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好像一个安然并不代表美国股市一样,一个银广厦并不代表中国的A股市场,一个创维肯定不能代表中国境外上市的所有H股公司或者红筹公司;其次,这种事情其本身到底有多大?对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影响多大?一定要客观估计。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在此义务下,公司董事不得侵占公司的资产(包括现金)。如果侵占,董事承担返还本金和孳息的法律责任,孳息包括利用该资金赚取的利润;香港法律还规定了取消其董事资格,即由法院判决有关董事在一定年限内(最长是15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根据派生诉讼制度,公司股东(包括小股东)可以因为董事违反义务直接起诉董事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等。除民事赔偿责任外,香港刑法还规定了侵占公司资产构成盗窃罪,且处罚比较严厉。在境内,尽管也有一些法律规定规制这种情况,但相对而言法律规范不是很系统。根据境内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董事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将所挪用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给其他自然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给私人公司、私人企业,也视同归个人使用;但如果将资金挪给国有的大股东,境内刑法并未将此类行为规制为犯罪,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显然是法律规范的漏洞。透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到境内与香港的商事法律规范有许多不同。其一,境内仍然是侧重刑事,轻于民事。如上文所述,公司遇此情况如何追偿,侵占人因此获得的利润如何处置等,法规要么是模糊,要么就是从罚没的角度作出规范,而不考虑公司的损失。其二,境内的刑法规范在分类上较香港要详细,如境内刑法分别规定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但在犯罪认定上却比香港窄,最典型的就是如果资金被董事挪用给国有公司占用,尽管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都会有程度不同的损害,仍然不定义为犯罪。其三,对董事受信义务的规范还不够系统和科学,比如境内公司法就没有类似于衡平法关于追索救济的规范,其结果往往是巨额资金无法追回,构成犯罪的董事承担几年徒刑也就了事了。这是很不科学的。一家公司之所以能够上市,无非就是该公司前3年经营很好,或者商业模型比较适合某个阶段的市场需求,仅此而已。至于明年如何,公司所做并经会计师审计的赢利预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信赖,这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上市公司也是公司,也必须承担着市场潮起潮落强加的风险和亏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一家公司因为在某个阶段亏损严重,或者没有那么“火爆”就称之为“落马”,或者设想其造假。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需要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严格审查、规范化后才能够向监管机关提出申请,一般不会有大大小小的漏洞,除非公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说具体经办人不够敬业和职业操守很差。会计师要求重组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应有的连续性和符合配比原则,律师要求完整性和连续性等,都是能够保证重组的公司规范化运作的措施。

所以,只要中介机构认真负责,监管机关没有腐败,大的漏洞根本就不会有,对市场和投资者就不会有重大损害。在香港市场和在内地市场都一样,只要其造假,主要中介机构不负责任,监管机关腐败或者游戏监管规则,国企或者民企上市后都会露出马脚。至于创维事件的影响,可以说有消极,也有积极的。我认为消极的影响不会太大,这倒不是说市场总是健忘的。中国经济发展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坚实的基础。近几年,一些民营企业以其稳健和规范化经营获得了巨大发展,企业利润数以亿计者为数很多。投资看回报,回报高自然可以招徕投资者。创维事件还不至于大到左右香港股市的水平。我注意到,香港有关方面已明确表示不会对境内民营企业在审核方面有特殊的要求或者标准,我相信这种法定额外标准不会有,但在操作层面,或者说在每位审核官员的心里,创维事件的阴影是难以抹去的。很多企业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淡薄,产权概念不清晰,误认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多占一点,打打擦边球都无伤大雅,根本认识不到这是违反法律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此事不论其最终结果如何,都会给计划上市公司的董事们一个警示,那就是必须树立和坚持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资产仅仅属于公司的观念。香港及国内的制度和规则都写得非常清楚,尤其是香港的规则,民事和刑事责任都作了规定。如果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则再次说明这种控股股东加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其法人治理架构的缺陷。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监督方面确有其固有的不足,不论该公司是通过境内公司上市(A股或者H股),还是通过境外公司上市,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士控制的模式没有改变,就给董事游戏法律制度和规则留下空间。因此,要减少这类问题再次发生,香港和内地证券监管当局如何携手加强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建设和监管,应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