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
由于检察机关的一纸抗诉,在渝两打合同官司的四川长虹电器集团公司(下称长虹公司)减少损失近3万元。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收到该集团的感谢信,信中称:“3万元钱是个小事,但检察机关的公正给了我们外地企业以信心。” 违约引发争端 从1994年4月开始,长虹公司与重庆黔江海昌公司(下称海昌公司)建立了购销电器合作关系。2000年11月25日,两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海昌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须完成长虹空调销售额200万元,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长虹公司打款15万元。 随后,海昌公司向长虹公司交付货款15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但长虹公司收款后一直未向海昌公司提供协议约定的空调产品。其间,长虹公司负责人邓某另欠海昌公司1.68万元。 长虹两输官司 2001年8月,海昌公司向黔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虹公司返还15万元货款及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长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海昌公司货款、保证金、欠款并赔偿违约损失,遂判决长虹公司返还原告货款、保证金及欠款17.68万元等共计44.8925万元。长虹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抗诉少赔近3万 接到终审判决,长虹公司申诉至检察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经审查认为,海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15万元货款并赔偿相关利益损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以15万元为基数,但原判却将200万元作为计算损失的起点,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市四中院再审此案。近日,市四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长虹公司返还海昌公司货款、保证金及欠款17.68万元等共计42.22万元。由此,长虹公司少赔偿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