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如果不能通过产权改革迫使行政权力退出市场,《反垄断法》只能是一纸空文
酝酿了10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起草最近显现出提速的迹象,据说“送审稿”已经由商务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接下来
的很可能是转给全国人大,进入立法程序。而早在去年上半年,《反垄断法》就已被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如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新《破产法》”一样,《反垄断法》也是第三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其一波三折的立法进程一方面印证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方在《反垄断法》出台的时机以及立法原则上的巨大分歧。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分歧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范上——因为在中国尚未实现彻底转轨的经济体制下,“行政垄断”是阻碍自由市场竞争的最大敌人。行政垄断“要不要反”的问题学界早已没有争议,根据媒体的披露,《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将“行政垄断”纳入调整的范畴。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反垄断法》能不能起到反“行政垄断”的作用?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对于“行政垄断”目前没有标准的定义,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无疑是其本质的特征。“权力介入”通常发生在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介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显性的”,即国有企业直接借助政府的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本刊曾经报道的中石化与山东省政府联合发文关闭地方炼厂的行为。一种是“隐性的”,即企业滥用政府赋予的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下游厂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中移动对于短信“SP”提供商的查处。
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是建立在私人企业制度主导的基础之上,政府是超然于市场之外(至少在形式上做到了)的,所以《反垄断法》规范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企业。而正因为政府的“超然”,在推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但目前在中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所以,如果《反垄断法》以规制“行政垄断”为目标,那就会造成一个尴尬的情况,就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既是企业又是政府。这不仅与立法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这种调整对象的模糊性必然造成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难以操作。
很明显,出现“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的情况,前提在于政府还在通过产权纽带控制大量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企,“与民争利”。所以如果不能通过国企产权改革的逐步到位迫使行政权力退出市场,并使私人企业制度得以张扬,《反垄断法》到头来只会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