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3721状告百度不正当竞争 索赔260万要求道歉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3721科技有限公司状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原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软件正常运行的不正当行为,在媒体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60.4万元。

  原告诉称,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是国内中文上网服务的开创者和行业领先者,并在互联网搜索服务领域具有很好的技术优势和知名度。通过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份额,主营业务包括向互联网用户和企业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主要为网络实名产品和一搜工具条产品)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主要为上网助手产品)。

  2003年5月18日,原告正式推出上网助手产品,该产品可以很好地帮助互联网用户解决上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许多辅助功能,比如清理上网痕迹、修复IE浏览器、拦截广告、清理地址栏等功能,这些功能可以根据用户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决定全部或部分开启,并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自主设定。由于该产品功能广泛而强大、针对性强、操作简便、用户介面友好,因此该产品自正式面世以来即广受欢迎,用户使用量很大,为原告赢得了很好的市场声誉。为此,原告更是长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以不断改进产品,保证产品技术上的先进性,不断满足用户日益丰富的需求。虽然原告的上网助手产品系无偿向用户提供,但互联网增值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赢利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和使用,以此树立公司在用户中的形象,并以此为基础谋求赢利渠道。正因为如此,原告通过网络实名、上网助手、一搜工具条等系列产品,通过向上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和免费客户端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良好形象和广泛知名度。另外,原告还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中文邮、短信助手等免费软件和服务,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与原告实质相同或相近似的服务,先后分别取名为百度超级搜霸软件和搜索伴侣软件等。原告和百度公司所从事的主要赢利业务都是搜索服务,双方在技术实现方式、商业运营方式等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所针对的客户群、用户群也完全相同,双方再次业务上具有直接的、完全的竞争性。同时,除直接的搜索类产品外,双方都通过提供与上网和搜索相关的其他免费服务产品(如原告的上网助手产品、中文邮产品,被告的百度贴吧产品,以扩大自己在行业内和用户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以此促进盈利的互联网搜索类服务的开展。然而,原告发现,百度公司通过其超级搜霸软件,对原告上网助手产品的正常推广实施了不正当的技术妨碍措施,具体表现为:对于已经安装了百度超级搜霸软件的计算机用户,只要被告的软件处于功能有效状态,原告的上网助手产品的功能均无法正常实现。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给3721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用户对3721公司软件服务可靠性的怀疑,严重损害了3721公司的声誉。

  通过对前述现象和百度公司软件的初步分析,原告认为,百度公司在其软件中采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措施,以妨碍原告的软件正常运行。而在用户安装了原告的上网助手产品的情况下,不会对被告软件产品产生任何不正当妨碍。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这些不正当技术措施存在的目的仅仅在于恶意阻碍用户下载使用原告的软件以及相关服务,并使用户误认为原告产品性能存在问题,破坏了原告的市场声誉,以非法手段恶意打击原告的市场占有量和用户使用覆盖面,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的前述行为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提供的软件,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因其不正当地争夺用户群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从业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用户和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服务赢得市场,促进本行业的日益规范,而不应采取前述不正当方式以获取不法利益。尤其恶劣的是,原告和被告此前已经就IE地址栏搜索服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产生过争议,并经法院进行了判决。原告本着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和维护用户正当合法权益的善意出发,连同行业内其它从业者一并树立了以提示方式解决冲突问题的行业惯例,并一直执行。被告非但无视法院判决,不执行该行业惯例,继续在IE地址栏搜索服务中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到工具条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

 3721状告百度不正当竞争 索赔260万要求道歉
  百度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威胁到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其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原告市场份额的损失,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因其导致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得原告的软件产品无法正常运行,侵犯了用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导致用户对原告软件产品功能、技术性能的评价降低,造成对原告声誉上的损害,只有公开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才可能得到补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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