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实施



     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依法治国上了新台阶。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对我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今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以来的首次“大修”。 新刑事诉讼法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

  1.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这第二次“大修”,其重要内容如下: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我国法律体系。这次,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这不仅具有宣示性,也具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完善证据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首先,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有罪,这是相当大的进步。其次,在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外又增加了规定电子数据。另外,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及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的制度,充分顾及了我国的人情、不愿意得罪人的传统观念。这些增加的条款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完善强制措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逮捕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还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这些新的修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还能尽可能过早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完善辩护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另外,新刑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样,律师们能及时、全面、确切的了解案情,有利于他们为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进行第一时间的正当行为,就能从刑事诉讼的一开始便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可见,这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更加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负责。

  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新刑诉法又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增加特别程序。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新刑诉法还增设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这些特别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弥补了法律中的漏洞与不足,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2.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难,执法更难”,我们在今后的贯彻施行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切实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统一。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对立,是指惩罚犯罪是对犯罪的追诉活动,而保障人权则是针对追诉的一种防御活动。相互依存,是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又都得必须以对方的实现为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则势必可能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伐;如果只注重保障人权而忽视追究犯罪,又势必导致打击不力、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乐业、社会不得安宁等局面”[许海波.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突破性改革[J].政法论丛,1997年第2期.]。因此,新刑诉法在今后的贯彻施行中一定要做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配合衔接,在办案中互相配合,共同肩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任务。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偏差,把好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另外,还应建立有效渠道加强公民对公、检、法三机关公权力的监督。这样,才会更好的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人身权利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被害人双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但是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很多人甚至更多人关注的只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新刑诉法在今后的贯彻实施中应该注意:第一,要在经济上给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物质帮助,“赔偿的费用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提供,犯罪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做出赔偿,包括赔偿财产、造成伤害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被害人有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的支出等,但是当犯罪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对其进行赔偿时,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或者一些专门针对公民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所面临的经济困难”[聂海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保护问题浅析[J].法律经纬,2010,4.]。第二,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由国家财政支出专门补偿救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要有效杜绝刑讯逼供行为。在今后新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中,司法机关和办法人员一定得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杜绝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行为。一方面,抓紧就刑事证据制度及嫌疑人的审讯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应该杜绝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不管是直接的还是变相的,不管是肉体的还是精神的。另一方面,增加一些避免刑讯逼供的配套措施。例如,可以尝试着推广律师在场权,这是一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也可以施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也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此外,还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当有关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确实进行严刑逼供时必将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

  办案人员要提高司法水平。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但是各项修改都将对司法人员的办案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挑战。这就务必要求司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证据、程序、效率、权限等意识并坚持平和、理性、文明、规范执法,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所以,在今后的新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中要加强对新刑诉法立法思想的理解,转变观念、创新方法,切实守法办案。

  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立案一直到特别程序都贯彻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监督理论,转变、创新监督理念,不断充实监督人员和机构,切实地将新法的精神贯彻执行下去。另外,在自己监督其他部门的同时,还要做好自身内部的监督,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只有这样,在保障新法顺利执行实施的同时,也使检查监督走向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才能使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既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又顺应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刑诉法改革潮流。但在今后的贯彻实施中也许还会出现新的矛盾、问题或争议,但随着它的贯彻实施,我国也将适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配套实施,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司法为民的和谐理念,刑诉法中的漏洞随时都将会得到完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必将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完善,进而促使我国社会的越来越和谐。

  参考文献

  [1]李龙.法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3]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J].河北法学,2008.11

 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实施
  [4]许海波.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突破性改革[J].政法论丛,1997.02

  [5]聂海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保护问题浅析[J].法律经纬,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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