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机制、信用资源的有效供给与信用缺失治理——对中国当前信用缺失问题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信用市场中的信誉机制与信用资源的供给的分析,揭示了我国信用缺失的微观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只有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建设,培育起信用主体的信誉资产价值与信誉意识,建立良好的信誉机制与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的信用缺失问题.
关键词:信誉机制 信用资源 供给信用 缺失治理
一、引言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1),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是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然而,尽管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已取得显著进展(2),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制度,使信用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预算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普遍的道德风险和违约行为,大大增加了信用主体的交易成本,导致社会信用供给的严重短缺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对这一问题,笔者(刘少波等,2001;蒋海,2002)曾作过一些初步分析,许多学者也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张维迎,2001;林钧跃,2002;魏纬等,2002;孙智英,2002;李健,2002;陈文玲,2003;陈华文等,2003)对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治理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忽略了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培育与建设,加上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及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信用主体的预算软约束,使违约的收益远远高于成本,因而信用缺失的治理应从制度人手,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信用行为,形成失信者受惩、守信者得益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然而,上述研究基本上基于宏观层面制度经济学分析及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信用体系研究,较少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对信用微观机制和信用主体行为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在信用缺失的解释及其相关结论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着重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信用市场的信誉机制及信用缺失的微观机理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信誉机制作用于信用资源有效供给的过程及机理分析
与经济资源一样,信用也是一种稀缺资源,甚至是一种更为稀缺的资源。但信用这种资源在供给上的形成机制和市场配置过程则与其他资源完全不同。
我们知道,信用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授信方与受信方这两者的同时存在为前提。信用资源的供给则产生于这两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在信用资源供给的形成过程中,信誉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3)。一般而言,信誉和法律是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两个基本机制,存在正式合同的交易行为主要由法律体系来规范和约束,而许多无法通过法律机制来执行的非正式合同的交易行为则由信誉机制来保证完成,因而信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张维迎,2002)。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交易双方只有形成了良好的信誉机制才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交易,授信方才愿意为受信方提供更多的信用服务,形成更多的社会信用资源。
我们首先通过构建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模型来进一步分析信誉机制对信用供给的作用机理。
假设授信方根据受信方的初始信誉状况选择授信策略,如果受信方信誉较差,授信方将选择不授信,双方的收益为0;如果受信方信誉较好,授信方将选择授信,而受信方在得到授信后博弈有两种选择:守约和违约,如果守约,即继续保持较好的信誉,双方的收益均为1;如果违约,将失去良好的信誉,但可以获得2单位的眼前收益,此时授信方的收益为-1,而受信方的收益取决于眼前收益与良好信誉贴现价值Vr。如果从短期来看,即只考虑一次博弈的过程,此时良好信誉的贴现价值Vr为0,受信方的最优选择是违约,而授信方的最优选择是不授信,形成了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不授信,违约)。显然在均衡条件下,信用过程是无法实现的,信用资源的供给为0。如果从长期来看,即考虑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此时受信方可以从不断重复的博弈中获得收益,这些收益的贴现值可以理解为信誉价值的机会成本,所以Vr不再为0,而是大于0的某个值。当Vr大于2时,受信方的最优选择是守约,而授信方的最优选择是授信,形成了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授信,守约)。该博弈过程达到了双赢结果,形成信用资源的有效供给,使信用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良好信誉的形成与积累是保证信用资源有效供给的前提,而良好的信誉机制是建立在信用双方重复博弈基础上的。也可以说,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信用主体的行为必须顾及长远利益,才能形成信誉价值和良好的信誉机制,从而才能保证信用资源的有效供给。但这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只有保证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方的短期收益时,上述命题才是成立的。
根据信誉机制与信用供给的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延伸出这样一个命题:完全信息条件下,信用市场中将驱除出不守信用的企业,留在市场中的都是信誉较好的企业。然而,现实的信用市场中,无论是市场秩序良好的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市场秩序较差的中国,都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与信誉较差的企业并存,违约、欺诈等现象屡屡发生。显然,命题与现实不符,虽然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是我们所期望的,但在现实环境中不能成立。因为信用市场总是存在着不确定性,信用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更具有信息优势,从而一方面产生信用市场的逆向选择(stiglitz,weiss,1981),另一方面会导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信息租金。因此我们需要再构建一个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该问题。
假定信用市场中信用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受信方对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比较清楚,具有这方面的信息优势,但授信方并不能准确掌握这些信息,只能根据受信方以往的信用记录和信誉状况对受信方的守约和违约概率做出判断。市场中只存在两种可能的受信方类型:信誉较高的企业和信誉较低的企业。信誉较高的企业违约率较低,信誉较低的企业违约率较高。授信方不知道受信企业的确切类型,但只知道它属于前一种类型的概率为p,是后一种类型的概率为1-p。如果受信企业属于信誉较高的企业,当该企业守约时,授信方的净收益为1,该企业的净收益为1(即企业的信誉价值与信用交易收益之和大于守约的机会成本-违约收益);当该企业守约时,授信方的净收益为-2(除了失去可能的交易收益外还可能失去本金),该企业的净收益为-1(即企业违约后失去的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收益)。如果受信企业属于信誉较低的企业,守约时授信方的净收益为1,该企业的净收益为-1(守约的收益大于该企业的信誉价值);违约时授信方的净收益为-2,该企业的净收益为1。
在这个博弈中,受信企业如果是信誉良好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剔除好企业违约的情况;如果是信誉较差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小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为违约,剔除差企业守约的情况。此时,授信方的期望净收益为P×1+(1-P)×(-2)=3P-2。当3P-2>0时,即时P>2/3,授信方的最优选择为授信;当P<2/3时,授信方的最优选择为不授信;当P=2/3时,授信方选择授信或不授信都是最优的。因此,该博弈存在三个精炼贝叶斯均衡:①当3P-2>0时,授信方选择不授信,(0,0)为稳定的贝叶斯均衡解;②当3P-2>0时,(授信,守约)和(授信,不守约)两种均衡同时存在,如果企业的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收益时,为前一种均衡,均衡解为(1,1);如果信誉价值小于违约收益时,为后一种均衡,均衡解为(-2,1);③当P=2/3时,上述三个均衡同时存在。显然这个两阶段的博弈中,(授信,不守约)是一个不稳定均衡,这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优势方获得信息租金的结果,在重复博弈中随着信息租金的消失而可以剔除。因而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只存在两个稳定的精炼贝叶斯均衡:(授信,守约)和(不授信,不守约)。
从上述模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 给定其它条件不变,影响信用市场博弈均衡的两个主要因素是受信企业的信誉价值及授信方对其违约概率的判断。信誉价值越高,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授信方判断的违约概率越高,他愿意提供的信用服务就越少,整个社会的信用资源供给就越少。
命题2 信用双方只有通过重复博弈建立起长期的信用关系,才有可能在信用市场中剔除(授信,不守约)这个不稳定均衡,即消除企业的违约行为;否则,如果信用双方的博弈是一次性的,企业的违约行为始终是存在的。
三、我国信用缺失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可以直接观察到的现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市场中受信企业的违约程度是不同的,欧美发达国家受信企业的违约率要远远低于中国,并且中国在经济转轨中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或信用危机问题。据统计,1994年全国37万家国有工业企业的应收帐款为6314亿元,到2001年底已超过万亿元,占贸易总额的5%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该比例仅为0.25%-0.5%(樊祥鲁,2002)。银企间的不良债务更是触目惊心,在债转股之前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曾高达1.7万亿元,约占总资产的39%,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占在四大国有银行开户企业的51.3%。许多学者已从制度层面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这里不再重复。接下来我们运用上述博弈模型做进一步的分析。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留在市场上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信誉好、市场成熟度高的企业,它们的信誉资产价值远远高于不讲信誉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上述两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然而,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一方面,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才开始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而信用体系的市场化改革自1985年“拨改贷”后才真正开始,自此至今,还不到20年的时间,并且至今为止中国经济仍然处于不断改革当中,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以信用服务为主的金融业,国家一直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严格的控制,1994年以前还对微观经营主体的具体业务进行直接干预,从而造成银行信贷主体-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同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信用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了国有信用主体(由此带动其他信用主体)的高违约率(蒋海,2002)。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竞争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机制,企业也没有激励去培育自己的信誉资产,使整个社会的信誉资产及其供给处于很低的水平上。另一方面,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没有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信息供给的严重短缺。目前无论是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都是不完善和不畅通的。在政府、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政府部门的90%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陈文玲,2003),而后两个信息供给渠道也是不畅通的,只有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信息得到公开,信用评级体系也没有建立。另外,由于立法及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信息供给的严重短缺和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使我国信用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超出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水平。因而,中国信用市场中绝大多数受信企业的信誉价值都低于违约的收益,不讲信誉的企业及其信息租金大量存在,违约率要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授信方也只能以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较低的准确性来区分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对受信企业的违约期望值也是较高的,极大地削弱了授信方提供信用服务的激励,造成整个社会信用资源的浪费和有效供给的不足。
四、信用缺失治理:市场透明度建设与信誉机制的培育
上述分析所含的逻辑结论是,要从根本上治理我国当前的信用缺失问题,增加信用资源的有效供给,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使守信者得到回报、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为此需要在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的同时,解决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和企业信誉资产价值低下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建设,另一方面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培育市场主体的信誉资产,增加违约的机会成本。虽然信誉机制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在这方面无所作为,我们可以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抓住信誉机制的关键环节,加速建立诚信社会的进程。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如下:
1.加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信息供给渠道
市场透明度建设的目标是保证市场所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公开,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的信息租金。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信息供给渠道,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①尽快制定和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商业机密法》等法规体系,在合理界定政府行政公开与国家经济安全、商业机密与公开信用信息、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界限的基础上(陈文玲,2003),要求政府部门及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息和相关数据。并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避免虚假信息的泛滥。②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与征信体系,畅通市场信息的供给渠道与传递机制,通过政府及市场化专业评级机构的培育与《信用档案法》的出台,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蒋海,2002)。③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高效率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为全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定期向社会免费公开信誉状况良好和较差的企业与个人的有关资料,另一方面可建立半收费或全收费的统一检索平台,为需要有关信用信息的企业与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2.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信用主体的信誉资产
培育起信用主体的信誉资产价值与信誉意识是建立良好信誉机制的关键,而良好的信誉机制又会促进两者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信誉资产价值越高,不讲信誉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信用主体的信誉意识也就越强;反之,在一个大家都讲信誉的社会里,信誉资产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解决我国当前信用缺失的重要前提就是通过信誉资产价值的培育形成良好的信誉机制。具体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该目标:①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市场监管,使信用主体在公平、合理、规范的市场竞争中,树立起信誉理念,使他们认识到讲信誉带来的收益会远远超过其成本,从而培育和积累起他们的信誉资产。②通过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的奖励措施,如税收政策、政策性贷款、进出口权限等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信用主体讲信誉的激励,进而建立良好的信誉机制。③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的信誉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与个人予以严惩,使失信者的失信成本超过其收益,同时使守信主体的信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陈文华,尹伯成,2003:“诚信与欺诈的经济学分析”,《福建论坛》第1期。
[2]陈文玲2003:“中美信用制度建设的比较与借鉴”,《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期。
[3]樊祥鲁,2002:“商业诚信:从经济理性与预期收益角度考察”,《财经科学》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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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维迎,2002:“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第1期。
[11] Bernhardt l)an,2000: "Credit Ration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190:235- 239.
[12]Stiglitz, J. and A. Weiss, 1981 :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171:393 - 410.
*本文是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LX01-111)和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02c24)的部分研究成果。
(1)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认为,与法治相比,信用是市场经济更基础、更内在从而是更本质的规定。
(2)据新华社2003年4月14日报道,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已达69%。
(3)有学者认为,信誉和信用往往具有同一性或者一致性(孙智英,2002)。我们认为,在信用过程中,两者的功能明显不同,特别是对产生信用缺失或导致信用资源短缺的作用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