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华为总裁任正非表示,华为将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轮值CEO制度,每人任期6个月。这种轮值CEO是由一个小团队组成,他们的决策是集体做出的,这样是为了规避意外风险带来的公司运作的不确定性。
初看起来,这确实是一项大胆的制度设计,成功与否,还难下定论。笔者不敢妄断该项制度能否成功,但潜在的风险不得不重视,也算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 首先需要了解,CEO是做什么的,如何履行职责? CEO,翻译成中文是“首席执行官”。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首席”;二是“执行”。前者意味着CEO要对他及其下属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后者则意味着CEO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CEO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并非意味着CEO是没有独立意志的被动的“听话者”。果真如此,则这样的CEO就不需要费尽心机选择了,也不需要一个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了,听话的人可以随手拈来。 实际上,董事会的决策主要限于审查、审批财务目标,以及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发展规划,而具体的日常经营决策则完全属于CEO的权力范围,相应地,CEO必须对他的日常经营决策负责。况且,董事会是会议体,它每年的会议次数是有限的,多则差不多每月一次,少则差不多一个季度一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CEO在不违背董事会战略决策的前提下,是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的。也就是说,不仅董事会讲求独立性,CEO也讲求独立性。也只有独立,CEO才能为他的行为负起责任来。 那么,轮值CEO制度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按照任正非的设计,轮值CEO是集体决策,每人任期6个月。众所周知,一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产生效果是需要一个较长周期的,对大多数决策(即使是日常决策)来说,短短的6个月是不可能完成这个周期的,在这种情况下,谁对一项失败的决策负责?是现任CEO,还是曾经的CEO,抑或是这个集体?如果是现任CEO,他会说,这项决策不是他负责制定的,他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不是主要责任。如果是曾经的CEO,他会说,尽管当初这项决策是他负责制定的,但后来他卸任了,他已不能保证这项决策按照他当初的意志完整地贯彻下去,因此他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甚至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集体承担责任,那对个人的影响就不会太大,就难以调动起每一个人科学决策的积极性。可见,谁对决策负责将是轮值CEO制度的一道难迈的坎。如果这道坎迈不过去,那就不仅不会降低公司运作的不确定性,相反,可能会加大公司运作的不确定性。 任正非的“董事会领导下的CEO轮值制度”是否成立?其实,从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与CEO的关系看,不管是“董事会‘领导下’的CEO轮值制度”,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CEO制度”,都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董事会领导CEO是伪命题。从公司治理的本质看,董事会和CEO之间是契约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按照美国商业圆桌会议(The Business Roundtable)对董事会职责的描述,公司的CEO要对董事会负责。一方面,董事会负责挑选、定期评估和更换CEO,决定其报酬;另一方面,董事会要为CEO提供建议与咨询。CEO对董事会负责,并非意味着董事会要领导CEO,二者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从经理人市场上选聘高能力的CEO,而高能力的CEO是有谈判能力的。具体说,董事会聘请一位高能力的CEO,就必须支付与CEO高能力相对应的高薪酬。在这里,双方体现的是讨价还价关系,而讨价还价是基于契约原则,不是基于领导原则,领导的原则是服从。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强调董事会对CEO是提供建议和咨询(针对的是日常经营决策),而不是领导或指挥。董事会对CEO日常经营的建议和咨询,CEO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但如果是领导关系,CEO就必须听,但这却背离了CEO的权利(尤其是自由裁量权)。在CEO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下,CEO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董事会又如何使CEO负起责任来? 总之,轮值CEO制度可以尝试。但在责任难以厘清、又强调董事会对CEO具有领导关系的情况下,轮值CEO制度需要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