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律师温旭对“沪科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三点法律意见
就沪科侵犯华为商业秘密一案,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暨南大学、中山大学教授,曾主办过国内多起重大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温旭公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温律师认为:该案的认定最为关键的两个事实:一是沪科涉案人员是否有窃取华为技术机密的行为;二是沪科设备是否抄袭了华为的技术;温律师表示:该案由于大量的人为抄作,形成了许多误导性看法,为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界的资深专家温律师提出了三点自己的看法:
1、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走刑事程序问题
嫌疑人的代理人及家属多次向媒体表示:“侵犯商业秘密案一般都是走民事案件,极少走刑事程序”。仿佛举报人采取了什么极端过激举动,由此,导致了公众从感情上对受害方华为公司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举报行为的强烈质疑。但根据公安部负责人于2004年12月15日在南宁举办的“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介绍:从1998到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对侵犯商业秘密正式立案件数超过500起;涉案金额超过6亿元,占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32%。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该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可见,所谓“侵犯商业秘密案一般不走刑事案件”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事实上,在国际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并用刑法给予保护。在美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追究则更为严厉,只要侵犯商业秘密者有窃取行为,不论是否已造成对方损失,都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案,如果不采取刑事保护,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由于侵权人一般会使用盗来的商业秘密与权力人展开竞争,从而大大削弱权力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盗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性质比盗窃他人的有形财产其危害性更大。盗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个人或者公司不仅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而且,其诚信度也会受到全社会质疑。2、 所谓“未当庭出示本案的关键物证”问题嫌疑人的代理人及家属多次向媒体表示:“公诉方庭审中未当庭出示本案的关键物证”,并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这是本案定性的至关重要的关键;嫌疑人的代理人所称的“关键物证”其实是指警方现场起获的沪科提供技术给贝尔公司的光网络设备及受害方华为公司向警方提供的自己的光网络设备。从法律的角度讲,光网络设备是复杂的高科技通信设备,不可能通过简单地对设备外观的比较就得到是否侵权的结论,本案定性的关键是沪科设备的软件或硬件技术方案是否抄袭或部分抄袭了华为的技术方案,而全面反映软件或硬件技术方案是否抄袭的关键证据是两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两台设备实物只是本案关联的物证之一;因此,只要软件或硬件的技术方案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点所在并存在抄袭即可,公诉方是否当庭出示涉案的两台设备与本案的定性没有关系。3、 关于技术鉴定问题嫌疑人的代理人及家属多次公开对法院未采信其委托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由此质疑人民法院的公正性。据了解:嫌疑人的代理人所称的“鉴定”实际上是指由本案的代理律师所之一深圳万商律师所向鉴定机构提交两台据称是贝尔公司和华为公司的光网络设备而进行的对比性鉴定。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不是一个司法鉴定,而只能算是一个单方专家咨询意见。首先,该“鉴定”从程序上说存在严重的缺陷:包括利害关系人单方委托缺乏客观公正性、证据来源缺乏原始性、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或公证封存、转移程序等,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鉴定意见能否采信的关键及其前提;其次,从实体上讲,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是沪科设备是否抄袭了华为的技术,也就是说,沪科设备是否抄袭了华为的软件或硬件设计方案,众所周知,通过简单的外观比较完全不可能得到两种电子设备在软件设计方案上是否有抄袭的结论,同时,对于复杂的高科技光网络通信设备,相同或部分相同的硬件设计方案只要在芯片的位置、布局或外观结构方面稍作改变,两种设备的外观就可以十分不同,因此,通过简单的设备外观比较也不可能得到硬件设计方案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