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改革应“破立并举”



     行政审批改革正在加速—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共约314项,主要包括投资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等。

  此举不仅是对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质推进,更是对长达11年之久的行政审批改革的有效延续。

  客观而论,自2001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审批改革以来,如果仅从数量评判,则可谓成绩斐然:此前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得到大幅减少和调整,11年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占比69.3%,省市本级取消和调整占比68.2%。从实际效果考量,亦可谓可圈可点:几乎在2001年大幅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亦已启动,经由此两者合力,11年来,各级政府机构不仅服务意识相对提高,而且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亦相对减少。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改革应“破立并举”
  但是,在相对肯定的同时,我们亦必须指出,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尽管(减少和调整)数量明显,但实际效果仍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仍然有上升空间。回顾11年来的行政审批改革状况,我们会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阳奉阴违”和“形放实收”,已经成为改革过程中屡见不鲜的乱象,而“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似乎已成为改革的惯性轮回。

  在11年一以贯之的改革推进之下,行政审批改革为何仍然乱象频现、矛盾尽显呢?对此进行深度剖析,我们即可清晰感知,行政审批改革逻辑设计上欠缺存在某种缺陷,如何掌控“破”和“立”关系,已经成为行政审批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先论“破”,这不仅体现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不够,其仍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体现在对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种种逆行之举惩治不够。尽管,我国已连续6次大幅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但是截至目前,仍有约1.8万项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其数量之多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仍然极为罕见,以此而言,仍需加大力度,从而更大幅度地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而对于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屡屡通过所谓“红头文件”、规章等,人为变相设置审批项目,应加大惩治力度,更应上升到适用《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对违规行为(或变相)对市场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用《行政处罚法》进行责任追究。

  再论“立”,行政审批改革的核心就是“限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政府公权力就可以让原有需要审批的领域就此沦为“三不管”地带,而应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对此进行弥补,从而避免行政审批改革,屡屡陷入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惯性轮回之中。

  但是,综观行政审批改革的历年实践,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成立,不仅不主动培育,反而千方百计地进行阻挠。成立社会组织之后对其功能又诸多限制,这又谈何真正的行政审批改革呢?除此之外,对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视不够,亦造成行政审批改革至今仍停留在技术层面,而无法取得真正的结构性突破—在《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通过后,《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悬而未决。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已逾30年之际,传统的以审批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已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下,不仅会人为增加整体经济的运行成本,更会抑制不同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甚至会变相滋生行政腐败的土壤。

  之于当下而言,在我国经济增长明显下行、扭转增长模式迫在眉睫之下,必须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以期降低整体经济运行成本、并释放市场主体内生活力。行政审批改革意义重大,某种程度上,其不仅是经济改革的攻坚战,更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但是,对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我们不宜仓促前行,而应“破立并举”—通过坚决地“破”彰显改革之魄力和决心,通过及时地“立”彰显改革之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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