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的定位: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中国的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前期为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在银行、证券、保险分工明确的格局中失去了自己的业务方向。中国的信托业从一“出生”就是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完全没有得到发展。此外,由于信托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原有经营空间受到国家分业管理的法规制约变得越来越小,要生存只得“乱”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目前仍然需要研究中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找到一条信托业发展的新路,处理好信托业与金融体系的关系,使信托业逐步走出困境。对一些问题的分析研究,不仅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借鉴国际经验。
一、英国、美国和日本信托业的发展1、现代意义的信托事业始创于英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财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希望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英国信托发展过程中的受托主体有三种,即个人、官选个人和法人。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当时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特殊需要,如单身妇人、孤儿的财产管理,遗嘱的执行和管理遗产以及资助公益事业的财产管理等,要推举有地位和可信赖的人士充当受托人管理资财。早先受托人不取任何报酬,后来逐渐出现各种弊端,英国政府为此于1893年颁布《受托条例》,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接着又规定由法院任命受托人,通常是法官充任“官选受托人”,不过这仍然是以个人身份承办信托事务的制度。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例如,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等。这种方式虽收取报酬,但受托业务范围狭窄。当时,主要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提供方便,办理遗嘱信托,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虽然是按商务原则来经营,但本质上仍是政府机关。尽管官营受托局在当时英国信托事业中居重要地位,但因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富人,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伦敦出现了私营信托企业。当代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银行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集中度较高。另外,还有很多民事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而法人承办的业务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和开展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虽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现在的信托业务不如美、日等国发达。2、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1861年南北战争结束后,兴起建设的热潮,筑铁路、开矿山的公司纷纷成立,所需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集。于是有价证券逐渐取代了原来以土地为主的信托对象。产业资本的发展,社会上涌现大批富人,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量也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代理经营机构。信托公司不断增加,并扩大以社团法人为对象,为生产企业代办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以及付息还本等业务。金融信托和个人民事信托的内容日益丰富,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成立信托部参与经营。直到现在,美国信托业仍是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并成为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现有的信托机构,大部分是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专业信托公司很少。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处理其财产上的事务和死后一切事务。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业务。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有信托投资、不动产信托、公益金信托和管理破产财团等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是以个人信托为主。美国公民持有的证券种类很多,而税法又比较复杂,手续繁多,一般都要信托机构代办。信托机构聚集了大量代理专家和灵敏的信息。
3、日本的信托业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该行首任行长添田寿一认为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成为继承人的监护人管理其财产;二是募集铁路债券,债券的所有者将其信托给银行,使之监督铁路公司。当时,日本极为重视引进美国类型的信托制度是有背景的。甲午战争后,日本认识到必须发展重工业,但资金不够,就希望信托能筹集和提供丰富的资金。兴业银行当时从事的信托业务主要是办理抵押公司债券,因此可以说,日本的信托最初是作为银行的业务发展起来的。由于日本土地及有价证券少,而现金和资产多,家族观念强,所以日本有关土地信托和遗嘱信托的业务很少,而一开始就迅速发展“金钱信托”(曾宏坤,1999)。信托引进日本后,出现了专门管理和运用私人财产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14年“一战”爆发后,日本战时工业发展很快,信托公司的数量也随之大增,到1921年已达488家。但其中具有1000万日元资本金的仅6家,329家的资本金都不足25万日元,而且很多地方性的小信托公司都是放高利贷的。各种信用很低的小公司纷纷成立,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于是日本政府感到有必要整顿信托行业。“一战”结束的最初几年,日本经济转入萧条,不少信托公司纷纷破产,日本政府抓住时机规范信托制度,于1922年颁布了信托企业须遵守的《信托法》和监督信托经营的《信托业法》。这两个基本法规定日本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代保管,债务担保,不动产买卖及货币租借介绍,受理公债和公司债,股票的募集,代收缴款及本息或红利的支付,执行财产遗嘱和会计检查等,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经此整顿,信托公司数量大大减少,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只有二三十家,保证了日本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日本的信托财产高达217兆日元(截至1996年9月)。日本在诸多的信托业务中货币信托和贷款信托的比例高达60%以上。
二、中国信托业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1、中国信托业的产生。从各国信托起源和发展的情况看,信托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中国“信托”二字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的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1921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开展。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2、改革开放后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务的恢复。1986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暂行规定》以规范信托活动。由于以市场经济为取向进行改革,原体制无法满足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业务范围广泛,如在住房商品化、证券市场、期货贸易、典当租赁以及各种服务代理方面开展业务。也有一些外国信托机构来中国活动。
3、信托业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从世界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归纳出现代信托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基础条件是:第一,商品经济要有比较高的程度;第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制度明确,个人财产受到保护;第三,社会经济发展中要有需求热点,即对资金的需求近似饥渴状态,现代的金融信托才能迅速发展;第四,要有比较严格的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不管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只要做到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风险就会大为降低。
三、中国信托业的重新定位
1、信托业恢复后出现以下问题:(1)、信托业恢复时因改革的急需并未定位,也未明确其功能,而实践上则是以金融信托为主的混业经营,起补充财政资金的作用。恢复初期因政府扶持,资金来源相对容易,投放资金是按政府旨意,对项目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可行性研究,一旦企业效益不好,贷款无法回收。大量资金沉淀在无法销售的房地产上,或者经营失误,或管理不善,成本高居不下,浪费很大。例如中农信经营不足8年,亏损50多亿元人民币,还有122亿元到期债务不能偿还(李东、刘庆原,1999)。(2)、目前信托业不是立足于市场经济中的代人管财理财,负债业务与其他部门存在很大的矛盾。因为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储蓄、保险、证券等负债业务信托都不能插手,资金来源就成了问题。为了生存,信托公司必然会以各种方式超范围、超期限、超利率吸引存款(杨思群,1999),甚至通过买空卖空来拆借大量短期资金用于房地产和证券投机。这必然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巨大冲击。(3)、借用大量外债,又缺乏规避汇率风险的经验与办法,在外汇市场中受到重创,实际负债大大增加。(4)、资本金过低,做无本生意。全国200多家地方性信托公司资产总额不到10亿元人民币,有许多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是负数,资不抵债。
2、重新定位的基本原则。(1)、信托业应回到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本业上——受托理财。市场经济使富起来的人有财产增值和运用多样化的要求,但因各种原因达不到目的,需要把财产委托给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从理论上讲,信托是多元化财产的不同管理需求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满足的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决定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市场经济中是有风险的,但没有证券业的风险大,相对来说兼顾了安全性和收益性。由于信托的负债和资产业务与银行、保险、证券的业务有很大差别,所以信托的负债就不需要与一般融资那样有固定的回报承诺;资产业务虽然范围广,但财产的管理与财产的受益是分离的,只能收取手续费和代理费,财产的损益归所有者,同时资产只能从事“间接投资”,而不能像证券业那样从事“直接投资”。从现实情况看,这个定位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要求。我国个人财富的拥有量日益庞大,财富结构逐渐由消费型转向投资型,必会出现个人财产信托要求。这可以从各种“乱集资”和农村普遍存在的民间融资中看到需求的潜力。(2)、信托业的重新定位要特别强调信用制度的建设。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离不开分工与协作的相互作用,协作的形式表现为信用,如果信用制度残缺或不遵守,协作就成了问题,分工必然难以维持。目前我国信用制度中只有国家信用关系正常,而民间信用关系则非常糟糕,关键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全依靠信用生存的信托业前景暗淡。因此,信托公司的定位需要从过去主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实际上是运用国家信用)转到为居民信托服务上来。个人信托的健康发展,将对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积极的作用。(3)、对中国信托公司重新定位应着重对产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信托业现存问题可以看到,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权是国有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只得执行地方政府的财务政策、协助国有企业在境内外筹资。公司的经营目标体现政府的需求与偏好,必然表现为政府行为。同时,因国有产权的监督链太长,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信托公司内的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转让国有股权。重新定位的信托公司要依法缴足资本金,盈亏自负,如在业务活动中危害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应由法律裁决,而不是靠行政调解。
四、中国信托业走出困境的基本对策
1、重新登记后的新的信托公司必须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信托公司。重新定位后的信托企业最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此构建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责任和利益管理制度。
2、信托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应该是市场行为。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从设立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业务运作上主要为政府服务,所以各级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银行对信托业进行调整。
3、加强政府对信托业的监管。由于信托业务的适应性强、灵活性大,经济发展对信托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因此信托业在运作中必然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和实业投资等领域,由此派生出长期融资、中介服务、社会投资等相关职能,使信托活动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政府监管无法保护债权人、收益人的利益和防范大面积风险,信托业的“风波”就有可能波及整个金融体系。
4、要使中国信托业走出困境,必须使它在为委托人、受益人服务中成长壮大,而不是采取归大类式的合并。不是不要规模经济,而是我国现阶段所需要的信托业是无数个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小信托公司。同时在现阶段只能实行分业经营,如果出现许多银行、证券甚至与实业交叉混业的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我认为是弊多利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