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研究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务规定,将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制度,其目的是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政策。 1.出口退税思想发展回顾 出口退税思想的历史研究。关于出口退税的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法国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对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至于出口税,则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这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 亚当.斯密是集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大成者 ,他对出口退税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 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如果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对出口商品的征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闭关自守,不与邻国通商,就不能把税赋的任何部分转嫁出去。因此,从税收方面来看,对出口产品征税是进口国消费者负担的,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从道理上讲,出口退税是公平合理的.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早期发展:1949—1957年。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的退税税种主要是限于货物税,出口退税的货物仅限于部分出口无利的产品,而且退税额与出口亏损的程度相关,因此,这一时期的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而是为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 停滞时期:1957—197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国营外贸企业垄断了进出口贸易。由于国营外贸企业的出口盈亏是由国家财政统收统支的,而我国当时的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是涉及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因此,自1957年起财政部废止了关于货物税的出口退税的规定。 形成时期:1978—1994年。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开始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方向转型。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国务院的领导和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退(免)税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对出口高亏产品试行统一减免税;试行进口征税、出口减免税;对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 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种改革。与之相配合,根据国际通行的出口退税惯例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实际,我国对进出口税收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构建了与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出口退税制度体系。此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又先后作了六次补充、调整。即:1994年的首次调整:作为促进出口的战略;1995—1996年的第二次调整:减轻中央退税负担的微调;1998年的第三次调整:把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2003—2005年的第四次调整:再次减轻中央退税负担与结构性调整;2007年7月起的第五次调整:优化出口结构、提升产业结构的结构性调整;2008年8月起的第六次调整:“保增长,促就业”政策导向的结构性调整。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虽起步晚,但调整频繁。 2.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起步较晚,且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许多法律、法规在不断调整修订过程中。出口退税、关税、反倾销税是我国目前国际贸易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三大政策。关税的减让,将刺激国外商品大量输入,冲击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反倾销税是一种辅助性、临时性的税收,它的开征必须以存在倾销行为为前提,不能像关税和出口退税那样常态化,并且过程复杂,成本昂贵。我国加入WTO后,促进出口的一些政策手段受到限制,可以采用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出口退税,它具有其它出口鼓励措施所不具备独特优势。但出口退税政策还是存在以下缺陷: 出口退税政策基础目标偏移。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平衡财政收支,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影响我国汇率等方面发挥了优势。但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完全背离了它本来作为一种消除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中性而稳健制度的原则,而成为了一项相机抉择的经济调控措施,在操作上顾此失彼。 退税规模增加引发财政压力。1985年我国恢复出口退税时,退税总额只有19.7亿元,2000年退税总额突破1000亿元。2006年全年出口退税高达4285亿元,这部分支出已经占到当年中央财政总支出近三分之一的水平。2007年达到5273亿元,2008年为5866.1亿元,近几年出口退税额的增速均在20%以上(数据来源:历年税务统计年鉴)。 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这显然既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出口退税有失效率。出口企业出口后凭报关单、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汇核销单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企业退税单证的收集,外部涉及到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机关、海关、结汇银行、外管局、主管退税机关等诸多部门。在内部又牵涉到业务、单证、储运、财务等部门。税务机构为了防范骗税,设置了极为严格和复杂的退税程序,不仅要核对纸质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对金额较大和来自敏感地区的货物,还要发函调查,造成退税缓慢,退税款不能及时退给出口企业,占用企业资金,加重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出口退税政策成了某些行业的“救命稻草”。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行业的利润率普遍不高,很多行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0%,很多出口企业零利润、甚至亏本都愿意经营,因为只要出口,就可以拿到国家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所得往往高于利润所得。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使大量竞争力弱的、以“跑量”为主的、长期处于国际分工链条底端的中小企业“起死回生”,从本质上来讲不利于优胜劣汰,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增加了市场的无序竞争,使我国低水平的产业结构得以强化,大大降低了出口退税政策应有的效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还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威胁,利用机会,借鉴国际经验,以期解决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水平、退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建议 构建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征退一体化。退税工作效率低下是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严重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机制上的缺陷。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不统一,即“征退分离”,造成了退税工作的困难。“征退分离”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骗税的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手续繁琐、部门协调不力,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当前应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管理,要重检查、重处罚。如果征收不能落实,那么必然引起财政紧张,退税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一套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机制,是出口退税运作具有严密的可监控性。 建立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上文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有失效率,普遍存在着退税款不能及时退给出口企业,加重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强海关、银行、税务、外管等部门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力,多环节、多层次的进行严格审查。加快推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 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从理论上将,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在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应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目前,我国出口退税金额是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以计划额度下达的,而财政预算安排供出口退税的财力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上跟不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速度,不得不将本应及时退给出口企业的税款,延迟到下年度兑现。因此,笔者认为出口退税既要坚持“征多少,退多少”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按实退款,又要在贯彻这一基本原则过程中寻找中央与地方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共同负担的有效机制,调动两个积极性和发挥两级职能管理,完善现有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统一出口退税方式。从出口退税的方式来看,发达国家都把免、抵、退税作为退税的主要方式加以采纳。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式主要有先征后退、免抵退、零税率以及免税等方式,退税方式的多样不仅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是骗退税发生的根源。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管理方法从实践效果来看,由于将征退过程合二为一,操作较为简便,从其运作机制上来说也比较严密和科学,且又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同时,也解决了由于出口环节征税和增加随增值税税基附征的其他税负的超额负担问题。免抵退方式能够使企业得到及时、彻底退税,减少了出口企业资金的占用,调动了出口企业积极性。 扩大出口退税的退税范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的政策,即将外国游客在境内购买的商品价格中所含的在该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购买者的政府行为。所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退税制度,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消费市场的完善,从而产生新的经济和税收增长点。
提高立法级次,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税法中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立法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即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为此我国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口退税法》,规定、调整和理清出口退税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关系,明确出口退税的原则、法律定位以及程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由于不同部门规章制度的频繁变动,而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另外,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应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性,法律频繁变动将会影响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1]吴宏伟 吴长军.出口退税法律政簧演进与改革效应分析.法治研究,2011.04 [2]赵红娟.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经济影响研究.现代经济,2008.12 [3]安丽.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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