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电信管制正经历着从放松管制到管制调整阶段。管制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大量监管机构的建立使对行业的经济监管更加专业化。管制调整的第二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对经济性监管放松的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等社会性的监管,并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监管。与此相适应,各国也纷纷制订或修改其电信法,适应其电信监管的需要。我国电信法制建设也应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加快电信法出台步伐,全面推进电信法制建设。
我国电信监管目前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形势对电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电信强国战略的提出对电信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尽快迈向电信强国,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具有完备的电信法律体系。电信强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电信强国应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并拥有高效的行业监管机构。目前,尽快出台《电信法》、使《电信法》成为我国迈向电信强国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业界的共识。要尽快出台《电信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从电信大国到电信强国的转变,政府是重要的推动力量。为此,政府应立足国内,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加快电信立法步伐,早日让《电信法》出台。《电信法》的尽快出台,必将为我国向电信强国的迈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电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外资的进入将对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国内的电信市场,将直接影响国际电信合作及境外电信企业与中国电信企业在中国本地的竞争、合作与往来,直接影响国内电信业的有序发展。同时,入世所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基础电信协议进一步促使各国放松对电信的管制,其表现是政府从直接对企业行为的管制转为导入竞争机制、调整市场结构。同样地,放松也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所以,尽快制订电信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我国基础设施行业的立法工作正在加速进行。除了电信行业外,我国其他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有《邮政法》、铁路行业有《铁路法》、电力行业有《电力法》、民航业有《民航法》。这些法律保障了这些行业多年的有序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基础设施行业的法律大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制订的,而近年来这些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行业改革不断深化,这些法律普遍不能适应市场和实际需要,基础设施行业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十分繁重且刻不容缓。
随着电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电信市场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一系列的监管新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互联互通障碍、恶性价格战等。此外,电信技术和产业迅猛发展,网络和业务加速融合,使得现有的管制政策和法律相对滞后于产业的发展。这些情况已经使得《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方面逐步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加快电信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电信法制建设能够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
分析我国电信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并非老生常谈。加快我国电信法制建设步伐是电信业面对内外环境作出的积极调整。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关键在于调整的时机与速度。当前调整时机适宜,调整速度主要表现在电信法出台的快慢,从实际需要来看,宜快不宜慢。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宜尽快出台《电信法》,加快建立完善适应我国电信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电信法律制度体系。
——电信立法工作应当重视电信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法律不是一天就能建立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继承性。尽管《电信条例》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其中有些制度和规则仍然可以继续采用。电信立法工作应当以已有的立法成果进行有条件的继承,对其进行科学的“扬弃”。具体说来,《电信法》的体系设计可以以《电信条例》为基本框架,在其中再增加“管制机构”的内容,并对其他部分特别是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源管理等的内容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就可以确定我国《电信法》的基本框架。在确定了《电信法》的架构和基本内容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各个管制方面的实施细则和专门法律法规。如此一来,便可形成我国以《电信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法律体系。
——构架科学、完备的电信法律制度框架
《电信法》的制定也是中国电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但《电信法》的制定仅仅是我国电信法制建设的一个集中体现。今后随着《电信法》的出台,我们还将面临更繁重的立法工作。因为电信法是一部基本法律,主要是勾画一些基本的框架结构,不可能也不必对电信管制中的所有问题面面俱到。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来看,用更具体的部门规章来保障电信法的具体实施,更符合电信产业的特点和电信监管的实际需要。完备的电信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在这一点上,各国电信法律制度大体一致。以日本为例,其电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国会通过的法律、内阁发布的有关命令以及总务省发布的有关法令。电信法律主要有三部,即《电信事业法》、《无线电法》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NTT LAW)。内阁法令主要有1985年的《关于电信事业法实施内阁令》、1985年《日本电报电话公司等法律执行内阁令》和2001年《电信事业争端解决委员会内阁命令》。电信监管机构(包括以前的邮政省和现在的总务省)发布的管制法令更是数量繁多。
——电信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宗旨,才能做好规则设计
从对电信法的法律性质分析来看,电信法是以市场监管为主、市场监管和产业促进兼顾的特别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它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要通过对电信市场的适当监管,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使消费者能以较低的价格得到高质量的电信服务,并增加电信使用者的服务选择。这是电信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此外,电信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使电信产业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综合而言,可以把电信法的宗旨归纳为三个基本方面: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不过,如何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不同时期立法重心不一样,应当结合我国电信业的发展阶段和管制现状加以很好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有关制度和规则。
——电信立法要处理好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
随着电信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电信监管出现了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电信管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比如市场准入问题、电信普遍服务问题等。但也有一些是在我国特有国情下出现的新问题,比如电信资费管制,不仅涉及电信零售价格的定价权问题,更与我国电信企业产权结构问题密切相关。电信价格战反映了我国特有的电信企业产权结构的弊端。因此,需要我们在借鉴各国电信立法和电信管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在电信立法工作中体现我们的智慧、胆量和勇气,建立并完善适应我国电信管制和电信产业发展的电信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