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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今日开庭 中粮集团和两家民办企业对簿公堂———
拥有“长城牌”商标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今天上午将和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认为两被告侵犯了自己的长城商标专有权,中粮集团向两个民办企业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额。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此案成为北京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最大一起商标权纠纷,同时也将以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两种美酒都爱“长城”原被
告双方互不相让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长达十几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据原告了解,由第一被告制造和销售的葡萄酒种类达20多种。此外,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企业曾有十几年的经销关系,目前两被告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据中粮集团的调查,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认为,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破坏了消费者对于“长城”牌葡萄酒与原告的必然联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等。
“嘉裕”商标还是悬案被告企业庭前喊冤
对于中粮公司的起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有一肚子委屈。两被告都拿出了上万字的答辩意见,要在法庭上为自己洗刷清白。
两被告称,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他们的申请。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就在3个月公告期的最后一天,中粮集团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后国家商标局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再审。目前国家商标局还没有对是否准予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给出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还是个悬案。而按照我国的《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两被告一直在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两被告还说,对于被告申请商标的使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在《关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系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称两商标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除“嘉裕长城”文字外还叠印着长城的城垛子,而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由3部分组成,包括一小段长城图案,“长城”两个字的中文文字和英文。两个商标有明显区别,根本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对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还说,“长城”文字作为商标目前已经在300多种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长城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私产。不能说中粮集团使用了长城两个字,其他企业就不能使用长城两个字。私有与国有公司应当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
两被告认为,其制造和销售带有“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并不构成对“长城”商标产品的侵权,请法院驳回中粮公司的诉讼请求。(李罡)
北京晨报:你说我搭名牌顺风车 我说你缺乏商标意识 俩长城葡萄酒开打亿元官司
今天,北京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将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生产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索赔额高达1亿元。据了解,“嘉裕长城”与“长城”两家葡萄酒企业还是有业务渊源的。据中粮集团称,中粮集团与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就建立起了经销关系,经销长城葡萄酒。经销关系应当于2003年4月到期。但是,2002年秋天,中粮集团发现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开始使用“嘉裕长城”为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
在调查中,中粮集团还发现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是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而这两家公司更密切的关系还在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苏诚。苏诚曾是中粮集团签约销售商的签约代表人。往日的销售商变成了同自己竞争的生产商,中粮集团就以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为由将“嘉裕长城”诉上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索赔1亿元。中粮集团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昨天,两家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京约见了媒体,称“长城”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很微弱,国内各个商品类别已注册的长城商标已有300余个。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近似商标判定的标准是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和“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会造成混淆。据他们掌握的证据,葡萄酒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并不认为这两个商标近似,也不认为会引起混淆。两家被告表示,他们将在今天开庭时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
两家被告也提出,中粮公司的图形商标取得日是2003年,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他们享有在先权利。另外,他们认为中粮公司也存在对其注册商标不规范和长期不使用的问题。(记者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