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 即将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条例”能否遏制酒类流通混乱?



 2004年9月29日,商务部党组组成员、部长助理黄海同志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要做到“标本兼治,构筑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其中在提议加快酒类管理法制标准建设时提出,商务部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指导下,起草了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规范两个行业标准(以下称为标准),作为将来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技术依据。该标准目前下放到各地市,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年内可望出台。

  此次标准的制定和计划出台是在全国酒类流通混乱的背景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酒类流通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一个技术上的标准,最终以此为基准遏制酒类流通混乱。记者访问了部分相关人士,征求了他们对此标准以及对最终“条例”的出台是否会遏制酒类流通混乱等方面的看法。

  经营技术条件:抬高准入门槛

  标准中制定了一系列的经营技术条件,其中包括对场地、设备以及专业人员各方面的细节上的技术要求,目的是为了抬高酒类流通行业的准入门槛,从限制从业商家这一角度来在基础上治理杂乱。

  广东省商业协会流通分会的商会长表示,此举可行性较大,从各硬件设施上做出规范,可以使门槛大幅度提高,一方面减少了从事行业的势力较弱的商家的数量,另一方面为最后在管理上加大力度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硬件。

  对此,石家庄市酒类专卖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此建议标准在经营技术条件的规定上过于琐碎细致,以至有些条件并不适合全国行业水平。比如说其中关于酒类零售业的资金结算设备的要求中标明:“应有电子收款机、发票打印机等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生产的产品。”这个条件至少在北方的一些县级地区无法实施,电子收款机和发票打印机的成本较高,很可能占据了零售店的一半的资金投入,不是他们可以承担得起的。因此,有些条件应该再次商榷后制定。

  记者在广泛征求了业内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对此标准的意见后总结认为:

  1.某些经营技术条件并不符合现在全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在南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实现了如标准中规定的设备、场地等技术条件的要求,而在北方的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这些要求是很难达到的。

 即将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条例”能否遏制酒类流通混乱?

  2.有些条件过于模糊,不易把握。比如说在对零售销售场所的要求中规定,“销售场所应明亮、整洁,……”。其中“明亮”、“整洁”作为比较性形容词,弹性较大,在执行中不易把握。

  3.有的条件现在还没有相关标准作为依据。比如说酒类专业人员条件中规定,“应拥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熟悉酒类商品运输、贮藏、保管常识,熟悉酒类产品感官、理化、卫生等标准,……”这些要求并没有相关考核标准作为依据,形同虚设。

  因此,在这两个建议标准的经营技术条件要求之中需要商榷的地方很多,如果“条例”以此作为基础,从开业基础上治理流通混乱的目的很难达到。

  经营管理要求:追本溯源 舆论监督

  在黄海同志在全国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在提高准入门槛,“实行酒类市场开办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这两个标准也体现了这一目标。标准把一半的篇幅用作建议实施的经营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和信用管理等七部分。从管理上根治流通混乱也成为该标准及“条例”实施的主要方面。该标准在经营管理上重点做出了索证索票、信息登记、信用管理的要求。

  索证索票制度主要指在采购时审核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并索取相关证件和票据,在向下游经销商销售的时候审核其相关证件,并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文件,并索取票据。信息登记主要指在采购或销售的过程中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供应商或客户的基本信息、商品批次和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索证索票的信息、合同信息、库存信息等。这部分要求,是为了在将来整个市场管理方面做到有证可寻,在出现假冒伪劣等现象的时候,可以追本溯源,一查到底,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治理混乱的目的。

  部分酒监局人士认为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可以达到遏制混乱的目的。但是在行政执行和商家操作上都有一定的难度。毕竟现在的众多商家不具有索票索证和信息详细记录的习惯,如果“条例”出台,在一段时间内他们会很不适应,以至于会出现很多漏洞。如果强行管制,自然会引起不满,甚至不仅打击不了不明产品的流通,反而会使地下交易变得更加泛滥。

  而商会长认为,在执行力度的把握上应该更加注重宣传的作用,即在“条例”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把贯彻“条例”的重点放在宣传上,而不是放在执行上。因为,毕竟索证索票制度,从根本上正是为了维护合法经营的商家的根本利益的,商家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积极配合“条例”实施的。

  营销专家曾朝辉也认为如果“条例”出台后作用的发挥只是依赖最终执法的话,那将会陷入“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的怪圈中。所以宣传的作用同样重要,一定不能放松。另外,暂时下放各省市用来征求意见的标准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将会从社会、舆论等的方面,发掘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对酒类流通行业起到监督的作用。这个制度的实施是符合国家提倡诚信经营这一大环境的,也必然会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遏制酒类流通混乱起到促进作用。

  能否彻底遏制酒类流通混乱?

  酒水行业是一个高利高税的行业。它的高利导致了愿意从事酒水行业并从中牟利的人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受利益驱使愿意铤而走险、搅乱流通市场的人。而它的高税特点和进入技术门槛底使得部分地区就会针对酒水行业设定一些特殊的条条框框,有的地方在审批手续上对本地酒和外地酒实行双重标准,有的以“市场准入”为名增加审批、检测手续,有的对经营外地酒乱收费,个别地区甚至袒护本地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从生产环节上造成了大量中小酒厂的存在,也使得众多纷乱混杂的产品流入市场流通环节。而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标准就成了这种变相地方保护主义扰乱正常流通的一个借口,因此制定并实施一个全国性的“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目前下放的建议标准是“条例”制定的一个技术基础,而“条例”的出台只是构筑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的第一步。这个全国性的标准将从控制从业商家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从零售、批发追溯到生产厂家一条龙管理体系以及信用信息管理三方面出发对目前全国酒类流通的混乱作出规范整治,必将起到遏制混乱的作用。若要达到彻底根除酒类流通混乱的目的,不仅应该从流通管理上狠抓,而且也得在生产管理和执法上下大力度。相信,在众多守法商家的提议和政府的倡导管制下,以及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酒类流通混乱的根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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