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 银行的权力



     有关权力的定义,马克斯·韦贝尔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它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虽说银行网点越开越多,为民众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服务,然而近年来有关银行的投诉案件仍居高不下,比如乱收手续费,比如让人无可奈何的霸王条款,而相同事件中银行业能上演黑白变脸这双重标准,让民众情何以堪?对权力的追逐,对权利的漠视,如今已成为了中国银行业的“顽疾”。

  违法冻结客户账户;违规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将客户信息非法泄露给第三方。没错,这些行为就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周围,但是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利,甚至导致了警力的耗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而这在根本上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

  公民权利与银行权利为何如此不对等?

 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 银行的权力
  银行的双重标准

  丁先生到南京中央路河路道附近一银行自助区存款,因操作失误,一万元被机器吞了,当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知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好。可他心里不踏实,报警求助也无果,便想出一招,换个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三千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了。银行解释是,吞了客户的钱,这钱在机器里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了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但绝对的不平等在银行服务业中如此频繁地出现,却也是举世罕见。尽管事后银行辩称“吞了客户的钱,钱在机器里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现金安全”或许是不坏的理由,但很显然,银行保护的只是自身的现金安全,至于客户的现金安全,大概就只剩下一种极度不确定的不安全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珉表示,有些权力,银行只有操作权,没有决定权,如银行只能在客户本人或公检法机关的申请下,才能查询存款,冻结、扣划存款具有更高的要求。有些权力,银行只能在特殊情形下行使,如银行只能在审查客户贷款、担保能力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并且不能够提供给第三方。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人说,这些本该是最基本的常识和纪律,可是,个别工作人员却为了一己私利甚至只是出于好奇心,就滥用了银行强大的权力。这既反映了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也体现了银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更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殷剑峰则表示,如今,银行逐渐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如协助公检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管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功能的增加就势必得到更多的权力。在理论上,银行的操作系统能够查询到客户在该行全国各大分行的全部存款信息;开户行能够进行存款的冻结、扣划;商业银行能向人民银行报送、调取个人的贷款不良信用信息。权力增加的同时,一些银行并没有随之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至于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被媒体曝光的储户因账户资金异常与银行的交涉甚至对垒,屡见不鲜,有的账户上多了钱被银行擅自划走,有的是银行强行向储户索要多付的钱。这些“10小时百万富翁的经历”,让众多网友在感慨的同时,也对个人账户安全产生疑虑。

  银行与储户之间最著名的借贷纠纷,发生在2006年4月。由于ATM系统出错,打工者许霆从广州市商业银行“合法地”取走了非自己的存款17万多元,被司法机关定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宣判后引起很大争议,经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声援,案件被发回重审,许霆被改判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此外,还有大量账户风险导致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盗刷行为均发生在储户开户银行的异地和境外,中国最大的几家银行工、农、中、建、交行都发生过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不给储户还钱,遂迫使或主动要求储户到法院起诉银行。诉讼以后,有的储户能赢,有的储户则以败诉收场。

  总结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借贷纠纷,主要有三类现象:一是银行多给储户计账或支付资金,银行向储户扣款或要钱;二是银行用储户账户上的资金违法放贷,贷款回收之前储户取款而银行拒绝支付;三是由于银行卡被盗刷或不明原因,储户存在银行的资金变少或变没,储户索赔而银行不赔。

  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对于银行违法借贷和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银行的答辩理由往往是:银行没有责任,储户输入了密码或把密码告诉了别人,导致储户的资金到了第三人账户或手中;即使储户把密码保管好了,银行卡被盗刷是罪犯所致,不应该由银行赔钱。

  银行让储户或唆使法院让储户证明没有把密码告诉别人。除了上帝之外,没有谁有能力证明不存在的事实。如果储户真的没有把密码告诉别人,储户是无法拿出证据的。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储户没有把密码告诉别人,只要否认就行了,没有证明的义务。如果银行不承认,认为储户将密码告诉了别人,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提出的主张。

  如著名的许霆案,ATM机多吐钱的案件中,都凸显一个问题,在银行有过错的情况下,银行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必须由储户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呢?银行在制定自己的流程时,尽量避免了自己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尽量免除自己有可能承担的责任,对客户来讲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公平,而银行的优势地位却并没有让其承担与其优势地位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在哪怕为银行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替银行承担所有的责任。

  很多时候,在银行心中,权利往往只是自己的,储户什么也没有。这种权责上的不对等,不仅体现在银行日常章程中,更体现在诸如ATM故障处理等服务细节上。中山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方鸣表示,银行的暴利垄断,直接导致了储户权利上的贫困;而对银行种种不合理行为失去管制,则又进一步加剧银行的傲慢。推开去想,也许我们真的处在一个“匹夫有责”的时代,承担责任与蒙受损失的往往多是“匹夫”,而诸如银行等机构却常常没有责任。这大概正是为什么人们面对“现实银行”,总是那么焦虑没底、精疲力尽的原因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庆菊表示,银行流露出的习惯性傲慢这朵“恶之花”,有其深刻的“背景”。首先,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业长期被视作特殊企业,而不是纯粹的金融企业,附有行政权力的延伸,服务功能模糊。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规章、部门规章对于商业银行权利过分保护;此外,与一般的合同关系不同,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也有其特殊性。由于现行《合同法》缺乏储蓄合同的内容,导致我国储蓄法律关系只能由国务院制定的储蓄条例作出规定。而储蓄条例偏重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储户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对等。

  银行垄断的卖方优势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脆弱之处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企业,而是行政体系的附属物。目前我们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都是一个副部级架子的庞大官僚机构。多年来,中国改革的着重点倾斜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四大国有银行以“第二财政”的身份,扮演着为改革成本买单的角色。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认为:“国有商业银行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以风险管理和创造利润为目标的机制,而且内部仍然是官本位机制,类似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说有一部分人想的是怎样当官,怎样用银行贷款权做政治交易,而不是真正办好银行。”

  由于国家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现实角色上的这种错误定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权力的准入、制衡制度上一直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机关的做法,一直没有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权力准入和制衡制度,一直存在着干部(掌权人)运用上的独断专行、注重平衡、任人唯亲等不合时宜的做法。这种陈旧的、行政色彩浓厚的机制不但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运作上的呆滞,更直接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失控甚至腐败。

  银行或个人应为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然而事后的处罚只能在客户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之后,有时已经于事无补。所以我们必须以事先预防的方式遏制这样的行为,让银行强大的权力依法行使。

  首先,银行应对工作人员开展渎职、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依法依规操作成为行业共识。其次,各银行总行应当加强风险及权限管理,将一些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的风险点进行严控,收回下放的权力,对风险点进行级别评估,并据此设立相应授权级别。再者,赋予客户知情权,除了因公检法办案保密需要外,只要银行对客户的账号或信息进行了动用,都应该以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并且将这些记录进行不可删除性保留,客户能够随时凭证件调取。最后,各地银行应当将风险控制方案报送各地银监会,由银监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调整、监督。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表示,服务收费是银行业提供对应服务的交易价格。但在中国环境下,有关银行业收费的机制探讨常常呈现一种矛盾的状况:一方面从体制机制改革出发,政策取向主张按照市场机制由经营主体自主定价,通过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的多元竞争机制形成服务价格水平;另一方面,一些人又屡屡通过舆论和民众情绪来要求行政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机制界定银行业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水平。由此,使得众多人对中国银行业服务定价的认识长期在“市场定价”和“行政定价”中摇摆。这种摇摆不定的状况,既不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之间的服务竞争,也不利于为银行业的市场机制发展提供所需的外部环境。要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银行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仅需要明确在不违法违规的条件下银行服务应由市场定价的原则,而且需要社会各界在这方面的共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储户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关系上,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现实中,由于银行方面的垄断和强势,储户的利益被冒犯或侵害的情况屡有发生。储户“报复式存款”,就是对银行的一种“软抵抗”行为。对此银行方面必须有所反省,否则,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很可能演变成第二个“医患关系”。

  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步伐和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角度考虑,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必须把国有商业银行定位在现代金融企业。这是准确表述国有商业银行权力观的基础。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权力观最终应该这样表述: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的宗旨,敢于用权,精于管理,果断决策,谋取银行最大利润。

  要想彻底纠正我国银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用治本之法,明确银行的金融属性和强化其服务功能,并通过立法强化银行的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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