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留守儿童论文 浅谈新农保



     一、新农保的成效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新农保取得了重大成效。在覆盖面上,2009年末全国参保人数达到8691万人,覆盖全国10%的县,2010年末试点范围扩大到24%的县,共有1.43亿人参保,2011年覆盖60%的县,2012年3月底,纳入国家试点的县有1912个,还有18个省份的345个县自行开展新农保试点。国家还提出了新农保在2012年年底实现制度全覆盖的目标。

  尽管新农保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为农民们带来福利。但其制度本身以及运行等方面,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新农保存在的问题

  1.基金运行层次低,经办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多数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县级政府负担起了新农保经办、管理、监督的主要工作。但是县级机构往往缺乏基金管理人才、技术,不利于基金的科学管理,甚至会出现地方政府乱支挪用的现象。而且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零散各地,不能形成规模优势,只能在小规模范围内管理运行、自我周转、调剂性大大降低,不能形成统筹共济、大范围的保障。

  2.基金保值增值难。

  新农保基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目前政策规定,我国新农保基金投资工具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尽管操作简单、安全性高,减少了基金的波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无法规避利率等风险,基金会发生潜在贬值,购买力将大大降低。

  3.新农保存在捆绑机制,具有强制性。

  《实施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将子女是否参保与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相挂钩,形成了“捆绑机制”。形成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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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产生“补富不补贫”的现象。即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农民能轻松获得政府补贴,而经济条件差、急需养老保障的贫穷农民,可能因为自己或子女没能力缴费参保,而被排除在新农保范围内,有悖公平原则,使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其次,所谓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除了考察年龄因素外,还要考察子女的就学、就业情况、家庭情况等,必然会大大增加新农保的执行成本。同时会造成子女同父母矛盾加大等社会问题。

  最后,由于子女可能会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捆绑机制”不利于他们自由选择参保种类。

  三、新农保的完善措施

  1.引入资产建设理念

  资产建设指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户建立个人账户,并与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等按规定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使参保农民可以凭借参保证件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解决生活燃眉之急。

  这种做法不仅能将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农民捆绑在一起,激发他们的投保积极性。又能使资金在体制内循环,克服农业资本短缺。

  2.探索多元化投资途径,进行组合投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的逐渐完善,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除传统的银行存款和国债外,可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第一,投资不动产。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投资不动产可以有较高的收益率,有效避免高通胀对基金的影响。但要注意其变现能力较差,不利于基金的随时支付。

  第二,投资于垄断部门。在我国,电力、通讯、供水、交通等垄断部门的建设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投资收益稳定且风险小,适合新农保基金的特点及其保值增值的要求。新农保基金可通过购买垄断部门的债权、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将部分资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基金等。利用不同投资对象之间收益率变化的相关性来科学设计资产组合,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现如今,我国采取的是国债、存款现金组合,两者相关性较强,实际上不利于风险分散,而股票与国债、存款现金相关性较弱,三者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削弱风险。

  3.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取消捆绑机制,实行“梯度普惠制”的基础养老金。

  所谓“梯度普惠制”的基础养老金是指对不同年龄、不同地区的年满60周岁的农民由政府提供不同数额的基础养老金,取消捆绑机制,依照普惠原则,将基础养老金作为普遍性、非缴费式津贴向其支付,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

  一方面,对不同年龄分成两类,60~65岁(低龄组),65岁以上(高龄组)。对前者支付目前规定的月均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后者支付高于基础养老金、按贫困线标准划定的生活保障金;另一方面,对“不同地区”高龄组,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支付有差别的生活保障金。经济水平高的地区比经济水平低的地区支付得多。

  4.完善相关法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新农保的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创新宣传手段,使广大农民认识、接纳、参与新农保。明确政府职责,引入绩效考评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层层量化考核,确保“新农保”费用的应收尽收,并优化信息系统,为农民参保带来便利。

  [1]李兰雄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1(17)

  [2]于思魁新农保意义的新思考[J]魅力中国2010(12)

  [3]公维才,薛兴利做实新农保“自愿性”个人账户的前提与思路[J]农村基金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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