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台的过程值得关注。据报道,此次知识产权修法是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一再要求下进行的,起草过程中也前所未有地广泛听取了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的意见。无独有偶,在业界高度关注的直销立法过程中,外资企业也表现得极为活跃。
就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自身而言,这本来无可厚非,因为人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赶超”的过程使我们面临众多的新问题,也确实有必要吸取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制定任何规则的终极目标是符合并增进中国的利益,为此,这种吸取海外经验的过程应当满足以下两条标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反映、所吸取的经验是全面完整的。
根据上述两条标准衡量,我们可以看到在有关立法、修法过程中存在两对矛盾。第一对矛盾是外资与内资的矛盾。在正进行新领域立法的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机构拥有相对丰富的经验,而内资机构经验积累可能较为薄弱;因此,外资机构更容易掌握话语霸权,更有可能在貌似成熟、合理的建议中掺加损人利己的私货。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要保证规则公正。
第二对矛盾是规则正反双方的矛盾。以知识产权而言,赞成者誉之为进步的动力,林肯语录“专利制度是浇在智慧之火上的利益之油”成为他们经常引用的对象;反对者则在研究中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并未促进创新的数量,仅仅是转移了创新的方向,其成本却相当高,指责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抽掉发展中国家进步的梯子,甚至已经损害了人类良知的底线。在发达国家,规则的酝酿过程相对漫长,正反双方从基本平等的起点发出,经过长期的较量,能够保证规则相对公正而不至于过分偏向某一方。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我们要完整全面地吸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就不能只听取微软和商业软件联盟的意见,还要听取免费软件运动的观点。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活动的新领域往往是从外部移植进来的,同步进入的是经验丰富、经济和政治能量强大的相应规则的倡议者,社会上却不可能在短期内成长起对他们的制衡力量,因此规则制定过程中“偏听”的风险较高。因此,立法者应当对此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偏听”;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建立公正的市场规则,我们还应当促进社会上尽快成长起相应的制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