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贷的可持续发展:困境与出路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小额贷款以其灵活、便捷的贷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市场空白,发展非常迅速。 央行7月30日最新公布的《2012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977亿元。 而今年3月央行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这也意味着,在半年的时间里,有近千家小额贷款公司浮出市场,增幅近23%。而在更早的2010年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为2614家,一年半时间内,增幅100%左右。 今次的央行统计报告还显示,当下小贷公司数量与贷款余额最多的省份为江苏省,430家小贷公司共累计贷款969.13亿元;其次为浙江省,209家小贷公司共累计贷款626.85亿元;第三位则是内蒙古自治区,436家小贷公司共累计贷款348.35亿元。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我国农村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资金进行小范围试验,而其大多数是依靠补贴维持,很难长久。 2008年,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要求等做了相关描述,同时,在这份文件的开头,银监会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除了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意见》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意见》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始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为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现实突破 在某种程度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缓解了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紧缺等问题,但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 问题之一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 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注资。此外,来自金融机构资金之和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融资能力有限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做大。 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 自去年开始,江苏、四川、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重庆、海南各省市便陆续出台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规定。 从各地颁布的新规来看,放开小贷公司融资比率、提高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缓解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的条款是新政策的核心内容。 1:0.5的低杠杆率一直都让小贷公司叫苦不迭。而从各地试行的新规来看,放开融资比率也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 其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到100%。 在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这些年已经有不少省市突破了《意见》中10%的上限,如四川、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海南等地都已经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 在融资额度上,《意见》规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同业资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而海南在今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金拆借等。 此外,各地小贷公司还在积极探索着新的融资渠道,包括重庆、浙江、海南等地均颁布相关方案试图扩大融资渠道。 2012年2月,浙江省工商局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除了传统的银行融资外,小贷公司还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之间相互资金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等。 除了融资困难之外,小额贷款还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还未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诚信信息。由于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所掌握的大量的企业与个人信息也不能直接接入征信系统,这也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风险管理上的难度。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制度依然不够清晰。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开行前副行长刘克崮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小贷公司的监管权应下放到地方,可采用中央政府统一政策,中央地方分级监管的模式。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单位为各省级金融办等机构,不属于央行或银监会直接管辖,尽管银监会发布针对小贷公司的相应的条例,但具体实施权力下放到各省区市的金融办,监管的效果如何,全看各省区市自己的执行力度。 刘克崮建议,中央层面,由银监会牵头,央行、工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基层金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配套政策,指导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寻觅未来 由于国内小贷公司借鉴发端于印度、孟加拉等国、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概念,起初便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福利济困”的理念。 目前,对于小贷公司发展的争议重点之一便是其“身份”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能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小额贷款应走公益路线还是商业路线。 按照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最终或者能接受批发贷款,或者升级成村镇银行,这也是最初吸引投资者进入这一领域的最重要的原因,但对此,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细则。 而公益性的小额贷款和商业性的小额贷款从理念上和操作模式上有着很多不同,按尤努斯的解释,商业性的小额贷款与公益性的小额贷款的区别就像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一样。 “小贷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是金融公司,而非村镇银行。”7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如此表示。她认为,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以后面临吸收存款、贷款风控、产品创新等诸多问题。 吴晓灵称,监管当局如果允许小贷公司做金融公司的话,小贷公司今后就可以成为吸收大额存款的机构,从而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不过,小贷公司无论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还是金融公司,都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在实践和困惑并行的当下,小额信贷未来发展方向仍在探索。 事实上,监管层曾多次提出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组织。 “当前,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都应支持,并同时关注解决它们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问题,这才是我国小额信贷的正确发展方向。”中国小额贷款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表示。 杜晓山认为,真正愿意服务于中低收入和贫困群体客户的小额信贷是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并期待政府和社会能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汤敏则认为,对于小额信贷,要有国家层面的关注,并建立协调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并实施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必须要有商业上的可持续支撑作保证,在商业可持续支撑的基础上,再扩大小额信贷业务覆盖面,这样也就强调发放小额贷款的机构需要采取市场化经营,形成一套好的治理制度,或者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这样就形成一种从福利主义到制度主义的转变。 在郭田勇看来,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上的可持续;二是组织上的可持续,要有一套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小额信贷从组织上能够可持续;第三,是要给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更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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