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 入《基金法》无望 PE立法仍临监管主体争议



   “股权投资将不会纳入到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下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对此感到遗憾。”12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2年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透露,《基金法》下周将进行三审。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此次PE没能入法的主要原因是发改委和证监会对监管权的争夺导致。“只是发改委现在没有拿到监管权,如果拿到监管权,它管得一点儿也不会比证监会不严。”吴晓灵对记者直言。

  PE立法无果

  对于自己这几年一直推动的PE立法最终无果,吴晓灵说她很遗憾。但她仍然认为,有必要把PE纳入到监管当中。她的理由是,PE属于金融活动,自然应该监管;其次,针对非公开募集这一特点,目前只是有限监管,具体投资方向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形式约束;最后,还需要给PE一个合法地位,而且在基金的募集这一环节不应该征税。

  然而也有反对的声音。如此前,针对PE入法,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曾组织全国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PE基金纳入监管。他们的主要理由是,PE和证券投资基金有区别,应该分开立法。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却对记者直言:“发改委下面投资协会的二级协会以地方协会的名义瞎搅合,发改委是一个强势部门,这一搅合就没有结果了。”

  在邵秉仁看来,PE应该立法,让VC和PE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包括一些权利的取得。目前的现状说明,上层对PE的认识还未达到一致,另外,PE本身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这个阶段。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入《基金法》无望 PE立法仍临监管主体争议
  针对PE入法一事,此前多数PE人士都认为,立法比不立法要好,希望立法明确PE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监管的尺度却有不同的意见。对于是证监会还是发改委来管,各PE看法也不一样。

  吴晓灵认为,《基金法》未将PE/VC纳入的原因是,大家在理论上对证券投资基金和PE/VC有不同的认识,不愿意把它纳进来;监管主体方面的争议较大;市场对本法的修订有误解。

  多头管理现状难改

  虽然PE没能纳入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PE并非无人监管,“多头管理、管而不严、管理混乱”是现状。就在此前不久,证监会放开公募基金可以成立PE基金,这也意味着公募基金成立的PE将由证监会监管。

  而发改委在2012年年初也曾下发文件,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基金的单个投资人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这也被市场解读为,所有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的PE都将受此限制。

  事实上,涉及管理PE的不止这两家,还有一些事项受到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税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的监管。比如,外资PE受商务部和外管局影响比较多;募资阶段一旦涉及非法集资便由央行管理。

  “目前的法律已经很好地把PE规范了。”一位研究PE的学者和多位PE从业者如此告诉记者,“但是这些‘婆婆’我们谁都得罪不起。”

  “市场的共识也不够,现在不是你们(PE)想不想管(的问题),是客观上有人想管你们,只是发改委现在没有拿到监管权,拿到监管权,它管得一点儿也不比证监会不严。你看看现在发改委管的这些,不是说该不该管,而是怎么管的问题。”吴晓灵说的这些话耐人寻味。

  无论PE监管何去何从,多数PE早已着手准备。“我们已经在说服一些合伙人到发改委去备案,这样才可以去找全国社保基金募资。”中金赛富执行董事吕锋告诉记者,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品牌影响力才是不二法则。

  几位与会PE人士表示,行业自律还是最主要的约束,PE是非常市场化的行业,投资人对于GP(基金管理人)会有自己的判断和监督,市场会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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