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 温州民间借贷案有了审判标准



     “看来案情峰回路转了!”8月15日中午,温州本地律师叶剑秋在微博上如是说。叶剑秋之所以难掩兴奋,缘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一天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民间借贷所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解释。叶剑秋手头上,正有一个相关案件尚未宣判,《意见》的及时出台,显然为其厘清案情提供了极大的司法支撑。

  事实上,温州市出台《意见》的时间,放在全国看来虽谈不上早,但是其细致程度确是目前国内少见的。除了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清晰界定外,《意见》清楚列举了四种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行为,还提出,企业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将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杨轶清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试验区,不仅要探索体制内的金融改革路径,更要找到适合温州自身发展特色的解决方法。“如果一味地按照体制内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就算最后改革成功了,那么温州的民间活力也被扼杀了。”而温州市中院出台的《意见》,正被看做是一份“接地气”的地方法规文件。

  集资案裁量尺度有望统一

  根据时代周报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标的额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

  事实上,相较于与日俱增的收案数与标的额,真正让人头疼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甚至是金融敲诈之间,一直缺乏一条清晰的界限。民资活跃的温州,一直缺乏一套统一的案件裁量尺度。

  “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可能都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因此公众自然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不过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也强调,很多时候,未必是法院主观造成的,“恰恰是由于司法界定上缺乏明显的界限,使得‘同案不同罪’的情况频频出现。”

 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 温州民间借贷案有了审判标准
  另一个让周德文担忧的情况是,目前地方政府在民间借贷的态度上,有些“秋后算账”的意味,“对放高利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出现社会问题,就对这些涉事人一抓了事。”甚至在民间借贷的司法界定上,很大程度也是由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决定的。“社会反响大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反之可能就被当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周德文认为,这样的判定,十分不科学。

  事实上,与山东省、上海、南京等地相比,温州这份《意见》在出台时间上绝对不能算早。但是从《意见》的细致程度上来看,温州市对于厘清民间借贷这团乱麻的决心,可见一斑。

  《意见》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经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典当、租赁、发放贷款等形式进行借贷,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参照适用《意见》。

  此外,《意见》还确认了四种无效的借贷行为,包括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企业内部集资被视为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温州市中院对外用了“惊艳”一词。《意见》中被较多引用的一条是“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的细致程度,几乎已经到了“手把手教”的地步。

  周德文则认为,该条款充分体现了温州特色。“温州企业对内部集资的情况,十分普遍。”周德文说,几乎所有温州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集资,都会从内部员工开始,“一方面,对企业主而言,内部集资比较容易操作,另一方面,就员工而言,也比较信赖自己工作的企业,愿意出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这一借贷行为,也许就会被定为非法集资罪,“温州很多大企业因为员工人数多,即使是向内部集资,其规模也很有可能触‘红线’。”周德文说。

  杨轶清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该条款正反映了温州市的金融改革越来越“接地气”,他表示,通过《意见》的方式,总结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并为今后的审理提供参考,非常有必要。

  债务人配偶权益更受保护

  针对温州家族企业多,“夫妻办厂”情况普遍的现状,《意见》专门用了五项条款,来解释民间借贷所涉夫妻共同债务。温州本地律师叶剑秋表示,与《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比,《意见》对借贷双方的保护更为全面。

  叶剑秋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由于《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未离婚,夫妻一方又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所有时,出借人就能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而根据以往的经验,夫妻中一方要“自证”的难度非常大,因此,过去司法实践中,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债务人配偶,甚至都不知道另一方在外面借了钱,但是一样要承担债务,非常冤枉。”

  而《意见》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那么法院便不会认定债务为夫妻共有,除非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就是说,除了借款人配偶有取证义务外,借款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取证义务。“过去司法机构出于谨慎考虑,会依据《婚姻法》,保护甚至是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今,《意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维护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事实上,在温州,对于债务人权益的倾斜,并不仅仅体现在夫妻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中。在《意见》就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部分有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意见》还规定,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事实上都是在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意见》细致被赞“接地气”

  周德文作为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同时也是温州市中院和鹿城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陪审员中,有不少人十分理解债务企业的无奈,因此,对借款人都是从宽执行的。”周德文说,“当然,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借款的事实,执法力度一定是十分严厉的。”

  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企业内部集资的规定,还是对债务人配偶权利的保护,这些规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都有突破之举。杨轶清认为,温州作为金改试验区,同时也是民间资本活跃之地,本就没有必要完全按照体制内行政化的手段来做事。在他看来,温州金改与深圳、天津的改革相比,更民间、更草根,“因此相应的法律手段也应该更具活力性。”

  因此,杨轶清十分支持温州中院出台这类“接地气”的法律文件,“如果把整个金融体系成建制地纳入到体制内来,最后就算金改成功了,民资的活力或许也已经被扼杀了。”

  事实上,在发布《意见》的同时,温州市中院还透露,到目前为止,温州中院及其他10个基层法院均已获编委核准设立金融审判庭。温州市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今后全市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案件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管辖,实行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促进金融审判专业化、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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