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由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电子邮件写明,两家美国公司AnimalScience ProductsInc.和TheRanis CompanyInc依据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已于2005年1月26日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起诉,称中国几家主要维生素C(以下简称维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使原告企业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这是第一例美国企业依据本国反垄断法指控中国企业的事件。
2005年1月31日,涉案企业之一的石家庄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将这封律师函转发给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调部主任乔海利。乔海利立即向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两位副会长张长新和杨金延作了情况汇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当即决定成立了由乔海利牵头、法律部主任官宁云配合的工作小组,并指派商会法律部和展览部组织人力,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美国两家企业的起诉书共17页72条翻译成中文。
「被告」
中国维C四大家族接连被诉
来自美国的律师函的注明,起诉方要求法院认定被诉方统一出口价格的行为是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禁止被诉方正在实施的统一出口价格行为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禁止令。同时表示,具体损失暂时无法核清,但希望审判最后“以一种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判处被诉方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函针对的中国主要维C企业包括华北制药集团旗下的维尔康制药、华源集团旗下的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旗下的维生药业以及中国制药集团(以下简称中药集团)和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其中维生药业、维尔康制药、东北制药和江山制药被业内称为中国维C“四大家族”,2004年维C全球产能在12万吨上下,“四大家族”产能合计8.2万吨,约占全球产能的68%.如果按照美国起诉方的要求执行,中国企业将损失惨重。
2月1日,即接到律师函的第二天,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专门召开了会长办公会议就此事进行专题研究。期间,乔海利与4家维C企业的董事长以及总经理一直保持着热线电话联系,沟通情况。
2月2日上午,根据前一天的安排,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在北京紧急组织了维生素C分会理事会扩大会议商议对策,商务部条法司派专员到会指导。参会人员建议向商务部主管部领导紧急报告,寻求部有关司局的支持与配合。当天下午,由乔海利牵头开始起草对商务部的专题报告。
2月4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约同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律师讨论案情;第二天,4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也来京参加了案情分析会。
经过一连串的准备,2月16日,一份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起草的《对美企业诉我维生素C企业违反美反垄断法案的应对建议》送达商务部主管部领导和有关司局。
但在2月17日,来自美国的信息显示,美国旧金山法院又接到3起集团诉讼,又有三家美国企业起诉中国维C企业,理由与1月底的案件相同,也声称要求3倍的赔偿。
「论据」
行业会成为起诉证据
在对中国维C企业的起诉书中,原告方提出论据是,被告的6家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几次会议中达成价格卡特尔和数量卡特尔,其中最早的一次会议可追溯到2001年。
原告方在诉讼状中称,2001年12月,中国6家维C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C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使原告方“支付了高于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购买价格”。
原告方因此认为中国维C企业涉嫌组成价格卡特尔,从而消除、抑制、限制市场竞争,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商讨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C的生产量和价格;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C的供应量;共谋抬高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C的销售价格;共谋操控维C的国际市场等。
但有参会者认为,美国企业的结论武断,那次会议是在“内忧外患”的危机状况下才举行的。因为在2000年至2001年底期间,国内众多制药企业受累于早期盲目投资上线生产维C,竞相扩产,结果造成维C生产能力过剩。面对巨大的积压库存,当时各企业只有采取了最原始的促销手段———降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盲目投资造成维C生产能力过剩,损失至少50亿元人民币。维C的出口价格也由每千克5美元一路狂跌到2.8美元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亿美元,引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欲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起诉。
针对当时的局面,2001年11月16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会同国内维C企业,其中包括“四大家族”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讨论发展问题,包括协商来年各自的出口量。2001年12月21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再次把这几家企业召集起来,共同落实上次会议的讨论结果。
在2003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一篇题为《当前我国维生素C出口喜中有忧》的报告中,曾经对这段工作有如下回顾:2001年11月,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的努力下,各生产企业之间成功地达成了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出口进度,以达到稳定和提高出口价格的目的,这种以“限量保价、均衡有序出口、动态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的自律措施完全是企业自主决定和自觉遵守的,没有任何行政手段的干涉。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证实,2001的会议旨在有效遏制了维C价格持续下跌的状况,之后维生素C出口单价自3美元以下回升到6美元以上,最高报价曾高达15.82美元。有关资料统计显示,2002年一季度国内维C生产厂家的利润指数都达到了三位数的增长。
而海关的资料显示,在随后的2003年1-10月,我国重点医药产品的出口首次突破2亿美元大关,而2003全年我国各种维生素C(不包括异维生素C钠)出口量为5.4万吨,比2002年的4.4万吨增长了23%。
2001年的会议对我国维C产业所起到转折性作用显而易见。
然而这两次为应对“反倾销”的会议成为此次“反垄断”案件的导火索。
「争议」
出口美国价格低于全球平均离岸价
对于原告将2002年后全球维C价格上涨“归功于”2001年会议的说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这是原告对市场表象的误解。
该人士认为,2002年后维C价格的确回升,但原因在于2001年以前日本武田公司和瑞士罗氏公司先后退出维生素C领域,市场出现了短缺,所以维C价格从2002年5月份以后一路飙升,至2003年4月涨至12美元,而并非是中国企业控制价格的结果。
原告方还在诉状中称2003年生产成本降低后,国外企业纷纷降价,中国维C企业仍然固定价格。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那位负责人认为,2003年原罗氏公司在美国的工厂复产的消息,使得维C价格在6-8月三个月内又迅速下滑至4美元以下,9月底以后,因为传言罗氏公司向DSM公司交接时没有现好货,影响供给。至12月,维C价格又升至9.5美元左右。此间,完全是市场供给情况变化造成了价格的起伏跌宕,而维C的制造成本实际上并未降低。
而有行业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维C原料药的出口价格下滑趋势明显,出口平均单价已由去年同期的6.10美元/千克下降到4.64美元/千克,同比下降了23.93%。因此虽然出口量上升,但出口金额为3.11亿美元,同比反而下降了4.76%。
江山制药一位销售人员认为,因石油价格、粮食价格上涨,与制药有关的原辅材料价格随之上涨,加上煤电油运价格上涨以及受原料药出口退税下调政策的影响,维C的综合成本已经由2003年的3美元/千克,上升到2004年的3.30-3.50美元/千克,综合成本涨幅达15%-20%。
对于“抬高全球价格”的说法,业内人士同样表示反对。
江山制药一位销售员强调,价格低了说是倾销,价格高了又说垄断,美国市场让人无所适从。
来自海关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维C平均离岸价格4.57美元千克,比出口全球平均离岸价格4.63美元/千克还要低0.06美元。
华药集团一位负责人则评价此案为“新形势下的贸易壁垒”。她认为,美国企业用成本核算的方式推证中国企业控制价格,是一种新的排外策略。在采访中,几家被诉企业几乎不约而同地表达了类似的评价。
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显示,2004年我国医药类各大类商品出口中,2004年1-12月出口维C数量为6.71万吨,同比增长25.02%,西药及医疗器械类商品与第一大贸易伙伴美国的顺差额为0.94亿美元,同比(0.56亿美元)增长67.86%.
在诉状中,针对于中国维C药品价格高低问题,原告强调中国维C企业“享受了人民币低汇率的优势,使得中国出口到美国奈珻更便宜”。
业内人士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提及人民币汇率问题,无非是企图利用美国政府要求对中国人民币升值的背景,诱导法院对该案做出有利于美国原告的裁决。
“现在普遍存在一种误解,价格低了就是倾销,价格高了才是垄断,但垄断其实分为很多种,价格高低并不是必要条件。”中国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教授说。
她提醒,现代反垄断法中,判断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最重要的就是看行为是否违法,而不看结果。该案原告控告的罪名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而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按照美国反垄断法,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企业的商品是否买高价,不管企业是否在原告国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不管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不管有没有美国企业或个人参与合谋,只要被告组成的卡特尔对美国市场有重大影响,固定价格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
「组织」
尴尬的行业商会
原告在起诉书中之所以认定中国企业形成了非法的价格卡特尔,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参与是促成统一价格的重要原因。
中国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教授针对这一案件,也表示了担心,“在维C出口遵守预核签章制度的情况下,商会所扮演的角色将成为最大的争议。”
据了解,预核签章是指对特定的出口商品,我国的专业商会为了统一协调、控制出口价格,维持良好的出口秩序,要求所有出口商签订的外销合同,都必须传真到商会审核,商会对符合要求的合同盖章确认后,寄回出口商,这个过程,叫预核签章,出口商凭此份合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凭此份合同验放货物。对于我国制药企业关于价格、产量互相“通气”的说法,华药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在2001年的那种情境下“不协调就天下大乱了”。她认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当时阻止低水平的价格战之举值得赞扬,引导了维C制造企业积极技术创新,改造生产工艺,开发高端产品,更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因此摆脱了被诉“反倾销”的局面。
在采访中,其他企业也做出了同样的评价。
但王晓晔认为,企业服从商会价格是否属于“必须遵守行政规定”,势必引起争议,但并非没有余地,在维C产品的出口过程中,商会虽然参与了对价格的调控,但商会是企业的协会组织,并非行政主体。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需要提防的是,商会这种民间组织在组织企业控制价格,就完全落入了法律陷阱。
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对该组织的介绍: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CHINACHAMBEROF COMMERCEOFMEDICINES &HEALTHPRODUCTSIM鄄PORTERS&EXPORTERS)于1989年5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贸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依法组成的,进行行业协调,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应诉」
商务部参与协调
有律师指出,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还不仅仅称被告是操纵出口美国的维C价格,而是操纵全球价格,因此外国企业一旦败诉,就会引起两方面的连锁反应:一是日本和欧盟可能以同样罪名起诉四大维C巨头,使我国产品遭受巨额罚金而一蹶难振,甚至丧失全球市场;二是我国预核签章名录中的其他类型的出口商品都将可能被指控有垄断之嫌,引起一连串不堪设想的蛛网反应。
针对该案件是否会影响中国维C企业出口的问题,华药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原告方企业对维C的用量较大,一般都会提前与制药企业签订至少一年的供货合同。尽管现在有美国企业一手拿订单,一手挥大棒。但至少在一年内,美国企业还是要如实履行协议,因此近期不会对华药销售造成影响。
东药集团一位销售部人员也表示,这种跨国案件一般审理期限可能长达数年,所以不必过分紧张。
但有律师指出,根据美国法律,对于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本身违法的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辩解。如果一种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法院对于该行为的初衷和效果都无须进行调查和取证,这从而可以节约反垄断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此外,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见性。
这样一来,该案的时间将可能比被告企业预测的时间短得多。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些企业有垄断行为,它可以签发排除令,禁止所涉产品进入美国,它也可以签发禁止令,指示违反一方停止某些行为。
“一切听政府的话。”石药集团法律部的尹经理表示。
华药方面表示,在近年的贸易战中,企业对反倾销案轻车熟路,但对于反垄断案却措手不及,目前还在四处请教,因此华药方面还派专人赴京参加了日前商务部召开了“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透露,商会方面已经聘请了通晓《反垄断法》的美国律师,目前正与律师沟通协商,同时组织涉案企业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应对该案。但她坦言,由于是首次遭遇反垄断起诉,因此“很多东西不懂,仍然在工作中逐步学习”。
知情人透露,目前,商务部条法司、公平贸易局已经介入该案,指导维生素生产企业积极应对美国反垄断的诉讼工作。商务部指出,该案“不仅将对我相关产品向美出口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因申请书提及我相关商会参与了企业行为,也将对我相关商会在出口协调和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我有关部门对此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原告」
两个不知名的美国公司
王晓晔指出该案有两条解决之道:一是企业证明自己从未达成出口价格、数量方面的协议。二是证明自己达成协议是出于必须服从我国行政体系要求所致,这样就将案件转化为一国内政问题,即使依然有争端,也可通过外交协商解决,避免企业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AnimalScienceProducts,Inc的网站显示,该公司1987年成立,是得克萨斯州一家私人所有的家族企业。主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畜牧业器具。在其饲料添加剂以及混合饲料的产品广告上着力强调“富含维生素”。
而TheRanisCompany,Inc则在网上并无相关资料,有人认为不排除原告为此次诉讼专门注册了一家新公司的可能。
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说法是,这两家企业并不知名,甚至以前根本没引起商会注意,而且他们并不直接进口中国的维C原料药,而是“经中间商倒了好几手”才到两企业手中的。原告方之前从未以律师函之类形式对中国维C价格提出过任何异议,却突然希望对簿公堂,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也感到意外。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一位关注该案的律师透露,纽约一案纯属企业自主行为,并无其他因素,但旧金山一案则为美国律师操纵。这位知情律师解释,美国律师在反垄断法案件中的佣金极为可观,一旦胜诉,赔偿金的40%都将被律师收入囊中,美国的几名律师窥到中国维C出口方面的某些空子,因此在中国维C出口形势大好之际,召集一些消费者发起集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