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图书馆 论图书馆服务的法律保障
图书馆作为一种为大众提供读书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在为读者提供图书服务的同时,还要处理与上级行政机关、图书公司以及读者等各方面关系。这些关系能否很好的处理涉及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所以,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对这些关系加以确定及规制。但是, 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图书馆的法律保障,国家也已经认识到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因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图书馆馆法》列为其中一项法律草案,并且《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也已经向社会公布。所以,此时对图书馆服务法律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我国图书馆服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较完整的图书馆立法是宣统元年(1909年)的“图书馆通行章程”,这部章程共有19条。这一章程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私人所有的藏书楼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一部分,同时,这部法规第一次提到图书馆这一名称。根据这一法规的要求,京师图书馆以及各省图书馆相继成立,这也成为我国现代图书馆的雏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该法规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图书馆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减,各省都兴建了各种规模的图书馆。同时,国家对于图书馆的立法上也很重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5年做出了《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1956年文化部《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都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图书馆立法开始增多。例如,1978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图书资料工作的意见》;1982年文化部颁发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宪法》也将图书馆事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群众文化工作。可见,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2002年北京市人大还通过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这些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图书馆制度,统一了图书馆工作标准,提高了图书馆服务水平,推动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但是这些零散的规章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日益高涨的精神需求。因此,我国急需一部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可喜的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所以笔者认为此时对于图书馆法律制度的讨论显的更为必要。 二、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中存在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都在摸索中前进,各自寻找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式,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图书馆服务中存在着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清醒认识,有利于在未来的《公共图书馆法》中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这对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 各地图书馆发展不平衡,资源浪费严重。长期以来,各地图书馆的发展严重依靠当地政府财政拨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并且法律对于各地投入图书馆的经费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对于图书馆经费的投入往往依靠领导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各地图书馆的建设处于无序状态,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也往往初级投入较多资金,后续资金投入疲软。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贫困的地区,图书馆的建设面临的现状更是令人堪忧。另外,在一些地方,图书馆由于办馆思路和观念的不同,各馆之间发展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方尝试“一馆两制”,一方面承担好社会公共职能,另一方面做好有偿服务,对高要求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然而,一些地方的图书馆因循守旧,完全依靠上级财政拨款,不积极开发利用现有资源,导致图书资源极大浪费。 图书馆缺失专业性管理人才。图书馆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公共服务工程,其工作有着较高的专业性要求。特别是当前的信息时代,高素质的图书馆人才对于文献的整理、搜集处理资料和辅导用户利用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图书馆只有具备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才能更好的做好图书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才能避免图书馆成为藏书库。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各界对图书馆工作的误解,图书馆人才流动不畅,青年人才越来越少。当今时代,事业的成功取决于人才。人才的严重流失导致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只有完善图书馆法制建设,将图书馆人事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中,才能吸引和激励更多的年轻人才选择图书馆事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才能迎来辉煌的明天。 读者权益保障不力。图书馆的职责是为大众提供图书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的需要。因此,图书馆事业也以“读者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但是,根据新闻报道和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图书馆损害读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各别图书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读者服务时态度不礼貌;有的图书馆开放时间不科学,不考虑读者的客观需要;还有的图书馆随意闭关停止提供服务;甚至有图书馆将读者分为三六九等,禁止个别读者进入馆内进行阅览。这些现象之所以发生,笔者认为仍然是由于法律对于图书馆职能及工作章程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读者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图书馆对数字资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存在缺失。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图书也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作为一种重要的图书资源,数字图书也是图书馆必须予以重视的工作领域。然而,随着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图书馆对于数字图书资源的合理使用开始出现法律障碍。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大众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笔者认为,应该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对于图书馆合理利用数字资源方面进行规范,扩大图书馆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数字资源的使用空间,弥补《著作权法》在图书馆使用数字资源方面的缺失。 三、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的建议 明确财政预算和发展模式。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然而,我们可以发现,该规定是笼统的。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于图书馆经费的投入比例占各级财政预算的比例,或者授权文化部制定《实施条例》时对图书馆的经费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各地政府对图书馆的经费投入。同时,法律还应扩大对图书馆的放权力度,鼓励各地图书馆探寻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但是,对于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必须予以严格要求。各地图书馆的发展模式只有牢牢抓住这个关键点,才不会使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偏离方向。 加强人才管理,大力吸引人才。对于人才的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在法律中明确图书馆人才的聘任、管理,完善人才成长及晋升机制,鼓励广大人才自觉提高技能和水平。二是,鼓励各大高校开设图书馆学专业,培养图书馆专业人才。加强图书馆专业人才的认证工作,提高图书馆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使广大青年励志投身图书馆事业。三是,完善图书馆专业人才的流入流出制度,对于有特长的人才进行破格录用,更加灵活的利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为图书馆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四是,建立图书馆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大学生和社会人士为图书馆服务,并对那些为图书馆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 完善读者权益,保障读者利益。图书馆事业存在的基础在于读者,因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读者的权益显得刻不容缓。读者的权益保护反映着图书馆的形象,影响着社会公众乃至整个社会对图书馆的认识。因此,必须保障读者的利益。长期以来对于读者利益的漠视已经严重影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向公众宣传现代图书馆观念。通过完善读者权益,保障读者利益,来提高全社会对图书馆的认知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例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图书馆应开设电子图书馆服务,为读者提供全天候的图书服务。同时,法律还应该特别规定图书馆对于弱势群体的知识援助和图书服务,以保证弱势群体的图书需要。 完善相关法律的衔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图书馆是为大众提供图书服务的公益组织,同时也担负着保存文献资料的重要职责,因此,法律应对图书馆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以避免图书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遭遇法律风险。 当前,各种形式图书资源的出现,为图书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为图书馆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在图书馆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保证图书馆职能的顺利实施,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在法律中规定图书馆利用数字资源的方式及数量;或者规定读者在利用相关数字资源是实行付费使用的模式,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当然,限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可以授权文化部制定相关条例,通过条例的形式对于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规制,在相关制度完善后再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总之,法律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使读者更有效的利用现有文献宝库和信息资源、更好的规范我国图书馆系统的运作、更快的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法律是施行还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和谐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读书环境。
参考文献 [1] 戴丽.浅谈图书馆服务的法律保障.中小学图书情报世界,2009.08 [2]马海群,王政.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几个核心问题.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04 [3]赵兰玉.论图书馆立法及制约法实现的因素.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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