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 备案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直指产业控制权,并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并购对象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条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的普遍要求。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或基金之间的联合行动。

  一、外资并购新动向

  1.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倾向显著增强,跨国并购逐步成为外资进入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市场前景日趋看好,外商独资比例不断上升。自1997年以来,外商独资项目已经超过合资项目,在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方式中居于首位。即使外商起初采取合资方式,待合资企业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后,外方便开始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目前,我国超过8成以上的外资项目采取独资方式。外商采用独资或控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其母公司的投资战略,使其在华的投资项目融入全球布局之中,并满足技术和市场内部化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这种股权变动的趋势也符合全球跨国公司投资的一般规律。

  2.外资进入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十一五”以来,我国稳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截至2012年4月,我国共批准163家QFII机构。外管局数据显示,截至4月16日,共有133家QFII合计获批投资额度251.93亿美元。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但国际上各类投资主体对我国经济普遍看好,并利用种种渠道(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大量向我国市场注资。国际金融学会(IIF)预测,2011年全球资本将有10410亿美元流向新兴经济体,2012年将达10560亿美元;中国是最大的国际资本净流入目的地,约占新兴经济体吸引资本总量的四分之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FDI外,流入我国的外资还包括投向股票市场的资金以及银行间的资本流动。自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国际私人资本最大的目的地,预计2010~2012年私营资本净流入约2500亿美元,将是巴西的近2倍,是印度的近3倍。

  3.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投资主体构成看,长期以来,跨国公司作为FDI的主要载体,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私募基金和其他财务资本开始加速向我国实体部门渗透,试图对国内有潜力的企业注资或直接进行收购,并逐步成为跨国并购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目前,我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2010年,私募基金在我国进行投资和收购的金额达到180亿美元,较2009年大增57%,其中人民币基金占比为46%。一些国外私募基金将国有企业视为主要目标,如凯雷收购徐工,黑石收购蓝星集团,新桥收购深发展等。同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09 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启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渠道。

  除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外,国外主权基金也成为我国FDI的新来源主体。如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联合KKR基金、中金公司出资1.6亿美元收购远东租赁20%的股权等。从主权基金在华投资动向看,规模快速扩张的中国商业银行对境外投资机构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不少商业银行开始引进国外投资银行、主权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目前,包括淡马锡、卡塔尔投资局、科威特投资局在内的主权基金都持有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成为其重要的境外股东。利用外资多元化有利于优化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带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改善高端服务业的人才供给,但同时,境外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多元化也对我国外资政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4.并购大型龙头骨干企业趋势明显。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拥有的品牌优势、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较大的市场份额,备受外资企业的青睐。通过并购进而控制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其优势,节约开拓某一行业所必须的成本,顺利地占领甚至垄断该行业的市场。近年来,外资并购多是在国内处于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控制国内行业。食品、餐饮、家电等各行业的骨干国产大企业纷纷被“攻陷”。关系到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骨干优势企业被大量并购,将直接造成产业控制力下降,对我国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冲击,进而加大我国经济的安全风险。

  5.外资并购正在由制造业向金融、零售、高新技术服务业转移。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已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总共160个小类中的100个。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分销等服务部门均已向外资开放。据商务部2012年1月18日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52.43亿美元,同比增长20.54%,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7.62%;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521.01亿美元,同比增长5.06%,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4.91%。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金额占整体比重首次超过制造业,表明外商投资正在向我国服务业转移。外商加大向服务业投资的力度,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是一柄双刃剑。

  二、外资并购带来的产业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战略性产业控制力受到外资并购的明显损害。我国大豆行业由于被外资控制了加工、销售和进口渠道,已经基本上失去了产业控制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不少骨干企业已经被外资并购,由于装备制造业行业分工较细,一旦骨干企业被外资整体并购或控股并购,意味着该行业基本被外资控制;外资对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对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如装备制造、微电子、轿车、石化、金融、信息服务等对国民经济具有较高关联性、带动性的行业被控制,则将对我国整个产业体系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通过并购国内企业获得垄断地位,是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原因。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信誉等优势,能够快速地进入利润较高的产品领域,并迅速扩大其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进而垄断或意图垄断国内的一些产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8个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例如,玻璃行业中最大的5家企业已全部为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的最大5家电梯生产厂家由外资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 11家已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汽车行业销售额的90%来自国外品牌。这些数据表明,外资通过并购实质上已控制着我国多个重要的行业,这将削弱我国政府对该产业的调控力,影响我国产业的自主发展及完整产业链的形成,进而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

  2.控制核心技术,引发路径依赖。保持技术垄断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关键,它们一般都会采取一切手段防止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外溢。我国企业要想通过示范和模仿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非常大。事实证明,我国引进外资初期奉行的“以市场换技术”政策,是以沉重代价换回来的一些低端技术,而尖端技术和高新技术则寥寥无几,致使我国企业被固化在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此外,很多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要求国内企业放弃研发部分的控制权,使其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从而形成对国外技术的路径依赖,进而削弱和磨灭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我国许多产业的产品受制于发达国家的新经济技术标准和关键零部件,如电视机、洗衣机、空调、汽车等产业。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掌握在外方手中,创新能力仍由外资母公司控制,这种格局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影响和削弱我国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威胁我国产业发展的独立性。

  3.民族品牌灭失,外资品牌充斥我国市场。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一些跨国集团利用中方企业急需资金、技术的心理和品牌意识薄弱的缺点,开始了频频并购中国民族品牌之路。1994 年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1996 年活力28 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资;1998 年雀巢收购国内鸡精行业第一品牌上海太太乐80%股权;2000 年乐百氏92%的股权被达能公司收购;2003 年南孚电池72%的股权落入吉列手中;2003 年法国欧莱雅收购小护士;2006 年法国SEB获得苏泊尔52.74%控股权;2006 年美国高盛收购中国肉类第一品牌双汇;2008年强生宣布完成对大宝的收购;2010年法国科蒂集团收购丁家宜;2011 年12 月,雀巢公司收购徐福、银鹭食品各60%股权;2012年,美国百胜餐饮集团收购小肥羊93.22%股权等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控制着我国品牌的销售,减少或终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能,导致国有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同时,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品牌来取代我国品牌,迅速占领了我国品牌的原有市场空间,导致民族品牌不断萎缩;也有的外资企业将本土原有商标定位于低档产品上,造成我国商标价值下降。最终结果就是大量外资品牌充斥着我国市场,许多国人曾经耳熟能详的知名民族品牌不仅没有在外资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削弱,甚至被消灭。据统计,我国9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是外国投资方的商标。我国民族品牌大量消亡,致使国内企业沦为外国知名品牌的加工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产业的品牌控制力。

  4.体制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以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方式,对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还很不规范、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引资冲动等,使得外资在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流失。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制度还不完善,资产评估机构不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技术不规范,容易忽视或低估漏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出现了或低价或无偿出让品牌、商业信誉、原材料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的问题,致使我国企业资产廉价出让现象在全国十分普遍。二是国有企业代理人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种多层次等级式的“委托——代理”模式。这种较长的“委托——代理”模式,催生了外资并购活动中国有企业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寻租、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等行为和问题,这些不法行为和问题也正是并购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三是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引资心切,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我国企业的自主发展,在谈判过程中一味地降低并购条件,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使国有资产的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

  5.投机套利,恶意并购。与投资于实体经济的传统FDI不同,QFII、私募基金和各种热钱的兴趣点在于短线投资和套利,对国内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很小,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私募基金在我国投资的行业结构看,进入我国市场初期,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互联网等高技术行业,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把收购的目标转向了传统行业。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钢铁、装备制造、机械电子、化工等重化工业保持着较强的扩张动力,这些传统行业仍将是私募基金最有兴趣的投资领域,而传统行业中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成为私募基金收购的热门目标,这对传统领域的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对被并购的企业而言,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其所有权优势只是体现在提升企业的短期业绩上。由于私募基金追求套利的本质注定其并不会关注被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私募基金并购后往往通过大规模削减非核心业务等手段,在短期内改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值,再借机高价卖给其他企业或通过IPO公开上市套现,这种短期行为难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而私募基金在接手公司后的整合诸如裁员等行为,也有可能损害企业的社会效益。对于国内一些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私募基金注资虽然为其规模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但私募基金的套利倾向有可能诱使这些企业偏离创业方向。一旦企业创始人也参与套现,将损害企业创新资源的积累,甚至导致企业“夭折”。另外,由于被私募基金收购的企业在业绩提升后往往会到国外IPO上市,致使并购对象上市后的最终受益者以国外投资者为主,国内投资者并没有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收益,进而给国内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定损失。

 外资并购 备案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2011年以来,随着欧债危机的不断发酵,世界经济复苏进程放缓,国际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多。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加之国内房地产等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国内实体企业普遍利润下滑,且诸多热点城市房地产投资受限,房价出现下滑态势。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并购投资活动追逐短期获利的性质进一步显现。最近一段时期,这类投资者撤出我国市场的动作频现。商务部2012年5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FDI已连续6月负增长;2012年1~4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378.81亿美元,同比下降2.38%。为此,应加强对国内热钱流量和流向变化趋势的分析预判,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措施,加强监管,防止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对宏观经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构建国家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的对策

  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发展比较早,对于产业安全防范有丰富的经验,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美、德、日、韩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都是法律主导型产业安全防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设立了审查外资并购的专门机构,依赖法律基础直接负责外资并购的审批,加强重点个案的处理能力。同时,发达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限入、外资控股权程度、垄断性并购的判定,以及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使外资并购审查目标更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应对外资并购、维护产业安全的成功经验,在对外开放的前提下,构建产业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

  1.制定《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许多重要的内容并没有予以体现。应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反垄断诉讼机制,如可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第二,鉴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并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现状,可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反垄断各方面内容、效力维权较高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该法在内容上,应全面规制并购活动导致的垄断问题及其所有环节。第三,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并购法》、《证券法》、《公司法》,加强《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活动,督促跨国公司实践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2.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将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规制度。2011年3月4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申请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细化其中的具体内容,加强执行能力,要掌握适时适度的原则,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力争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建立与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对于外资并购之后的企业行为,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对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应进行实时监控。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看,大多规定了并购完成后对企业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审查制度。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带来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参照国外的立法,我国也应设立外资并购的事后监控制度。并购企业在并购完成时和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内,应定期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购后企业的控股情况。一旦外资所持股权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份额,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认定其违法,可解除收购或强制外商向国内相关企业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3.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第一,我国应根据产业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第5次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这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建议出台《产业政策法》。在产业政策的方案中,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勉励的领域。同时对那些断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大。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第三,深入了解私募基金并购或注资国内企业以及利用外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动向,对这类并购案例进行梳理,掌握其并购动机和并购运作方式,积极引导与有效监管相结合,以趋利避害。

  4.建立产业安全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安全预警。外资并购引发的产业风险测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根据其形成机理及导致的后果,同时考虑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设立产业安全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动态性指标:外资市场占有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控股率、外资技术控制率、技术源外生率等。根据这一指标体系,定期预报国家产业安全形势,及时反映国家经济安全的异常征兆,并提出防范损害我国经济安全行为的具体措施等。

  5.加强创新环境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实力的核心体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有效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彻底改变“做创新不如搞模仿”的基本环境,让企业形成加强专利建设和保护的明确预期。我国要真正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培育和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使企业具有内在的创新动力和自主创新的使命感,对技术创新产生内在的需求,使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彻底摆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

  6.健全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避免“暗箱操作”。对并购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把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经济利益长期化。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严格规定各级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代理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外部约束。

  7.提高民族品牌保护意识。民族品牌是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精心打造,在国内市场取得成功甚至在国际市场也有了名气的优秀品牌,是宝贵的财富,我们决不能轻易地将民族品牌拱手相让,对一些恶意收购有损知名民族品牌的申请坚决不予批准。此外,要给予各行业处于领导地位的民族企业在税收上、资金上、并购上同等的待遇与地位,扶持本国有实力的民族企业发展壮大,成为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还要鼓励同行业之间加快重组和联合的步伐,加快发展和组建我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大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抵御外资吞并或恶意收购,推动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品牌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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