出台的。《广东药品“三控”》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百姓负担”。为达到这个目的,对药品实施“三控”:即控出厂价、控流通加价率、控最高零售价。但事实表明,“三控”没有起到“降价、控价”的效果。而《办法》对药价的控制力度比《广东药品“三控”》还要弱。其一,《办法》只是控流通加价率及最高零售价,并没有对出厂(口岸)价进行限制。这就给整个供应链提供了价格“调剂空间”来应对《办法》对流通加价率的控制。其二,对出厂(口岸)单价40元以下的药品,两个文件不管是对药品批发环节还是医疗机构的零售环节的加价率(额)的限制力度是一样的。但对于单价在40元以上的药品,《办法》的限制相对还宽松一些。因此,以限价、控价为目的《广东药品“三控”》没有达成的使命,《办法》也很难达到。 第三,高药价的根源在于药价形成的“两头”,即药品价格形成的审批环节及零售需求环节(尤其是医院、医生更钟情高药价),而不是流通环节。业界一直认为,医改不改“医”,尽折腾药,控药价不抓源头,尽挤压流通环节,其结果只能是椽木求鱼,无功而返。 因此,《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降药价的作用基本不大,但有两个影响是肯定的。其一,可能会引起药品营销模式的变革,因为流通环节的空间已被“限死”,只有在产业链上的各层级、各成员进行成本与利润的调剂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目前行业所通用的底价招商的利润分享模式将会被颠覆。其二,直接推高产业链上的成本,尤其是增值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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