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好赌的大约是中国人。当股权投资(PE)风生水起,而多数人搞不懂什么叫“估值调整”时,不知何方“歪才”发明了用“对赌”予以解释。于是,人们感觉豁然开朗,实则陷入深深的误解。“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说明观念落后的不仅仅是普通人。 买到假货、航班取消、食物中毒……在这些情况下,经营方给顾客退赔是天经地义的,根本不存在什么“赌”。因为,商家有责任提供它所承诺的产品和服务,买家据此付出了信任和金钱。同样是买家,海富投资被甘肃世恒说服:这个企业很好,明年净利润可以达到3000万元……正是相信了这些说法,才会认购甘肃世恒的股权。就好比花3000元在网上买了部智能手机,收到快递一看却是价值2.68元的纸质模型!参与赌博的各方应具有同等义务、享受同样权利;而买卖双方不是这样,卖家收钱有义务提供所承诺的产品或服务,买家付了钱有权享受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这里面没有赌博的性质。假如,路人甲说:苹果公司明年利润500亿美元,路人乙说:我赌100美元苹果赚不了500亿美元。这才叫赌! 此外,认为所谓的“对赌”有利于投资方也是极为片面的。假设两家一模一样的企业都想私募,承诺来年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的那家更容易被资本青睐,融到巨额资金的可能性增加、付出的股权代价减少,这些不是利益是什么?如果净利润3000万元的承诺只兑现千分之一,获得巨额利益而不必负任何责任,岂不是鼓励企业在融资时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路子尽情忽悠? 投资协议本质上是风险与收益的分配契约。债权投资,特别是在有抵押、有担保的情况下风险低,但一般只能获得不高的固定回报;股权投资,特别当投资对象为中小型企业时,风险大是肯定的,收益高不高则要看操盘者的水平和运气。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大不相同,在风险极低与极高的两极之间增加一些“台阶”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 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制定会落后于实践,先有婚姻后有婚姻法、先有公司后有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立法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推动立法进步是相关各方共同的责任。以往我们的法律对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两极之间关注极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的法律应当让那些“台阶”变得坚实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