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6月7日,备受关注的思科诉华为软件侵权案终于出现了一个初步结果,审理该案件的美国得州地区Marshall联邦法院当日发布一份临时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线上的帮助支持文件。
面对此份临时禁止令,思科与华为双方都露出了欣悦之色,认为这是他们在侵权案件诉讼中的一次胜利。思科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MarkChandler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并不像原先期望要求的那么多,但思科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全面清查华为路由器软件的源代码,进一步确定华为抄袭思科软件程度的机会。
而华为的发言人傅军则称临时禁止令并不会对华为在美国业务的开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为目前发布的临时禁止令中所包含的那些存在争议的产品只占其整个美国业务的很小一部分,并早已从美国市场中撤出。
据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的预测,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和本案的具体情势,两大通讯巨人将有九成可能在随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中以和解方式结案,最终迎来一个双赢的结果。
思科的本土防卫
从2001年起,华为开始进军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市场,思科对华为的防备与日俱增。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控告华为抄袭了思科路由器产品的IOS源代码、技术文档和命令行接口,并至少侵犯思科公司在路由协议方面的5项专利。但华为当即否认这一说法,华为称其与思科软件涉嫌相似部分所涉及的代码只占150万行源代码中的2%,而且仅限于该软件的一个模块,并已在新版软件中将该模块删除。
思科是全球第一大路由器生产厂商,一直主导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在美国市场思科占据了绝对多数的份额。而华为则是中国通信设备制造行业的领导者,其在中国的地位就相当于位于硅谷的思科公司在美国的地位。在进入美国市场一年内,2002年华为在美国收成5亿美元。
华为在国际市场的迅速崛起严重威胁到了思科的市场地位。美国《商业周刊》援引市场人士的分析指出,思科虽然是全球网络设备市场上的龙头老大,其2002年的销售额高达189亿美元,截止今年4月,思科的收益增长率达到了35%,但是华为仍然令思科心存忌讳,因为华为的产品售价通常情况下低于思科30%甚至更多,而且华为愿意薄利多销。
华为拥有超过1万名优秀的工程师,其工资水平仅相当于思科公司同等技术人员的20%,更重要的是,华为具有发展成世界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实力企业的潜质,华为已成为思科的一个强大的潜在竞争对手。
而思科在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3COM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布鲁斯-克拉弗林则认为,思科起诉华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华为将成为思科公司的一个危险的竞争对手,思科公司想在华为壮大之前做些什么,让购买华为产品的客户有所顾虑,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
在思科诉案发生以后,华为主动撤出了和思科有争议的中低档路由器,但其高档路由器仍在美国销售,并通过其在国内的专利代理三环专利负责人温旭向外透露,若和解失利华为将在中国反诉思科进行垄断。对此诉讼案,华为会采取决不后退的态度。
此后,华为与3COM结盟,成立总部设在香港的合资企业华为控股,以反击思科的市场垄断。
华为成功落地
由于思科在中国市场依然有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且也不愿触怒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司长张琪曾表态,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但思科还是选择了诉讼,而且谨慎地选择了起诉的时间和地点。
早在2002年年中,一家电信专业网站上就有人提到,华为的路由器产品命名方式与思科极为相似。而在10月份的美国《商业周刊》也指出,华为在英国销售的产品无论从外观还是功能上,都和思科的产品有相似性。2002年年底,思科总部正式就软件侵权等问题与华为交涉。
2003年1月23日,思科正式起诉。思科对这一起诉时间的选择非常谨慎,选择在了中国春节放假之前的一周,思科认为,在这期间公众注意力分散,而且很多通信专业和财经类媒体都会休刊一周或两周,不会形成大面积的炒作。
而起诉的地点则选在了位于Marshall小镇的联邦法院。据称,该地民风保守(思科要求陪审团参与庭审),而位于该镇的法院却十分出名。据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介绍,这个法院有名的原因在于它向来偏向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罚严厉、结案快速,大多数被告侵权的外国公司都在这里输掉了官司。2002年10月裁决的美国Intergraph公司诉Intel专利侵权案,从递交诉讼到最后裁决只用了短短的1年零2个月。
对于案件的发展结果,双方公司的相关人士不愿做出过多的预测。胡钢认为,思科不愿使事态发展超出控制,所以至今也没有提出具体索赔数额,这为双方提供了极好的回旋余地。而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和本案的具体情势,两大通讯巨人很可能在随后的证据开示程序中以和解方式结案,最终迎来的可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在思科诉状的21项诉请中,涉及到临时禁令的只有5项。而本案直接涉及华为的也只有少量产品。特别是在思科起诉后,华为十分明智地及时做了回收工作。所以,这一临时禁止令对华为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影响,华为发言人可以面对记者轻松地形容法院的裁决就如同“停止销售那些你已经停止销售的产品”。可以说,华为在第一轮较量中,并无损失。
“而华为与3COM的结盟,更绕开了可能的法律束缚。”胡钢说。这一合资企业不仅使3COM弥补了产品空缺更可以利用华为降低运营流程的成本。而同时,华为也拥有了3COM的全球销售网络和美国市场的稳固销售基地,直接在美国成功落地。
资料:
(临时禁止令)是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用的法律手段。它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发布的一种禁止性或限制性的司法强制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