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个中国政策 重申法治共识 警惕变相劳教



  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就任之后的第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这个会议也让中国的很多媒体人纠结了一把:因为先有实名认证的政法记者报料,后来央视新闻消息也称,“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但“停用劳教”的表述,并没有出现在之后的正式报道中,而是表达为:“会上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这‘四项改革’确定为2013年工作重点”。

  释放改革空气

  从“停用劳教”到更抽象化的“推进劳教制度改革”,这背后透着中国改革特有的“稳健”。不过,这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释放的改革空气,已然“春色满园关不住”了。一位认证信息为某基层法院法官的微博作者,激动之情溢于言表:“今天的会议,绝对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法治的论述对司法权威的论述皆振奋人心!”“孟书记讲了好几个具体问题,比如那个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趋于成熟。这还不是好消息?还有猛批领导批条子让法院改判,强调司法权威等等。”

  结合若干位亲聆会议的媒体人、法官的说法,以及新华社官方微博内容,再回看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四项改革”,不难发现其中深意。

  其一,以劳教制度来说,天下苦之久矣,其不合法性不用赘述了。

  针对一些劳教案,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还有,去年10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明确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这些权威声音有效地将劳教制度改革“脱敏”,暖化了劳教改革的社会环境—可以说改革劳教,说白了就是废除劳教,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

  全国政法会议上明确劳教制度改革,也属瓜熟蒂落;但权威的新闻对于此保持了一定的“低调”。个人以为:废劳教易,但构建新的合法有效的惩戒手段代替劳教,恐怕尚未达成共识;骤然没了劳教,可能造成短时期的治安形势恶化。其实,2003年废除收容制度,的确对治安形势形成压力,慑于可能的治安问题,2005年那场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教的改革终于搁浅。劳教这个“瘟神”肯定要送,但怎么送还是一块改革的硬骨头,从新华视点的新华微评“改革劳教制度,既要快又要稳”的表达里,不难嗅到这种意向。

  等待临门一脚

  当然,面对积极信号,法学家和律师群体给出了他们的解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现行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尽管前两者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在法律层级上属行政法规,后者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基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劳教制度明显不符合宪法原则。而在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更是显而易见。劳动教养委员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警察拥有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之权力,缺乏制约导致权力肆无忌惮的滥用。十多年来,劳教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程序保障,执行中往往剥夺被劳教人的知情权、辩解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和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许多人莫名其妙被送进劳教所。有关部门借口劳教制度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劳教制度应当改革、改革方案尚无法达成共识,尽可能延迟劳教制度的废除。

  劳教制度必须废除,这是原则。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交给司法机关,是世界潮流,是法治底线,是所有民众的共识。2003年,孙志刚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但此后十年,面对比收容审查更恶劣的劳教制度,社会各界一次次试图推倒“坚墙”。劳教不可能逃避最终被废除的命运。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

 重申一个中国政策 重申法治共识 警惕变相劳教
  而律师周泽则认为,根据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措施,虽然实行了多年,并不是由国家法律来确定的。这就意味着,自《立法法》生效起,劳教制度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也可以说是被废止了。但是,理论、立法角度的废止,与实践中的废止,完全是两个概念。现实中,劳教制度之所以迟迟无法废除,在于其在两个层面利于所谓的“维稳”。第一,劳教制度为地方党委、政府收拾那些“不听话”的人、给地方政府“添乱”的人,找到了一个方便之门。第二,为公安机关的一些不当追诉找到了一个退路。他提出,杜绝劳教、被精神病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发生,还是要寄希望于国家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且能够公正审判的司法机构。任何纷争都要有解决的方式,比照世界各国的经验,需要一个权威的、中立的、有公信力的裁判机构—法院来承担这个角色,依据法律来裁决。但现在存在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法院不受理劳教等案件,这就使上访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老百姓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有一个权威的、中立的、有公信力的裁判机构,要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性。

  警惕改装换面

  至于用《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教的问题,周泽律师和斯伟江律师都提出了不同意见。周泽律师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存在很大问题。所谓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在相应的法律中一定会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说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明确规定了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本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法律来解决已有法律规范的行为。实际上,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某些人希望以此取代过去完全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在既有法律完全能够调整人们行为的情况下,再制定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将劳教制度合法化之外,完全没有意义。而且,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所改装的劳教(或者改称其他)处罚措施,根本无法与现有法律确立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制度相衔接。而斯伟江律师更是直言,如果《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很有可能是个变相的劳教制度。只要决定权还在公安,那它依然还是一个“小劳教”;假如决定权在法院,可能就是一个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劳教”。正常法治国家是不需要《违法行为矫治法》的。

  即便存在多元话声音,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这次全国政法会议在精神气质上重塑了司法权威,回归法治共识。从大背景上说,中国过去几年里有一个从“司法专业主义”向“群众路线”的政策偏转:突出当事人和解、强调行政力量、弱化律师作用。法学泰斗江平先生曾表达过这种担忧:现在“司法独立”也不讲了。

  这次政法工作会方明确:“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靠法治就不能靠人治,哪怕长官的批示比打官司更便捷、更有效也不行。有消息称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9101032201/52102.html

更多阅读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练习答案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一、看拼音,写词语。zhuó yuè jiàn kānɡ kǎi xuán shǒu wàn zuì è( ) ( ) ( ) ( ) ( )Mí màn jīnɡ jì ā yí xī shēnɡ chánɡ zhēnɡ( ) ( ) ( ) ( ) ( )二、多音字组词。ɡěi( ) xū( ) xiān( ) dīnɡ( )

美,俄,德,印度,日本教科书里的中国 道德与法治教科书

2007年03月19日 环球美国教科书如何讲中国:另一面镜子凸显美国标准外国教科书里的中国外国人的中国观是如何形成的?专家说,教育和媒体的影响最为重要。那么,外国历史教科书中怎么写中国?会不会颠覆我们过去所学?对这样的疑问,《环球》杂志

九二共识内容究竟是什么 九二共识一个中国

● 王基文有的学者认为,九二共识就是一中各表;有的学者认为,九二共识原本就不是一中各表(见2006年4月5日和7日《联合早报》)。兹陈拙见,供大家参考。1992年12月3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香港进行事务性商谈后,双方对“一个中国”

声明:《重申一个中国政策 重申法治共识 警惕变相劳教》为网友单纯玓活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