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受河南商报的委托,就《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于2004年12月7日采写的《巨能钙事件真相调查》的报道,发表如下声明:
一、该报道并未就“巨能钙”一事调查出事实真相。
自2004年11月17日,“巨能钙”事件首次由河南商报报道以来,经过全国多家媒体披露及有关方面的介入,仍存在以下需要揭开的事实真相:
1、“巨能钙”产品的批准字号是“卫食健字(97)第006号”,故“巨能钙”产品属于食品,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该标准规定食品中不得残留任何剂量的双氧水。而卫生部一方面颁布这样的《标准》,另一方面其通报却又称“巨能钙”双氧水残留量在安全范围之内,如此明显的矛盾作何解释?
2、卫生部的通报既未提供检测数据,又未提供安全范围的评价标准,却不全面地引用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关于鱼翅含双氧水问题的《风险简讯》。那么,国家卫生部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是什么关系?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部12月3日的相关通报以及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风险简讯》是什么关系?
二、上述应调查的相关内容《第一财经日报》未予调查,却冠以真相调查之名,行散布谣言、混淆视听之实,严重侵犯了河南商报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我们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河南商报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第一财经日报》侵犯本报名誉权法律责任的权利。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陆咏歌 樊云峰 2004年12月7日(附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风险简讯》相关内容)
附: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风险简讯”第十四号相关部分原文:
“在香港,可使用双氧水漂白食物,但须把残留在制成品的双氧水清除。所使用的双氧水须为‘食用级’,而所用的分量不应超过能达到有关效果的分量。”
“25个鱼翅样本中有14个含有残余双氧水,含量由0.0002%至1.5%不等。显示有制造商在加工处理鱼翅时,没有遵守优良制造规范。由于双氧水是不稳定化学物,一般配制和烹调鱼翅的步骤均能有效清除残留在鱼翅上的双氧水。故此,上述干鱼翅含有的双氧水分量,应不会影响健康。不过,本署已向售卖商发出警告,敦促他们遵守妥善的制造和加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