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欲注册“名扬天下”商标,国家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将其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名扬天下” 商标申请的复审决定书。
2001年6月11日,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在其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名扬天下”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9日,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驳回通知,于2002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4年6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名扬天下”顾名思义就是表示名声传播很广,声誉遍布整个世界。将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红酒、白酒”等商品,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特点的夸大宣传作用,决定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支持。对申请商标的审查属于个案审查,五粮液集团公司以其他类似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为由,要求对申请商标也核准注册的诉讼主张,以及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夸大但不带有欺骗性的诉讼主张和撤销复审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