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末以来,公司治理问题在亚洲日益成为一个紧要的课题。麦肯锡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尽管亚洲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明确的公司治理法规,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有所增强,监管机构的权力也得到强化,但亚洲的公司治理在一些基础的地方还存在着欠缺。
照搬西方制度不妥
新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治理体系的转变至为重要,但可能是受到投资者、国外经济援助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影响,亚洲国家在公司治理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全盘照搬西方模式的倾向。由于所有制结构、商业传统和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这种做法将会是一个错误。例如,美国《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Act)规定,公司CEO或CFO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签字担保。一些亚洲国家正在准备复制这方面的内容。但在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本来就必须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情况要让CEO或CFO负责的话,按《沙氏法案》的规定,必须证明CEO或CFO是在蓄意安排,或者他们事先知道财务报告中存在错误。这样主观的判断本来就很难进行,在亚洲这样不够发达的司法体系中就更为困难。
又如,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并不一定可行。在很多亚洲国家,真正具有独立董事资格的人选并不多。很多公司只有一个拥有多数股权的大股东,一律要求独立董事过半,对这些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由于独立董事合同中的非竞争和保密条款很难得到真正的执行,公司往往不愿意把经营业绩和战略方面的信息过多地透露给外部董事。
执法困难
尽管大多数亚洲国家也颁布了最基本的公司治理法规,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法规的贯彻执行方面却比较落后。商界和政界相互纠缠,处理利益冲突的机制不完善,政府为了短期经济效益,不太愿意对大公司展开调查,从而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
一些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强大的调查权力和行政意志。例如在中国台湾地区,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权力有限,只能主要依靠检察官和调查局对公司犯罪进行调查,但这些机构对于此类犯罪经验不足。泰国也发生过数起重大的企业违规案件,尽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这些企业违规,但是由于执法部门的原因,这些企业都没有被告上法庭。
此外,人力和资金的短缺,也使监管机构在开展严格细致的调查时显得捉襟见肘,于是,一些企业的问题得以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
投资者:躲雨还是补漏
天下雨了,雨水从房顶上的一个漏洞里灌进来。这里既然下雨,那么不妨躲到另一个角落去。这是亚洲地区的投资者(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的选择方式。
人们投资一家公司,是因为相信这家公司的增长前景和风险报酬超过了所有其他负面因素;当他们发现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他们通常是卖掉股票而不是质询管理层。被关注的不是公司的长期前景,而是短期的股价变化,因此公司的管理层得不到来自投资者有效的制约。
在英国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的分离是一大特点。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担当着截然不同甚至可能相互冲突的职责,两职的分离还有利于企业坚持长期目标。美国的公司治理也越来越倾向于将这两个职位仅仅分开。对于亚洲公司治理来说,董事会的职能和独立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此外,亚洲各国的司法体系中的会计准则还相对薄弱,能够深入理解当地或国际会计准则的专业人员数量十分匮乏,同时会计行业的自律和组织非常松散。这一切使公司公布的收入、现金流和资产负债表可信度非常低。
董事会和会计职能的欠缺,除了使公司管理层得不到有效监管之外,也使得投资者与公司更加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