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手机话费,三次发现清单上有梦网的“月租费”。可我从来都没“蓄意”上过梦网,从未要求过它为我提供任何服务。我发誓,没有过。
第一次被收费,怨我无知吧,当时不知道梦网大名。一位名字绝对温馨的“MM”发来短信,邀我到梦网找“她”。看文字,还算流畅,略有文采,话语很客气。时任某门户网站版主的在下寻思,这可能是无数网友中的一位我没记住的。我不想失礼,就回了一个信息致谢,这就上套了。
这还知道是怎么被套的,不觉得太窝囊。但警惕性上来了,一旦发现不明来源的信息立刻删掉。可又有了第二次,接连十多天收到“友情提示”,净些个废话胡话昏话。比如“该起来了”,“每天喝XX杯茶”,还有“省电办法”,要我“不用电器,不骑电动车骑自行车”等等。开始我错以为是哪位朋友在开友情玩笑,没在意。后来别人看见说这是收费信息,我才去找移动公司的营业员把它撤销了。第三次见到月租费,自己找不到原因和线索,彻底糊涂了。在营业厅交费时听着其他人嘈嘈,才知道并不是独我一人愚笨至此,为梦网收费糊涂并气愤着的,还有许多手机用户呢。
正写这篇文章开头的时候,在我当主持人的《凯迪.网络批评》发上一非学术性帖子,主题是《为什么移动话费总是多收钱?该怎么报复他?教一下喽》。删掉不雅之词“我靠”和“TMD”,内文有:“每次打清单时总发现有一些费是莫名其妙加的,这个月的又是什么梦网月租费。咨询人回答是由于自己操作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自己用的电话居然会因操作引来莫名的扣费,而且说不取消每月都收。本来就是一头雾水,我没订制我怎么取消?按照移动公司的说法就是说,你到大街上看了一样东西就得交费……我们每次交的话费(动感地带,充值)不是先借给他吗?现在能做到借别人的钱还能当老子而且是随便去扣别人钱的,也只有移动公司了。服了他了,中国人为什么都能忍下来呢?不明白!可我忍下来了。因为我没钱没权,为什么有钱有权的人也能忍呢?”
从回贴看,有些手机用户反误导和维权经验已经不少,出了一些根据自己经历得来的高招。发言的网友一致谴责有关单位,希望大家都要用强硬的态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力,不要纵容那些害人的人,不要怕麻烦。
总结梦网这种赚钱方法:一是靠专业小门道设计蒙人,赚得是“缺德技术钱”;二是利用客户因维权成本高而不追究的现象赚“老实无能钱”;三是利用客户不经意不在乎赚“粗心大意钱”。这样大动作大规模地牟取暴利,不激起民怨才怪。
说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利益倒也是,可是总觉得不太像这种情况。对照刑法上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的“诈骗罪”条款,梦网该为自己捏一把汗了。
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还有,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制造客户“自愿”向其支付费用的假象,并用“现代技术”尽力做出“伪证”,侵犯面广,骗取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诈骗罪情节够严重了。不过说句公道话,那种“处分财产”的方式,真不像是诈骗,对象不是“自愿”也不是主动给的么――那更像是盗窃罪的方式。
别以为不是个人行为罪名就不成立啊。看看刑法就知道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的手机响起短信信号,一个叫“青儿”的说“你在哪里?我好想认识你”。心里话:去你爹的,你的路走死了。
所说的这个行当实质上已经出了大乱子,我估计形式上也要出“东窗事发”的大乱子了。维权意识的觉醒,汇成强大的舆论、民意压力,起码需要有“替罪羊牺牲;一个为“赚钱”而不要脸不顾腚的“团队”,说什么内部“凝聚力”、“向心力”、“团结战斗”都是扯淡,因“良心发现”和内部倾轧而发生的“自曝黑幕”,也会在外部冲击作用下必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