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典“天赋人权”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普罗塔格拉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论。对于人权观念的系统的总结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天赋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天赋人权,本意指人自然而然地享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它的实质内容和目的是生存和发展。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不仅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而且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法国激进资产阶级革命领袖、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人物罗伯斯比尔总结和发挥了洛克与卢梭的观点,对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权力范围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建立了一个全新的人权体系。在这个人权体系下,“天赋人权”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这四部分分别是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以上这些权力中,他认为最基本的人权是自由权中的财产自由权。 2.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论题。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哲学价值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纵观西方历史,可以看出,各派之间共同的特点是离开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现实运动,抽象地议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仍没有离开唯心主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的本质放在生产力与“交往方式”的矛盾关系中加以考察,对西方法学史上的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者两股思想加以批判地总结,从而科学地解决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见,“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人们的需要即它们的本性,以及它们求得满足的方式(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把它们联系起来,所以人们必须要发生相互关系。人正是在改造客观的实际活动中,彼此结成一定的社会联系。“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只能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因而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它们也强调不能把社会作为抽象的大写符号同个人对立起来,认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它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 共产主义制度的现实基础,就是“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确立了个人对偶然性和社会关系的统治,以之代替社会关系和偶然性对个人的统治。 马克思主义对于人权理论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是在继承了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之后,并加以批判、发展而形成人权观的。马克思在 1842 年 4 月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一文中有关人权、自由的论述,经常为人们所引证。如,马克思说,“自由确实世人所固有的东西”,“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正是对人类的得救表示绝望才否认人类有权追求他所固有的自然规律”,“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这些论述确实很精彩,也很深刻,但其基本倾向则是直接来源于启蒙学者的自然法理论、天赋人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青年时代都曾经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的影响,但是从《德法年鉴》起,他们的思想就发生的变化,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他们对于“天赋人权”说的批判。举例来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因此,“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是和肉体的个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他们是和个人的国家特质发生联系的。”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性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所超越了“天赋人权”论,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看到了权利(包括人权)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人权具有物质制约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他们认为,人的解放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人权思想的新贡献就在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揭示了研究人权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和将扬弃资产阶级人权与消灭资本主义制度联系起来,提出了实现人类解放(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伟大社会思想。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2、3、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4、20、21、40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 12 卷国际中文版).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 [古罗马]西塞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7]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