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6万元,10年后回报16万元。”2004年11月,重庆的王小堂(化名)开始投资托管造林,以期超值回报。
托管造林,是指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以获得公司许诺的投资回报率。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9号文件)颁发,林业投资热亦在重庆掀起,这意味着拥有223.4万公顷森林面积的重庆,也正进入市场流转。 但最近,王对公司的运作越来越怀疑。“我担心公司是在圈林套钱。”和王小堂一样陷入担心的投资者正在重庆日益增多。
诱人的“钱”景
“你醒着的时候,树在长;你睡着的时候,树也在长,那都是钱啊!” 这诱人的“钱”景,来自2004年12月29日浚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峰林业)托管式合作造林项目招商会,记者以客户身份参加,重庆长寿区八颗镇幸福村2500亩林地,被以6000元每亩的价格转让给王小堂这些社会零散投资者。 浚峰林业于2003年11月注册,对外宣称打算用5-10年时间,建成20万亩商品林基地。2004年9月,浚峰林业与幸福村7个队签订2500亩林地的林权流转合同,期限30年。目前在八颗镇,该公司已陆续签下10000多亩的林业权流转协议。 招商会现场火热,市场总监给出了高盈利前景:以10亩为一个单位销售,投资者只需付给公司相应资金,就可获得单位面积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公司将负责养护、采伐、销售等相关的工作。按目前市价计算,投资10亩马尾松,10年后收益可达172800元。 “几乎没有风险。”这位妙语连珠的总监保证。他解释到:林木生长有规律可循,产出量变化不大;公司有强大技术力量负责林木养护,管护资金由银行监管;中国木材需求呈上升趋势,未来木材价格只涨不跌;保险公司承保,天灾可获赔偿;客户可与公司签回购合同,以获得10年后即使木材价格下降也能卖得每立方700元的价格保障…… 同样一幕也在另一家林业公司上演。 1月3日下午,与浚峰公司办公地点只隔着一条马路的重庆瀑洛斯瀑绿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瀑洛斯瀑公司),人头攒动。公司业务代表们热情地推介他们远在贵州道真洛龙茶场的3万亩杨树速生丰产林。一位代表正在告诉客户:“相信公司,相信自己!” 2004年11月,瀑洛斯瀑注册,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吴海英介绍说,该公司速生林的蓄存量达53万亩。3900元每亩,10亩起售,吴称7年后就可采伐,采伐不受限制。其经营模式和风险保障与浚峰林业如出一辙。对于收益,该公司描述为:“39000元将变成135000元。” 不到一个月时间,两家托管造林招商公司已获利不菲。浚峰公司一位白姓总经理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出售1000多亩,瀑洛斯瀑方面则称已出售200多亩。 尽管“钱”景诱人,但记者发现,凡公司在现场计算的收益保障,并没有写入合同当中。“钱”景还是陷阱?
美妙的“钱”景,同样让浚峰林业公司心动不已。当记者问及他们以什么价格拿到了幸福村的林地的使用权,该公司负责人讳莫如深,一位白姓总经理表示这是商业秘密。但幸福村党支书记袁发成告诉记者:被浚峰林业以每亩6000元出售的林地,使用权购入价格每年一亩仅仅10元钱。这是一个低得令人咋舌的价格。 看起来,浚峰林业公司的低价购林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国家规定国有林权流转必须经过评估,且手续复杂,但对于集体林地,只需双方协商,交林业局备案就可流转。至于价格,也由双方自由议定。 “一棵树在我们农民手里值不了几个钱。整个西山都是封山育林区,国家限伐,一年下来,整个村才伐10多方。”袁发成说,“这些林地属于集体林地,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我们商量了一下就定下来了。”袁发成告诉记者,他们村不会“折本”,“也没有任何顾虑。” 这个说法在八颗镇林业站得到证实。据站长李小文介绍:“西山属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采伐指标非常严格。”李还告诉记者,“10块钱其实远远不值林地的价值,仅一颗树,就值5-10元,但对村民来说,树砍不了,也卖不到钱,不如把它租出去。”在缴纳一定定金之后,浚峰林业顺利得到10000多亩的林权,并迅速在长寿林业局办理了部分林权证。 而按照相关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只向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企业颁发证书,其他地区的证书都是由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在浚峰林业公司出示的已经办理完的林权证上,盖的不是地方政府的章,而是地方林业局的章。 同时,被告知拿到《林权证》就拥有林地所有权的城市投资者,并不知道所投资林地是一片封山育林区,国家严格限制采伐。 “我以为有了《林权证》就意味着可以任意砍伐这些属于我自己的树。”王小堂说。他开始为自己10年后的收益担心。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商品林才可以大量采伐。这意味着王小堂等投资人最终很可能只能看着自己的树木一天天成材,但却不能伐木生财。 另外,护林资金也缺乏有效监管。 林业公司都向投资者证明,将相应的护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管资金流向。浚峰林业称,将每亩2850元的护林资金交重庆巴南区一家农业银行监管。记者从这家银行了解到,该银行认可相关的行为事实,但不愿透露具体存入的金额。 对此,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信贷处一位职员认为,银行只对贷出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监管,而对这种资金的具体用途,则无权干涉。这位银行人士说“这其实是个自己约束自己的协议”。 此外,林业公司的市场准入也缺乏法律规定,使得林业公司鱼龙混杂,增加了投资风险。瀑洛斯瀑公司曾被知情者“爆料”,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林广明,曾在成都通过宣扬投资林业10万块可以赚到200万等违法方式敛财,还被当地电视台曝光过。 记者就此询问瀑洛斯洛公司,得到的回答是:确有此人,但难道在一个公司失败了就不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吗?监管真空
据重庆当地媒体报道:仅重庆万州区,2004年下半年就有30多家外来企业前往投资林业,黔江、酉阳等地,也成为大小商家的考察热点。业内人士保守估计,年内进入当地林业进行投资的民间资金不下2亿元,预计2005年会更多。 重庆林业局资源管理处一位官员表示,林业投资热出现跟国家9号文件有关。 为发展林业,解决林业资金的缺乏,文件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同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林权流转当下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西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刘志文认为。过去,由于国家对林业实行“多取少予”政策,长期以来,资金投入问题一直是制约林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弥补国家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实现林业经济的优化配置,它将对整个林业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 刘志文还提出,“我国的林业税费在世界是最高的,占到了木材价格的40%-70%,这就意味着只有规模化生产才有效益。而我们的林地所有权除国有外,大多为集体分块拥有,要实现整合,就必须允许林权流转。” 刘志文介绍,虽然9号文件规定,可以将林地用作抵押、担保、入股。“但由于没有针对林业的评估机构,造林者圈得的土地和造的林就根本无法用作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而延续以往的政策性贴息贷款也很困难。” 在此情况下,一些林业企业转向民间吸纳资金,“‘圈地运动’转向圈钱,这当中,既有怀着真实的造林愿望的林业公司,也有借‘造林’圈钱者。” 另外,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曹明德认为,重庆地处长江中上游,对长江流域以及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维护、水土保持都有重要的责任,对林业的生态效益要求相当高,采伐额度限制非常严格,但对这种应由政府买单的公共产品,相关政策却不明朗,使得市场上可能出现一些短期行为。 曹明德建议,应尽快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对于公益林,其产品最后由政府买单,而商品林,则实行类似国外的市场化操作,前提是要建立完善的林业测评机制和林木交易市场。 而据刘志文介绍,在美国,由于林场多为私人独家拥有经营,所以产权流转中矛盾较少。而对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的林业产品,由国家认购,对商品林,其采伐流通限制不多,可以保障经营、投资者的权益。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委2003年曾发文要求,将该市林业区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同时尽快建立起公益林认证体系。但事实上,记者从重庆林业局一位官员处得知,林业区分类还尚在规划中。 但根本的问题在于,林权流转由于缺乏全过程的有效手段监管,使得林业投资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 国家林业局也开始注意到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2004年12月1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林策发【2004】228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林业局称,通过调查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年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 “我们不赞同,不支持。”这是国家林业局对于林权托管的官方态度。 国家林业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造林公司必须接受金融、工商部门监管;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但让记者意外的是,在《通知》下发的近一个月之后的1月7日,重庆市林业局相关部门官员皆告知记者称没有接到过所谓的《通知》。 “我们只负责林业方面的事情,一些林业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违法,不属于我们负责,那是工商局的事情。”重庆林业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