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丽华”与南京“丽华”两个快餐企业,因商标权一事闹上法庭。常州“丽华”在要求南京“丽华”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字号的同时,还向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常州“丽华”胜诉。
1995年8月,常州丽华快餐有限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1997年10月,该公司将“丽华”注册为服务商标。2000年5月、2002年4月,该公司又分别在北京、上海,以“丽华”为企业名号,相继注册两家连锁企业。此后,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常州“丽华”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南京丽华快餐有限公司于去年1月在南京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其经营项目是中西快餐、饮食、配送服务。南京“丽华”在其经营活动中,屡屡在其送餐车、快餐盒、员工制服、宣传单位上使用“南京丽华”、“南京丽华快餐”、“南京丽华港式盒餐”、“丽华盒餐”、“丽华快餐”等字样。
常州“丽华”认为,南京“丽华”企业名称中的“丽华”字号,与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丽华”二字相同,经营范围也与其相同。南京“丽华”将常州“丽华”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为,南京“丽华”是常州“丽华”的连锁店之一,造成消费者对两家企业及其服务的混淆和误认。去年11月4日,常州“丽华”以南京“丽华”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南京“丽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京“丽华”停止侵权、立即更改企业名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市中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合议庭经过认真细致的庭审合议,于日前作出判决,南京“丽华”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不得在其所有产品、产品外包装、服务招牌、宣传资料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常州“丽华”经济损失1万元;该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南京“丽华”负担2510元,常州“丽华”负担1000元。
法官点评
“两原则”解决“丽华”冲突
在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规范。依据现有法律,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一般通过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和误认原则加以解决。
所谓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就是以注册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来判决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已存在的在先合法权利。在本案中,虽然南京“丽华”和常州“丽华”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属合法取得,但是常州“丽华”要比南京“丽华”注册在先,所以,在司法保护时,就应该更多地向常州“丽华”倾斜。
禁止混淆和误认原则指的是两项权利内容因相同或相似,而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时,在后权利就构成了对在先权利的侵权。本案中,南京“丽华”的企业名权,相对于常州“丽华”来说,就是在后权利。又因两家企业属同类行业,所以南京“丽华”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常州“丽华”的商标权。但法庭审理查明,南京“丽华”虽然侵权事实存在,但主观上并无恶意,所以,在赔偿金额及诉讼费上,法院酌情对南京“丽华”予以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