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发布的消息,2004年12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发出《关于立即停止播放“恐惧斗室”广告片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来,一个名为“恐惧斗室”的耐克篮球鞋广告片,在广大观众中引起强烈不满。经审看,该广告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和第七条“不得含有……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的规定。因此请速通知所辖各级播出机构立即停播此广告。同时,要健全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坚决杜绝一切不良广告的播放。
耐克公司随后表示对此尊重。 各方说法: 耐克公司尊重禁播 记者6日晚联系上耐克中国公司公关部主管徐志梅女士,徐女士称自己不直接负责此事。经联系,受耐克公司委托负责媒体事务的周晓梦先生表达了对“禁播”的态度。 周晓梦表示,耐克公司一贯遵守中国法律,因此尊重国家广电总局的“禁播”规定。不过,他指出,在“恐惧斗室”广告引发争议后,耐克公司立即发表了声明,强调该广告只是通过多元化元素宣扬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鼓励年轻人直面恐惧,勇往直前。广告中运用的各种元素只是一种比喻形式,喻指各种恐惧。 “耐克公司在中国有非常好的公众形象,没有必要得罪中国消费者,因此不存在有意或者无意贬低或亵渎中国之意。”周晓梦特别强调。 他并且认为,停播“恐惧斗室”广告不会对耐克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至于耐克公司是否会立即制作新的广告填补“禁播”后的空缺,周先生称此事属广告公司决定范围,他尚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