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11时50分,在经过近4个小时会议的充分交流与沟通后,来自全国各地23家知名医药企业代表在武汉晚报社10楼多功能会议厅“药品召回倡议书”展板上郑重地签署下了自己的名字,由此,由武汉晚报社、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控股湖北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全国管理机构联合举办,主办的“第二届全国医药峰会”进入了最高峰,而中国药品召回制的倡议受到知名医药企业的强烈关注也预示着中国药业在竞争发展中更趋于理性和成熟。
初衷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冬冬副局长接受笔者专访时表示,事实上,药品召回在我国已经存在,例如在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当中就在责令企业追回已售出药品的条款,但没有形成制度,未在广大企业中形成共识,企业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召回,更是难以看到企业自主自愿召回已在市场上销售的缺陷药品。2004年10月初,用于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的王牌药物“万络”被怀疑有增加服用者患心脏病和中风的几率,被生产厂家美国默沙东宣布召回,这促使国内有识之士呼吁建立“药品召回制”,武汉药品监督管理局借此契机率先宣布推行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这得到了当地20家医药企业的支持,大家在倡议书上郑重签下了名字。可以说,药品召回制是时代需要、产业需要、企业需要、消费者需要的产物,因此受到热烈关注。
武汉当地企业踊跃参与药品召回,那么全国其它地区的医药企业又是持何种态度呢?“今天的事实已经证明了一切”,王冬冬表示:“虽然我们声明企业自愿签名,但包括华北制药、东盛集团、三精制药、上海强生、西安杨森、东阿阿胶、丽珠医药、太极集团、康恩贝制药、利君集团、老百姓大药房等23家全国知名医药企业都非常踊跃,纷纷签名以示支持,这表明召回制获利了医药企业的高度认可。” 目前所有批准上市的药品都是合法的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产品不会出现缺陷,比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王冬冬认为,目前许多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因此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现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也不实施召回措施,这无疑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事实上,即便药品生产企业能暂时够掩盖药物出现不良反应的真相,但医疗机构和消费者最终仍然会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届时企业将面临被责令召回药品的境况,企业、产品品牌也将受到牵连。而如果企业在发现已上市流通的药品出现缺陷后,积极主动地实行药品召回,其负责任姿态必将赢得认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无裨益。反应
西安杨森商务总监冯继武表示,有些药物的生产环节多达200多个,即便再什么认真严格也很难保证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不会出现失误,产品质量的均一、稳定事实上是有限的;同时,药物在临床实验阶段由于受区域、实验人数等因素的制约,以临床检验为药物质量保证的基础也是有限的。因此,药物在上市流通中出现问题后,企业应当实行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并不是丢脸的事,不但不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损害,而且还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正面传播,如中美史克曾经召回含有苯丙醇胺(PPA)成分的药品康泰克,但随后该公司又推出新的品牌‘新康泰克’,新产品很快又进入品牌林立的感冒药领域里销售的前列。中美史克正是借助危机公关加深了消费者对企业的印象,从而实现产品销售的持续增长”。西安东盛集团董事、总裁助理陶朝晖表示:“在研发中未发现存在问题的,不代表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不出现问题,所有药品都有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因此企业应当考虑到启动药品召回方案,但实施过程中既要政府部门、经销商、代理商及各个销售环节的积极配合,媒体也需要保持冷静状态,正确引导消费者对药物不良反应、药品召回的观点看法。” 三九医药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彭云峰表示,在药品召回上,企业很可能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制药企业多把人民健康列为企业愿景和使命,如果发现缺陷药品在流通销售而不召回,这显然与企业宗旨、愿景等相违背。另一方面,药品召回在短期内将影响到企业的效益,而在现代化的企业中,短期的效益将会严重影响到职业经理人的年度计划目标,但迫于董事会下达的销售压力,他们可能会在药品召回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上不愿意多支出。这就形成了一个两难选择,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还应有更深的思考。 据了解,在2000年“PPA事件”发生之时,现任山东正大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姬彦锋正在中美史克任职。参加了当时药品召回工作的姬21日在武汉表示,作为负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无疑应当列为企业的应急体系之一,新康泰克今年的销售额估计达到5亿元,证明中美史克当初的决策没有错。而目前其所任职的正大福瑞达制药,也完全支持药品召回制度,并愿意参与其中,共同推进该制度的不断完善。 上海强生制药市场销售总监张贤瑞、老百姓大药房全国管理机构执行总裁石展、山东阿胶销售公司总经理秦玉峰、桂龙药业总裁邱波、太极集团销售总公司副总经理鲜亚、丽珠医药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宋青等人均表示,支持中国药品召回制度,但在中国药品召回事件中,往往只看到外资、合资企业的身影,中国本土医药企业药品召回还没有形成制度,甚至一些已经过期的、已经停止生产的药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药品召回的规范化有等有责任的医药大企业共同努力。标准
根据本次药品召回“倡议书”,需召回的药品包括:“本生产企业发现新的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本生产企业留样观察,在有效期内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可能有质量隐患的药品;由于印刷校对等原因,且生产过程未发现,造成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适应症’‘使用方法’‘禁忌症’等不符合标准的药品;企业认为其他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药品。”
作为一种企业自发的行为,上述内容是否就是药品召回的硬性标准?对此,王冬冬表示,“倡议书”提倡的“召回”主要是指企业自愿的召回行为,召回的标准事实上是由企业自身把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任的企业完全清楚它的药品召回底线是什么?因此没有必要为所在企业制定一条相同的召回标准,而且也不可能制定具体的标准。 签名支持“药品召回制度”的企业普遍表示,药品召回并不一定就说明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质量问题,有些可能是包装上的问题,有些可能是说明书的问题,只能称为存在缺陷的产品。 那为什么要提供公开召回呢?王冬冬表示,以往中国本土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也曾经进行过药品召回,但却没有对社会公开,仅仅从代理经销商那里召回药品,由于社会公众不知情,许多已经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药品无法召回,未能把缺陷产品对公众可能形成的损害减到最低。另一方面,公开召回对一家负责任的企业而言也是其品牌推广的良好时机。今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强化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围绕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管理,积极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探讨建立药品召回制度和淘汰制度。药品召回制度显然已经受到重视,但药品召回显然会牵扯到企业的费用、精力、时间等等,虽然23家医药企业已签名表示参与药品召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