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第50条款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政治一体



     1.欧洲政治联盟机制的确立及政治一体化的发展

  冷战的结束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意义是深远的。欧共体面临的外部政治环境的突变,意味着一体化的动因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并赋予欧共体政治一体化新的动力,其中世界格局的变化对政治一体化具有新的政治含义,而且冷战结束后欧共体面临的经济竞争和挑战更为强烈,这也意味着欧共体加强政治一体化的经济动因更为复杂。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内涵获得深化和扩展,使政治欧洲建设获得一些新的拓展,其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公民欧洲建设和司法内务合作的加强。

  欧盟公民建设突破了传统国家公民资格固有的框架,有助于欧洲政治联盟或欧洲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有助于公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它使联盟内各国公民更具体地感受到自己是欧盟大家庭的成员,有助于促进他们的欧洲共同归属感,对促进政治一体化的发展、欧盟机构的民主化和促进公民平等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共同体机制仍缺乏民主可信性,联盟公民仍有待通过各种政治机构更紧密地参与其中,从而真正维护自身权利。“欧盟公民权”是“自上而下”产生的,而且处于初创阶段;单纯自上而下的联盟公民权建设和政治精英推动的一体化进程难以形成真正的欧洲认同。《欧洲宪法条约》的失败表明,欧洲认同危机必然引发欧盟深刻的反思和协商。欧洲联盟的公民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欧盟成员国司法和内务合作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总体上看,欧盟在此领域的一体化仍是个比较缓慢的进程。司法和内务合作涉及国家主权的核心敏感领域,成员国仍将此领域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确定为政府间合作范畴,与超国家性的共同体实务相比,其一体化进程度还是比较低的。作为政府间合作领域,司法与内务合作主要由代表成员国的理事会讨论决定,而且绝大多数问题要实行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只是涉及一些程序问题时才可采用多数表决制。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共同体法院在此领域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由于对政府间合作领域存在根本分歧,欧盟一些成员国更愿意把《欧洲联盟条约》规定的成员国在此方面的义务看做利用欧盟的组织支持来解决司法和内务问题的一种机会,而不是完全承认有关义务来充实有关保护欧盟内部安全的政策。这样,如果欧盟政府间会议能够使司法和内务实务从程序上更充分地纳入共同体框架内,并且欧盟的超国家权限能够扩展到司法和内务领域,那么该领域的合作将取得更大进展。但正因为其涉及诸多敏感主权领域,各成员国情况及关注焦点仍有较大差异,短期内该领域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由于涉及成员国在传统意义上最敏感的主权领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酝酿过程及其进展都非常艰难。在外交政策领域引入共同防务和多数表决的概念毫无疑问是成员国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当然这种妥协是很有限的。共同防务被推迟到一个不确定的未来,多数表决实际应用范围也受到了严格限制。成员国在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很多重要问题上(包括多数表决的决策过程、执行手段、共同防务政策的含义等)仍难以达成一致。这些弱点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批准后很快就变得非常明显,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外交政策合作一直是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领域,在此领域达成这些原则共识的确也可被看做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一个重要进展。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是,就谈判本身看,由于政府间会议在讨论问题是需要协商一致,谈判过程并非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完全由大的成员国主导,而实际上中小成员国同样也能发挥作用,类似卢森堡、比利时这样的小国也能够提出发挥重要影响的政治动议。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谈判过程的每一步进展,都是大小成员国之间、“大西洋派”、和“欧洲派”之间讨价还价的妥协结果。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既反映了政府间主义的一些观点,但也显示了其解释能力的不足。简而言之,关于共同外交领域的谈判并非完全由法德英三大国主导,中小成员国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在外交政策领域,欧盟已经从冷战时期较低层次的欧洲政治合作发展成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但其政府间合作的性质没有根本性改变,依然是典型地体现了一种多边主义的政府间合作体制的特点。这一支柱在其主要政策工具中突出了共同立场与联合行动的交替使用,但由于存在机制上的缺陷和行动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常常运转不力。虽然欧盟试图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欧盟的对外行动能力,但效果始终不够理想。

  由于存在多种制约因素,欧盟在短期内要具备大规模军事行动的能力仍然很难,即使正在建设的欧洲快速反应部队,也主要是应付人道主义、维和行动或疏散行动等危机处理与防御,真要采取大规模的干预行动(类似科索沃的干预行动)还是力不从心。鉴于美欧目前的军事差距,美国在近期内对欧盟的军事优势和技术优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欧盟对美国及其主导的北约的军事依赖仍将继续。有评论指出,缺乏美国的领导与资产,欧盟是否能建立起一种有效地安全“身份”,仍有待观察。欧盟独立防务建设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同时,鉴于欧美关系的因素,欧盟还急需理顺与北约的合作关系,否则它也难以取得更大的进展。尽管《尼斯条约》把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列入合作的范围内,但它依然把与防务相关的事物排除在强化合作之外,而且有关领域的决策仍要实行成员国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防务政策曾经被视为欧盟“第二支柱”内实行强化合作最有希望的层面之一,尽管这一目标在条约谈判中向前推进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尼斯条约》还是把具有军事或防务含义的事务排除在强化合作之外。

  总之,欧盟独立防务建设在近期将会继续小步伐推进,还不会完全取代北约的地位。也就是说,欧盟目前虽致力于共同防务政策的发展,也不排除欧盟中的某些成员国在面临重大国际危机或冲突后继续探索欧洲防务的部分一体化步骤,但是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共同防务还有很大距离。冷战结束以来,欧盟独立防务建设取得了渐进发展表明:成员国对此敏感领域的主权让渡更加敏感,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的艰难性将更加明显。

  2.《里斯本条约》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深化

  作为《欧洲宪法条约》的简化版,《里斯本条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一体化进程。本文着重从政治一体化视角下分析《里斯本条约》产生的作用,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结构性调整,为政治一体化提供制度支持。欧盟三个支柱的结构异常复杂,让很多人难以理解,在对外关系上,欧盟的代表也经常让人无所适从;在法律人格上,欧共体具有法律人格,而对欧盟的法律人格却存在不同解读。《里斯本条约》改变了欧盟这种结构,它统一用欧盟作为欧洲一体化组织的名称,欧盟与欧共体合而为一,《欧洲共同体条约》也更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欧盟全面继续并替代欧共体,具有法律人格,使其能够作为一个实体签署各类国际协议,进一步确立了欧盟的国际地位。

  改革内部机制,促进内部民主与效率。欧盟本轮改革的内部目标是加强欧盟内部的民主与效率,提高欧盟的透明性,以增强欧盟的民主合法性与决策效率。

  随着欧盟范围的扩大及职能的增加,效率一直是欧盟寻求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方面,《里斯本条约》做出了一些努力。首先,条约规定多数表决制为欧盟决策的普通程序,并界定了理事会的双重多数表决制,这使得多数表决更容易实现。其次,在多数表决事项中,条约增加了30多个新的领域,从理论上说,它将有助于欧盟理事会更加效率地决策。

  在民主方面,《里斯本条约》的一些机制将有助于提高欧盟的民主合法性,缓解各方面对欧盟民主赤字的批评,如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议会对共同体的决策将有更多的参与与监督权,首次规定百万以上的欧盟公民可以直接请求委员会提出动议,多数表决制中考虑到了人口的因素等。

  《里斯本条约》还发展了欧盟人权法,规定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它使得在欧盟活动领域内,基本人权将得到进一步尊重。条约还明确规定在确定和实施其政策与行动时,必须考虑与确保高水平就业、确保充分的社会保护、反对社会排斥、存进高水平的教育和培训及保护人类健康相关的要求。这些新内容都将有利于促进欧盟公民对欧盟的认同与支持,增强欧盟的合法性。

  3、加强协调与一致,谋求一个声音对外

 里斯本条约第50条款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政治一体
  在对外关系上,欧盟一直渴望能够用一个声音说话,加强欧盟整体的外交力量。《里斯本条约》的一系列新规定都是谋求加强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力量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

  其一,在条约结构上,除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外,《里斯本条约》将欧盟原各条约中有关对外关系的条款进行了整合,集中规定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五部分,这不仅使欧盟在对外关系上更加清楚,而且有助于欧盟在对外关系领域进行协调,有助于欧盟确立并实施对外关系领域的共同原则与目标。

  其二,在对外代表上,条约设立了欧洲理事会主席,在共同外交与安全问题上,在不损害对外关系高级代表作用的前提下,对外代表欧盟;同时,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兼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其职能是促进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共同利益,并在对外关系中代表欧盟。这两项改革有助于欧盟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对外形象,并促进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的一致性与连续性。

  其三,《里斯本条约》规定欧盟将设立欧盟对外行动署,该机构将协助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开展工作,并与成员国的外交机构进行合作。这是欧盟在对外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变更,她将有助于提高欧盟在对外关系领域的行动能力,促进欧盟形成更有效的对外政策,并协调成员国与欧盟对外关系方面的一致性。

  其四,《里斯本条约》在实施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方面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欧盟“提供调动其民事和军事资源的行动的能力”,联盟可将其运用于在联盟之外按联合国宪章原则维持和平,防止冲突,加强国际安全的使命。条约还对成员国成立“欧洲防务署”做了规定,赋予它在军备的技术研究、生产和采购上的协调功能。

  《里斯本条约》为扩大后的欧盟的有效运作及巩固联盟在世界上的地位,提供了机构与制度方面的基础。但是,条约本身在很多方面的规定很迷糊,如欧洲理事会主席与高级代表在欧盟对外代表性如何区分与协调,对外行动署如何具体运作等,这些都有待欧盟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或澄清。但无论如何,《里斯本条约》已经生效,世界瞩目的欧洲理事会主席与高级代表已经产生,欧洲政治一体化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沿着条约规定的改革方向前进。欧洲政治一体化在未来道路上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总体来看,《里斯本条约》将会促进欧洲一体化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周围环境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作为服装是人们时时刻刻最贴近的环境,尤其是内衣,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合时刻刻最贴近的环境,尤其是内衣,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合成纤维的衣着舒适性、手感性,天然纤维的发展又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

  《里斯本条约》在欧洲的全面实施,对欧盟政治一体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欧洲政治联盟机制的确立及政治一体化的发展,以及《里斯本条约》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深化。总之,《里斯本条约》的实施是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欧盟一体化建设中必须要走的历史性一步,必将对欧洲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伍贻康,张海冰.论欧盟发展的法律问题和制宪前景[J].国际问题研究,2011.06

  [2]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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