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需求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民需求差距较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金融支农问题调研组近期对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吉林、辽宁等省区的农村金融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与农民的需求不相适应,差距较大。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民需求差距较大

  据了解,农村金融需求主要分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两类,其中生产性借贷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农户为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而产生的借贷需求;二是种养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它涉农企业为实现规模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产生的借贷需求。由于缺少相应的金融服务,农民的消费性借款主要还是依靠民间借贷解决。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简单再生产资料则主要依靠信用社的农户贷款解决(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但种养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它涉农企业扩大再生产却始终面临贷款难的问题。

  据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信贷总资金投入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14.8%,但农业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中所占的贷款余额却不到6%。1998年以来,农业和乡镇企业两项贷款合计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略高于10%的水平,最高的1999年也只有11.7%。湖南省金融机构2001-2003年“三农”贷款的增长率,仅相当于同期各类贷款增长速度的一半;2003年该省“三农”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27.4%,比2001年下降6个百分点;2004年农村信用社信贷需求预计158亿元,而可用资金只有115亿元,缺口43亿元。

  同时,农村存贷差却在逐年扩大。1997年,全国农户存款大于贷款7357.9亿元,到2001年这一差额扩大到9403.7亿元。邮政储蓄和商业银行在农村只存不贷或少贷,使资金大量流出农村。1997年末,农村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710.6亿元,到2002年末,达到4421.4亿元。邮政储蓄2004年4月末,辽宁省和吉林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及县以下吸收存款余额分别为938.2亿元和596亿元,贷款余额分别只有596.5亿元和482亿元。还有部分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购买债券、拆出资金、向城市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

  --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满足率不高,民间借贷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农村信用社支农的重要业务是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银监会的数据显示,到2004年3月末,全国有近5800万农户得到了小额信用贷款,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47%,另有近1100万农户得到联保贷款。

  根据各省农信社提供的数据,到2004年4月末,吉林省得到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分别占总农户数的30.5%和28.0%;辽宁省得到农户贷款(包括了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8.4%;2003年,湖南省和江西省分别约有50%左右的农户得到过小额农户信贷。

  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存在贷款难的问题。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据湖南省农调队对全省37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的农户有218户,所占比例仅5.9%;从贷款户的生产资金来源看,贷款仅满足全年生产投入的21.8%,其余37.6%靠自我积累资金,21%靠民间借款,20%通过其它方式解决。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

  --农村信贷品种不够丰富,小额信贷尚不能满足农户需要。

  农业产业化在全国的推广和龙头企业产、供、销模式的形成,使农村个体生产规模扩大,生产形式发生了变化,农户小额信贷无法满足农民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和发展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化经营的需求。目前这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量较大,生产周期也较长,有的要三五年,初期投入多、风险大。而农户小额信贷,一是还款期短,一般半年至一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与林业、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不适应;二是额度太小,一般都在5000元以下。

  --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突出的是农业保险严重滞后。

  多数地区的农村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严重缺失。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4.6亿元,约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很多农业大省近年来农业保险都已萎缩。 

农村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户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严重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而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农村信贷的特点和农民的金融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大规模地撤离农村。1999-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贫困省份撤掉分支机构3万多个。

  与此同时,留在县和县级以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却从农村吸收了大量的资金,将其更多地投向了回报高的产业和地区。

  其次,农村信用社沉重的呆帐包袱及目前的资金规模使之无法在金融支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到2002年底,全国有53.46%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金额达1779亿元。

  此外,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难,资金紧张,也无力扩大支农信贷规模。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农”对贷款的需求已经远远不限于粮食生产。从这点看,单靠农村信用社目前的资金规模是不够的。

  第三,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发行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亏损十分严重,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

  第四,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权抵押存在很大的难度,农民缺乏其他的抵押品,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的评估费用太高也是一大难题。此外,由于农业保险萎缩,一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农产品期货品种单一,期货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第五,各地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

  从以上问题来看,金融支持力度不足是制约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对全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关专家建议: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总量,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同时,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具体来讲:

   一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经济。研究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增加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可将邮政储蓄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此外,还要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等加以明确,确保其稳健持久运营。

   二是加大政策和法律引导,发挥商业金融的支农作用。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针对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贷款制度,如对支农信贷实行单独考核等。

   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服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本社区信贷投入。放款达不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撤掉网点,让出存款市场。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防止出现地方对信用社业务的过多干预或信用社脱离农村的倾向。加大对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适当增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灵活性,提高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并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特别是对粮食主产区,支持的力度应该更大一些。同时,还应完善农户小额信贷的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

   四是组织和引导各种民间资金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当前,农村一些地区民间信贷活跃,表明民间有很多可以利用的资金,现有金融机构还不能充分满足农民的贷款需要。因此可以在农村发展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充分利用和引导民间的各种资金,为“三农”服务。

   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并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在资金、税收、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六是建议研究出台关于金融支农的政策文件。金融支农问题涉及面较广,涉及到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定位、保险和担保制度等,不是金融机构或者一个部门能够单独解决的,需要全面研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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