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无疑是影响最大的案例。该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案件终裁之后,传出了一家中国企业与对手幕后交易的消息,从而引发一场抓“内鬼”闹剧。 彩电案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反倾销案例,中国企业从中学习、反思的经验教训很多。但是,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内鬼”。如果有,是谁。如果没有,是谁造的谣,他到底想干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不分析清楚,我们就无法对本案件进行正常的归纳总结。
2004年5月14日,该案终裁,中国产品损害成立,涉案企业被征收最高78.45%的反倾销税。其中,厦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只有5.22%,成为最大的赢家。
在案件终裁之后,一家网站发布了惊人的消息。该消息声称中国个别企业与该案起诉方美国五河公司有幕后交易,从而加快了中国企业的败诉步伐。该消息暗示,这个“内鬼?就是厦华。
这显然是个爆炸性的新闻,但是,由于消息来源没有提供证据,这个新闻反而招来了媒体的严厉批评,因为中国彩电业根深蒂固的不团结和互相攻讦让人厌恶。
直到9月11日,证据终于出现。国内一家媒体报道,在五河公司起诉两个月后,2003年7月24日,厦华与五河公司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五河公司将从厦华获得彩电订单;如果五河公司赢了,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
据此,该消息来源分析说,“按照美方的逻辑,如果获得订单,就表明没有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拿到订单,就表明受到了损害。美国人正是用这种互为因果的逻辑,认定有损害存在。?
对于媒体曝光的这份协议,厦华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反应,看起来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据此就判断出:是厦华与五河公司的协议,导致了彩电案的失败,从逻辑上讲,是完全不通的。原因有三。
第一,该案调查的是2002年7月至12月期间,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彩电是否倾销。厦华与五河公司的协议,是反倾销调查之后,在时间上与案件没有关系。
第二,美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健全。两大调查机构的官员和控辩双方聘请的律师,不但在一个信息十分透明的环境下工作,而且互相牵制。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份与调查期毫无关联的协议,绝对不可能对案件的裁决产生影响。
第三,厦华在终裁中获得的最低税率,是五河公司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根据协议,中国企业败诉了,厦华就要向五河下订单。也就是说,厦华被裁定的倾销税率越高,就越有求于五河公司,给五河公司的订单就越多。但结果不是这样,厦华的税率最低,甚至低到可以继续在中国制造。这样一来,厦华即使履行协议,向五河下订单,数量也会很少。这当然是五河不乐见的。
因此,这份协议即使存在,也不能证明厦华是所谓的“内鬼?。
那么,厦华为什么对此缄默不语呢?笔者猜测,厦华太爱惜自己的脸面了。在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厦华第一个出列,果断应诉。此举赢得国内媒体和业内人士的一片喝彩声,很多媒体将厦华塑造成民族英雄、应诉反倾销的楷模。但是,在本案中,厦华竟然和竞争对手签了协议,虽然对案件裁决没有影响,却是“与敌共眠?。面对突如其来的“内鬼?指责,一直保持民族英雄形象的厦华,知道自己可能会越描越黑,最后只好默不作声。
这场风波造成慕峁褪撬械娜硕荚诖蛱剑没遣皇恰澳诠?;而没有人向厦华请教,他们到底怎样获得了最低税率,成为本案最大的赢家。
事实证明,无论是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还是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厦华的表现和最终取得的结果,都是中国彩电企业中最优秀的。厦华的应诉经验,是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对欧、对美出口大户,所急需学习、借鉴的。但是现在,我们听不到厦华对外发布自己的应诉经验,没听说哪家企业向厦华虚心请教;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面对“内鬼?指责默不作声的厦华。
如果厦华是清白的,那么,到底是谁在煽风点火。
有一个人物值得人们注意,这个人就是曾经在本案中作为长虹代理律师的、所谓的美国著名的“卫理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王晓麟博士?。
在本案中,王晓麟是在媒体上曝光最多的律师。本案终裁之后,几乎所有的有关本案的消息,无论是“内鬼说?、还是中国企业在美国上诉、美国可能改判、中国企业要求商务部进行世贸磋商,等等,都有他的影子。他几乎是惟一一个在案件结束之后,还在继续发布消息的华人。不久前,针对某一个新闻,长虹发言人刘海中表示,王晓麟已不是长虹的代理律师,“不排除其个人在美国借此事炒作的可能?。
刘海中的表态可谓“一语道破天机?。笔者研判,王博士不惜力气地从太平洋对岸吹来一段又一段信息,其目的应该很单纯:让中国企业都知道自己和自己的律师所,以后有反倾销官司都来找他。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他开始“语不惊人死不休?。
问题是,打官司是以成败论英雄的。在本案中,长虹输得很惨。作为长虹的代理律师,王博士毫无疑问是一个失败者。
中国的企业,有必要知道一个输了官司的律师的名字吗。
当然没必要。中国企业需要知道的,恰恰是厦华的律师叫什么名字,收费标准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