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创造了业绩神话的山西焦化近年来业绩稳步增长,从公司基本面看,其今年仍然有着一定的成长性。然而,公司日前披露的一起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却令人对其控股股东的用心生出些许担忧。这项关联交易具体为,山西焦化决定提高公司对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飞虹” 牌商标的年许可使用费。
山西焦化此次同时发布了三则公告,重点披露了两件事情。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用其2003年的现金分红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款项4734万元。二是提高属于山焦集团的却为上市公司所用的“飞虹”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就商标使用费事项,双方已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且交易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合同,“飞虹”商标使用费从2万元陡升至607万元,价格抬升得显然有些突然。
对此,山西焦化自有一番说法。由于年许可使用费2万元的金额无法反映“飞虹”牌商标的内在价值,一项《关于提高“飞虹”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议案》便应运而生,并在山西焦化董事会上得到审议通过。
公司认为,此次交易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还能如实反映“飞虹”牌商标的内在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公司对外销售网络,实现公司“名牌”产品战略,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只是,通过提高上市公司对“飞虹”牌商标的使用费来反映其内在价值的话,似乎有些不合常理。而且,这与扩大上市公司对外销售网络,实现名牌产品战略更难扯上必然联系。如此牵强的原因,也只有山西焦化自己乐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