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益组织 完善河北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应注重把握四个指导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2.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和队伍组成  组织构架方面: 1、在各区县成立由市律师协会和本区县推荐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组成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负责为区县政府依法决策、调处疑难纠纷、重大信访接待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依托司法所设立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聘用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为乡镇政府、辖区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3、依托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法律服务室,人员由人民调解员和法律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组成,并定期组织律师、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上门开展流动性服务。  队伍组成方面: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组成人员为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和区县司法局负责推荐,区县政府选聘,人员数量根据区县政府需求确定。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区县司法局负责招录和聘用,配备人数根据辖区面积、人口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确定,但不得少于2名。辖区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所的组织、协调下,要积极参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3、村级法律服务室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可由村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兼任,每村至少明确2名固定服务人员,流动服务人员由辖区内专职公益法律服务者、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定期进村服务。4、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城区律师到郊区农村进行服务,给农村法律服务提供业务工作指导和支持。  3.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A.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河北省公益组织 完善河北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职责:为政府依法决策服务;参与信访接待;协助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为政府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把关;为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类事务服务。律师顾问团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例会,定期研究涉农法律事务;遇有重大涉农法律事务时区、县政府可随时召集律师顾问团成员听取意见和建议。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与律师顾问团的联络工作。

  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担任乡镇政府和村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均对外办公。除在固定场所办公外,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人员还要定期深入村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接受区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所对乡镇公益法律服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服务范围、是否擅自向农民收取服务费用、是否尽到服务职责等。发现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不当从业行为的,及时给予纠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处理。

  村法律服务室工作职责: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收集与反馈群众法律需求,协助流动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村法律服务要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周可确定2至3个工作日面向农民进行服务;每月对法律服务室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动向,向司法所和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报送信息。司法所定期到法律服务室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法律工作中的困难,纠正法律服务室的违规行为。

  B.建立服务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在有关专项考核评比活动中,增大该工作的考查内容和力度,如新农村建设考核、文明村(单位)考核、法治县、镇的创建活动等。其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自上对下建立考评细则。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农村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引导更多的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农村法律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4.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资金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最大瓶颈,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社会各界踊跃提供资金帮助公益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益法律服务的长效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要增列财政预算,拨付公益法律服务专款。按照“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思路,通过区县级市的财政支出,增列财政预算,解决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工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公民公益法律服务需求量、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公益法律服务的经费预算,并随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资金投入,以保证本辖区的公民享有的最低标准的公益法律服务。

  多渠道筹措资金。(1)从社会筹资。公益法律服务已成为一项社会公共性事业,要利用社会多方筹资,建立市公益法律服务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赞助,对社会各界用于公益法律服务的捐款给予免税的优惠及其他相关的鼓励政策。(2)允许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等。但数额要低,以此来体现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性质。(3)从律师管理费中提成,各地律协每年从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益法律服务资金,以体现律协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科学、合理、统一地管理公益法律服务资金。(1)公益法律服务资金应当由三级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即全市的资金总量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并按各各区县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比例、需要公益法律服务的可能,办案平均费用指数等一系列指标,按比例分配划拨到各区县中心,由各区县中心具体管理。资金的统一划拨,可以解决公益法律服务资金地区差异大的矛盾,确保各地公益法律服务能顺利进行。(2)资金专用: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专项拨款,要用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工资方面。社会募集资金,要用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耗费、以及支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等开支。

  5.建立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与弱势群体维权机构的日常联系机制

  妇联、老龄委、残联等机构在相对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及时与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联系,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完成相应案件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到维权机构。另外,维权机构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应及时提供给公益法律服务人员,以便于维权服务。这种联系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沈红卫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2]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祖明主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实务.武汉: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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